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發作杖殺學生!日照一輔導班老師被判死緩
作者:徐艳
(原標題:精神病發作杖殺學生!日照一輔導班老師被判死緩)
五蓮縣一名女輔導老師用擀麪杖追打在其家中接受課後輔導的三名兒童,致一死兩傷。12月28日,日照市中院判決,被告人李某蘭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齊魯晚報 記者 徐豔 通訊員 王學文 胡科剛
被告人
曾因精神疾病被清退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蘭曾在五蓮縣某小學任代課教師,1994年前後精神病發作,1995年在濰坊某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69天,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偏執型,出院後繼續服藥。
李某蘭於2002年被學校清退,2008年在家中辦幼兒園期間犯病,遂停辦幼兒園。2015年冬天,李某蘭受同村學生家長委託,在其家中為8名小學生做課後輔導。
用擀麪杖追打孩子
致一死兩傷
今年5月28日(週六)8點左右,何甲等8名兒童來到李某蘭家中接受輔導。10點左右,課間休息時,為防止學生中途跑出去玩,李某蘭分別將兩個房門鎖上。因學生繼續喧鬧,為讓學生安靜上課,李某蘭拿出一包糖果分給學生,並將部分剩餘的糖果放至相鄰卧室炕上準備下次再分。何甲(男,11歲)、何乙(女,12歲)、劉某(女,12歲)三人自行來到該卧室炕上繼續要糖並拿糖。
李某蘭見狀後非常生氣,聽見聲音説“小孩這麼大膽,是妖怪”(應是李某蘭幻聽),遂將該卧室門關上,並從卧室桌子上拿起一根擀麪杖,追打何甲、何乙、劉某三人。何乙、劉某中途逃跑,李某蘭在卧室內,持擀麪杖繼續朝被打倒趴在地上的何甲頭上及身上擊打,最終致何甲顱腦嚴重損傷死亡。經鑑定,何乙構成輕傷,劉某構成輕微傷;李某蘭為複發性抑鬱症,案發時伴有精神病性症狀,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綜合考慮判死緩
法院認為,李某蘭雖與各被害人事先沒有矛盾糾紛,但其案發當天因三被害人自行到卧室拿糖而持擀麪杖朝三名被害兒童頭部、上身要害部位等處多次、反覆、持續用力毆打,最終導致一死兩傷的嚴重後果,系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李某蘭作案時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有所削弱;李某蘭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李某蘭故意殺害他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犯罪後的態度,對李某蘭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同時判令李某蘭及其監護人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