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取消基層35項辦事證明
本報訊(記者何可)12月27日,鄭州市政府下發通知,建立基層證明清單制度,取消35項辦事證明,並公佈了首批基層證明“保留清單”。
被取消的35項基層證明包括“親子關係證明”“失蹤情況證明”“個人收入情況證明”“落户證明”等。鄭州市政府相關負責人説,今後,政府部門確需瞭解基層組織掌握的相關信息時,要通過鄭州市政務服務網查詢或問詢,政務服務網不能解決的,由部門直接函詢或到相關基層組織調查核實,目的是變“羣眾來回跑”為“部門協同辦”,從源頭上避免各類“奇葩證明”“循環證明”現象。
鄭州市明確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對取消或未列入清單的證明事項,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不再出具,也不得作為辦事的前置條件。
鄭州市民去外地辦事要開這些證明怎麼辦?市政府規定:如果市民到外地就業、學習或生活等,所在地要求提供鄭州市基層證明清單之外的證明的,基層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證明。
除了取消35項證明外,鄭州市還確定了第一批基層組織應該出具的“證明清單”。第一批清單共9類16項,都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基層組織開具的證明,如流動人口居住證明、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經濟狀況證明、收養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居民在家正常死亡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