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獲刑6年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曉利用其先後擔任電視台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北京文創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創集團)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月2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曉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據瞭解,張曉今年53歲,博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文創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張曉利用擔任電視台總編輯的職務便利,接受趙某的請託,為趙某女兒進入電視台工作提供幫助。2010年春節前後,張曉收受了趙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4.7萬餘元的200克金條一根。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張曉又利用自身先後擔任電視台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文創集團籌備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了陳某的請託,為陳某的朋友參演電視台2010年春節聯歡晚會等多個節目、文創集團承辦的歌會等提供幫助。隨後,張曉先後4次收受陳某給予的100萬元港幣(摺合人民幣78.6萬餘元)和3張酒店消費卡(價值人民幣29.8萬餘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08.4萬餘元。
據瞭解,一審庭審中,張曉並未認罪。張曉供述稱,他並未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趙某之女進入電視台工作,趙某給予其金條是朋友之間的饋贈。此外,他在電視台和文創集團任職期間,具有節目製作的決策權,他是基於正常工作安排宣傳、推廣。陳某給予他財物,是鑑於他為其所在公司提供諸多諮詢幫助以及為了招聘他到其公司工作,他不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因此他認為自身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張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張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鑑於在案凍結、扣押了部分贓款、贓物,可對張曉酌予從輕處罰,故此判處張曉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法院宣判後,張曉的辯護人表示將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