鄭州取消35項基層證明 市民辦事將更方便
河南商報記者 李冰冰
近日,鄭州市政府發佈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基層證明清單制度方便羣眾辦事的通知》(簡稱《通知》),將依法對村 (社區)等基層組織出具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清理。
為防止“奇葩證明”“循環證明”現象,鄭州市公佈了16項“證明清單”,並取消了35項基層證明。
【新規】
鄭州市取消了
35項基層證明
12月27日,鄭州市政府下發《通知》,建立基層證明清單制度,取消35項辦事證明,並公佈首批基層證明“保留清單”。
被取消的35項基層證明包括親子關係證明、失蹤情況證明、個人收入情況證明、落户證明等。鄭州市政府相關負責人解釋,這些證明不開了,但涉及的問題辦事時還是要查清楚,不過這項工作不是由辦事羣眾和社區去做,而是辦事的機關部門去做。
鄭州市還確定了第一批基層組織應該出具的“證明清單”,第一批清單共9類16項,都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基層組織開具的證明。如流動人口居住證明、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經濟狀況證明、收養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居民在家正常死亡證明等。
【要求】
被取消的證明任何部門
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
《通知》要求,相關部門需要了解基層組織掌握的相關信息時,要通過鄭州市政務服務網查詢或問詢,對政務服務網不能解決的,由部門直接函詢或到相關基層組織調查核實。網上問詢或函詢的,提供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切實變 “羣眾來回跑”為 “部門協同辦”。
鄭州市政府相關負責人説,對於取消或者未列入清單的證明事項,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不再出具,也不得作為辦事的前置條件。
如果市民發現一些部門仍要出具這些證明,可向政府或辦事機構主管部門舉報,查明屬實的將依據具體情況對相關市級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的有關部門當月績效考核進行扣分,情節嚴重的將依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另外,鄭州市居民到鄭州市以外的地區就業、學習或生活等,所在地要求其提供鄭州市基層證明清單之外的證明的,基層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方便羣眾的原則,出具相關證明。
【鏈接】
取消的基層證明
主要包括啥?
關係類:親子關係、親屬關係、夫妻關係、婚姻關係等證明;人員失蹤情況證明;部分公證事項需要查明人員身份、親屬和財產關係的證明;遺產證明等。
户口類:持有身份證和户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村(社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落户證明;房屋產權及過户情況證明、自建房產權證明;房屋竣工證明;房屋門牌號和房產證不一致但屬同一地址證明、地址門牌號變更後是同一個地址的證明等。
收入類:個人收入情況證明;拖欠工資證明;居民抵押貸款證明;已繳納社保證明等。
社保類:户籍居民下崗失業證明、户籍居民就業困難證明、零就業家庭證明;無工作證明;轉業軍人自主擇業證明;户籍失業居民是否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介紹信;户籍居民無單位符合條件申請退休證明等。
就業類:户籍畢業生再就業證明;就業單位要求出具的慢性病、遺傳病史、精神病史證明;就業單位要求出具的現實表現、評先證明;相關資格考試證明等。
其他類:身份證、房產證、車輛環保標誌、車內物品、電動車購車發票等證件,票據丟失證明;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辦理證明;醫院要求出具的重病證明、住院報銷各種證明;校車駕駛人員無酗酒經歷證明;將住宅改為經營性住房證明;租賃合同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