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衝撞大排檔男子獲刑三年半
今年31歲的周某因停車糾紛駕車衝撞大排檔,致使兩人被撞成輕微傷。記者27日獲悉,朝陽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3年半。
現場視頻顯示,今年4月23日18時許,在朝陽區郭家場村西口一院內大排檔處,周某開着他的白色夏利轎車,對着大排檔內的人羣和桌椅以極快的速度衝撞,且連續衝撞三四個來回,現場桌椅被撞飛,多名客人因來不及躲避被撞傷。經鑑定,張某等兩人被撞成輕微傷。因當時正值交通晚高峯,路上車輛行駛緩慢,周某駕車逃離不久便被截獲。
周某在接受公安訊問時供述,他駕車衝撞大排檔是為泄私憤。周某稱,他下班後開車去朝陽郭家場村找女友。因女友還沒下班,他就把車停在村西一大排檔門前的護欄外側。剛停下車,一女子便從大排檔裏出來要求挪車,説停車影響大排檔做生意,“我説我等會兒就把車開走,然後就去買水果了。等我買完水果回來,發現我的車後面停了一輛大眾途觀阻擋我離開。”周某稱,這時有人從大排檔桌子旁站起來,向他要500元,給錢才讓其開車。周某打電話報了警,“在等警察時,我又回到車上,還按了兩下喇叭,那個張姓男子就過來拉我左車門,還掰我的後視鏡,我當時非常生氣,就開車追着他撞。”周某稱,當時他只想着泄憤,沒有考慮到還有那麼多人在吃飯。
今年11月18日,張某在朝陽法院受審。庭上,周某辯稱自己是因害怕想開車逃走才衝撞了大排檔。他稱自己有精神病史,事發時應該是病情發作。周某還當庭説起英語,但被法庭叫停。鑑定顯示,周某是躁狂發作,但屬緩解期,實施違法行為時無精神疾病導致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障礙,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遇事不能正確處理,駕駛汽車在公共場所隨意衝撞,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鑑於周某此前沒有前科劣跡,是初犯,且認罪悔罪,故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