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百貨大樓攤上大事兒了!昔日二七商圈的巨無霸,為何被法院封賬?
“老鄭州”們都知道,鄭州百貨大樓當年可是二七商圈的巨無霸。1955年,鄭州百貨大樓以1900平方米的營業面積亮相鄭州,當時鄭州曾一度萬人空巷,人氣之旺可想而知。
借了700多萬,只還了100多萬

2003年11月28日,鄭州銀行與鄭州百貨大樓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749.3萬元,貸款期限自2003年11月28日起至2004年11月27日止,月利率為4.425‰,抵押物是地號為12-442-7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合同簽訂後,鄭州銀行按約將借款發放給了鄭州百貨大樓。可借款到期後,鄭州百貨大樓卻拖着不還錢。
鄭州銀行經過多次催要,鄭州百貨大樓拿出了108.93萬元,償還了小部分本金及2004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經過核算,鄭州百貨大樓尚欠鄭州銀行借款本金640.37萬元,利息3470941.81元。
鄭州銀行請求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鄭州百貨大樓立即償還借款本息,並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鄭州中院認為,鄭州銀行與鄭州百貨大樓於2003年11月28日簽訂的借款及抵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均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
鄭州百貨大樓在借款到期後,僅償還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下欠借款本金6363700元及3470941.81元利息未還,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判決鄭州百貨大樓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63700元及利息2470941.81元(利息已計算至2009年12月20日);之後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至付款之日止。
若鄭州百貨大樓未按時還款,鄭州銀行可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判決生效後,鄭州百貨大樓一直未履行判決,鄭州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多次督促,併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時,該公司仍拒不履行判決,其法定代表人也拒不説明情況。9月29日,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展第二次集中執行活動,這起案件成為了此次執行活動的重點。
執行現場
“請配合法院工作,將全部現金清點完畢,我們將依法扣押。”9月29日,在鄭州市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百貨大樓)的出納室,鄭州市中級法院的執行幹警正在依法開展執行工作。


執行現場,執行幹警依法出示了搜查令,責令該公司出納當場將現金清點完畢並扣押,隨後將出納室查封。同時,在該公司財務室,執行幹警依法責令該公司財物人員將賬冊清點完畢並扣押,並就該公司財務狀況進行了詳細詢問。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並未在現場,據該公司辦公室負責人稱,其正出差在外。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清點,出納室清點現金共163770元。財務室整理賬本176本,會計報表3本。隨後,執行幹警出具了扣押清單。過程中,執行幹警對試圖阻撓執行的人員進行了訓誡,整個活動緊張有序。
“我們已經通知了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於明天上午前往鄭州市中級法院與鄭州銀行負責人進行和解,如果和解不成,我們將依法對查封的賬本進行審計,並追究朱某的刑事責任。”鄭州中級法院執行法官馬剛説。
記者:李鵬飛 寧曉波(圖)
編輯:黃慧
來源:河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