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房“假離婚”?這些法律風險你必須知道!
據媒體報道,國慶節當天鄭州市政府出台住房限購令,國慶長假後上班第一天出現離婚“高峯期”。

10月9日下午,不少市民在鄭州市金水區婚姻登記處門口排起了長隊,有人抱着孩子、有人在聊天,還有一對夫妻手拉手來辦離婚。一些夫妻有説有笑,看起來很和諧,在填寫離婚登記表格時,離婚原因均填寫“感情不和”。還有人直言辦離婚就是為了多買一套房。
根據鄭州市民政局提供的數據,10月9日當天鄭州離婚133對,8日鄭州離婚201對,其中金水區婚姻登記處8日辦理離婚63對、9日57對。數據顯示,限購令出台前一天即9月30日,鄭州離婚87對,平日與該數據不差上下。如果將8日離婚人數,與限購令出台前一天相比,兩者相差2倍多。

在限購政策下,為了多買一套房,辦理離婚似乎是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方法。但是,這樣做真的萬無一失嗎?有人認為,登記離婚只是一種形式,對自己的現實生活沒有影響。然而,“假離婚”並非形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上有着重大意義。
這些法律風險你不得不知!
1.“假離婚”可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公民的婚姻狀態以婚姻登記為準。因此,無論當事人出於什麼動機,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已經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協議離婚後,當事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認為“假結婚”只是走形式,從而沒有對財產問題作出約定,當另一方起訴時,可能就處於被動地位,甚至遭受經濟損失。
如果“假離婚”時將財產全部給了夫妻其中一方,那麼即使將來複婚,此前分割的財產也變成了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所有。

因此,即使是“假離婚”,當事人也不能掉以輕心,最好提前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分割問題。
*2.*離婚容易復婚難
除經濟風險外,“假離婚”還要面臨感情上的風險,而這種風險,即使事先約定也無法避免。
我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假離婚”後,雙方當事人都處於未婚狀態,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結婚、和誰結婚。如果一方拒絕復婚,甚至要和其他人結婚,其前夫或前妻也無權阻止。即使雙方在“假離婚”時約定了將來一定復婚,這類條款也因違反了法律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而無效,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現實中,“假離婚”弄假成真的例子不少,為了多買一套房子導致家庭破裂,令人唏噓。由此看來,在作出此類決定前,一定要考慮全面,衡量清楚。
3.**“假離婚”難以撤銷
既然離婚不是雙方真實目的,那麼,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張撤銷“假離婚”嗎?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只要離婚時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登記離婚,則離婚就是合法有效的。無論離婚的真實目的是什麼,都不影響離婚登記的效力,當事人以“假離婚”為由,要求撤銷離婚登記的,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