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巡回法庭庭長:主審法官平均審齡超10年
□ 本報記者 周斌
今天8時30分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蘇南京掛牌。《法制日報》記者就第三巡回法庭有關情況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第三巡回法庭庭長江必新。
主審法官平均審齡超10年
記者:從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到巡回法庭掛牌辦公只有不到兩個月時間,請介紹一下第三巡回法庭的籌建情況?
江必新:11月1日,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回法庭的請示》和《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回法庭的方案》,明確在南京設立第三巡回法庭。經過近兩個月緊張有序地籌建,第三巡回法庭於12月26日實現全庭人員整編入駐,於28日正式掛牌成立。第三巡回法庭在人員配備、機構設置、運行機制、辦公條件等方面,堅持以高標準、高要求、高水平組建籌備。
高標準配備審判人員。除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第三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外,在最高法現任審判長和優秀審判員中選定主審法官9名。包括庭長、副庭長在內的12名主審法官的平均年齡為45歲,平均審判工作經歷10年以上,全部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其中,法學博士6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兩人,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兩人。針對華東地區金融、互聯網、生態環境保護等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有意識地選派了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法官。
按照扁平化的理念設置管理機構。第三巡回法庭設立分黨組,由最高法院黨組派出,在其指導下開展工作。設專職黨務幹部(廉政監察員),協助負責巡回法庭日常的黨建工作和廉政監督工作。不設固定合議庭和固定審判長,只設立巡回法庭綜合辦公室和訴訟服務中心兩個行政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司法調研、後勤事務、政工監察工作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訴訟服務、警務保障等工作由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不再另設其他行政和審判機構。
按照便民化、信息化要求配置硬件設施。第三巡回法庭已建成審判法庭、信訪大廳、服務大廳、視頻接訪室、律師接談室、休息室等設施,基本具備辦公辦案、接待信訪、開庭審判等功能條件。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第三巡回法庭在轄區設置和地點選擇上有什麼考慮?
江必新:第三巡回法庭管轄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關案件。之所以如此設置,主要是考慮,華東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區域開放合作程度較高,人口密集,是我國經濟最為發達區域,重大跨行政區劃案件和新型、疑難、複雜案件較多。從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法收案情況看,來自第三巡回法庭轄區的民事、行政案件佔民事、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近六分之一,為各巡回法庭最多。2016年1月至12月中旬,第三巡回法庭轄區5省市新收案件數佔全國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總數的25.09%。綜合考慮華東地區各省區市地理位置、區域面積、交通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及我國傳統地理區域劃分,以及近年來受理案件類型、數量等因素,確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管轄區域及設立地點。
主審法官獨立簽發裁判文書
記者:第三巡回法庭在管理機制上有哪些特色呢?
江必新:第三巡回法庭將在履行好審判職能作用的同時,不斷改革探索新的體制機制,以改革促審判,建機制提效率,進一步探索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巡回法庭制度。
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審判運行機制,全面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主審法官作為自己承辦案件的審判長,獨立簽發裁判文書。庭長、副庭長直接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不再審核、簽發其他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承辦案件的裁判文書。
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法官履職監督制約,完善防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制度,健全案件質量評估、司法業績考核、錯案分析以及責任倒查等機制,確保辦案質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公開、透明的溝通機制,嚴禁私下、單方接觸。
探索合議庭辦案優化機制。第三巡回法庭主審法官專業理論背景各具特色,我們將努力探索新的合議庭辦案優化機制,充分發揮好主審法官的專業背景優勢,在合議庭辦案過程中,優勢互借、專業互補。
出台司法解釋統一裁判標準
記者:法律的統一實施問題備受關注,現在最高法將大量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審理,這個問題是否會更突出,如何避免問題的出現?
江必新: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無論再完備、設計再精良,在客觀上都不可能完全解決這個問題。在最高法完成巡回法庭全國佈局的背景下,對於如何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進一步做好統一裁判標準工作,的確是我們應該更加重視的課題。我初步考慮,主要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由最高法本部適時出台司法解釋文件,統一全國範圍各級法院包括最高法各個巡回法庭的裁判標準;通過最高法本部發布典型案例和指導案例,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在重點難點問題上形成共識;完善主審法官聯席會議制度,針對案件審判中遇到的裁判標準統一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及時充分研究討論,達成共識、消除分歧;加強各巡回法庭間和法官間的業務交流和學習;有效實行司法責任終身負責制,倒逼法官們依法、公正、公平的審理每一起案件等。
記者:第三巡回法庭受理審理哪些案件?為避免當事人跑冤枉路,哪些案件是不受理的,當事人該怎麼辦?
江必新:第三巡回法庭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法受理的案件。主要有:應當由最高法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等。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如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等。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以及最高法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從第一、第二巡回法庭運行的情況看,有些當事人或其他羣眾因不瞭解巡回法庭的受案範圍,所訴所訪事項不屬於巡回法庭法定受案範圍。我們提醒廣大當事人和來訪羣眾,到第三巡回法庭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或申訴,一定要事先弄清楚是否屬於第三巡回法庭的受案範圍,是否依法有據、有理,絕不要抱着僥倖或碰碰運氣的心理,從而增加自身的訴累。
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案件類型包括6類:應當向最高法本部提起或由其辦理的案件,如知識產權、海事海商、死刑複核、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等。仍在正常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應向正在審理或審查的人民法院反映問題。中基層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向原審法院或其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可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如不服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等。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法申請再審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針對最高法已經決定終結、備案終結或巡迴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決定並已向當事人送達涉訴案件終結告知書的案件。
本報南京12月28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