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表決通過 85%條款新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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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該條例將於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獲悉,經過全面修訂的《條例》共九章八十二條,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 85%以上的條款是新創設的。
創新立法機制:實行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副市長“雙組長制”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説,此次《條例》的修訂創新了立法機制,實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長共同負責的“雙組長制”,並由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政府法制辦組成聯合起草小組。在各方聯動的基礎上,聯合起草小組對《條例》草案進行反覆打磨,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16年7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道路交通立法內容多、涉及部門多、立法難度大、社會敏感性強等特點,市人大常委會於7月、9月、11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不斷完善制度設計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使立法過程成為社會參與、社會動員、宣傳普法、凝聚共識的過程。
據悉,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中的重點條款反覆研究,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邀請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專家學者和律師等,對《條例》草案內容從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對重點條款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對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經濟特區和其他相關城市的道路交通相關立法及實施情況進行了研究和分析;就公交專用道的劃設和使用、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電子警察執法、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道路停車泊位的調整等問題多次與市公安局、市交通委進行了專題研究。
此次立法堅持開門立法,廣泛集中民智民意。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採用多種形式聽取本市三級人大代表的意見;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在二審後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市民來信、傳真和電子郵件241件,對《條例》提出了132條修改意見;積極發揮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基層聯繫點的作用,分別聽取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以及一線執法人員的意見;對電子警察執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進行實地調研。
“縱觀《條例》全文,體現了全面管理與重點管理相結合、從嚴管理與科學管理相結合、便民服務與自覺守法相結合、從嚴執法與規範執法相結合的特點。”丁偉説,《條例》並不僅僅是對《道交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細化和補充,而是一部體現上海特色的、綜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此,在內容安排上,《條例》不僅規範了車輛、行人、駕駛人等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還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規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治理”三章,對本市道路交通進行全過程、多維度管理。
《條例》一方面根據上海超大型城市的特點,落實“從嚴管理、從嚴執法”的要求,借鑑兄弟省市立法經驗,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了嚴格執法方面的規範,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現象;另一方面,《條例》聚焦羣眾關心的問題,對如何使道路交通規劃更前瞻、道路資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設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更科學提出了具體要求。
倡導慢行優先,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過街通道
此次立法倡導綠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倡導慢行優先,提出應當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等。
《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市倡導慢行優先,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優化交叉路口設計;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優化非機動車標誌、標線配置;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應當設置隔離設施。
未滿12週歲不得坐副駕駛座位
有的委員建議,在“機動車通行規定”中增加有關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不得乘坐副駕駛座位的要求。有的委員提出,有關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未成年人時應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規定是否妥當,建議研究。法制委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此次立法在已有配備並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關於不得“安排未滿十二週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的要求。
駕駛機動車不得瀏覽手機短信、微信
有的委員提出,現實生活中駕駛機動車時瀏覽手機短信、微信等現象較為突出,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建議增加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禁止買分賣分,最高罰2萬
《條例》嚴格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為控制車輛無序發展,減少環境污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 “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按照《條例》,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駕駛證累積記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如果違反條例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可通過網絡或電話接受調查處理
有委員建議,從便民的角度進一步完善有關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的相關規定。據瞭解,近期本市已經推出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和“上海交警”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市民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手機便捷地接受調查處理、繳納罰款。
根據目前“電子警察”執法日益普及的現狀,此次立法完善了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的通知、催告接受處理等程序。條例規定,現場發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未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應當在接到上述通知書、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規定明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後,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提醒有關當事人。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對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電話等形式接受處理。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設置禁停標線要規範合理
此次立法提出使道路迴歸其通行設施的屬性,限制道路停車的發展,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明確停車泊位應科學設置並進行動態調整的要求。對公安機關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設置禁停標誌、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時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範。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遵循規範、科學、合理的原則。
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並增設輔助交通標誌,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的指示。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公眾可視頻舉報違法行為
此次立法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交通治理,明確了交通違法行為視頻舉報制度等。條例規定,社會公眾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社會公眾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後,可以對違法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輔警協助開展疏導交通等工作
結合國家近期關於加強公安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等方面的意見,此次立法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職責範圍、培訓考核以及統一着裝等要求。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民警的指導和監督下,協助開展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證據,經調查核實後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統一着裝、攜帶證件、佩戴統一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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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三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誌、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二)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五)安排未滿十二週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六)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原標題: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表決通過,85%條款新創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