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休假10天,竟被從倉管員調為搬運工……網上炸了,律師咋説?
【孕婦身體不適請假10天 從倉管員被調崗成搬運工】邱女士本在泰升公司做倉管員,工作相對輕鬆。而二胎懷孕4個月後,她經診斷有先兆流產症狀,醫生建議其休息,她便向公司請假10天。回來上班後,她接到公司通知:去生產線上班,工作時間每日早7:30—晚7:30,晚7:30—早7:30(兩班倒,每半個月倒一次)。邱女士多次申請回原崗位均被拒絕。邱女士説,公司知道她現在幹不了重體力活還這樣安排,是逼着她自己辭職。該公司回應,“這是正常調動,不方便和記者多説。”
一下子評論區更是炸開了,隨便截幾張圖來感受一下。




網友評論大致分為兩類,絕大多數是為孕婦説話,譴責公司企業,乃至上升到國家社會體制。也有為數不少的一部分人堅稱是站在企業角度考慮,指責某些孕婦仗着懷有身孕不幹活幹拿錢。那麼對於此事,律師怎麼看?
任意調崗及安排孕婦從事重體力勞動均涉嫌違法
“我需要逐一清理乾淨紙板並摞到一起,摞到20個後,把重約20斤的紙板捆在一起,然後再重複以上工作捆20個,依次堆在上面。”邱女士這樣描述自己現在的工作,並堅持認為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公司如此做法,是否違法呢?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非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其中就包括工作崗位的變更。
河南光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高卓認為,用人單位在沒有證據證明邱女士不能夠勝任倉管員工作的情況下,單方面將邱女士由倉管員崗位調整為生產線員工行為違法。
從報道中看出,邱女士的勞動行為不僅有搬運還有夜班,從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角度來講,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不得安排孕期職工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若邱女士所從事的生產線工作主要為臂和軀幹負荷工作(如搬重物、鏟、錘鍛、鋸刨或鑿硬木、割草、挖掘等大強度的挖掘、搬運)且勞動強度達到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則用人單位亦會構成違法用工。
若因工作導致流產同屬工傷
對於已經有先兆流產症狀的邱女士來説,公司還安排如此體力工作,萬一邱女士因工作不慎流產,能否認定為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構成工傷的關鍵在於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若邱女士在工作過程中因勞累過度或噪聲、環境的刺激等原因而導致流產,則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果邱女士因工作原因流產,應當及時去醫院作全面的檢查,向醫生諮詢流產原因,並由醫院開具診斷證明。邱女士可憑診斷證明申請工傷認定,一經認定,可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予以賠償。
主動辭職也有權索要賠償
根據報道,邱女士認為是公司有意逼她辭職,從而逃避承擔責任。那麼,如果邱女士真的因此而辭職了,她有權向公司進行索賠嗎?
劉高卓表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懷孕的女職工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很多用人單位經常採取調整工作崗位、加重勞動強度的方式迫使勞動者辭職並藉以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
若用人單位將邱女士開除,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邱女士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若邱女士主動辭職,則辭職的性質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用人單位在沒有證據證明邱女士不能夠勝任原工作的情況下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邱女士享有合同解除權。此做法同樣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記者:呂曈
編輯:黃慧
來源:河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