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受賄案,對被告人樂大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樂大克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鑑於該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27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樂大克利用其擔任西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廳長,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73.0274萬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樂大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樂大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