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將全面解決十類無户口人員登記户口問題
作者:程曦
多彩貴州網訊(本網記者 程曦)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解決無户口人員登記户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全面解決無户口人員登記户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户口。《意見》的出台實施,意味着貴州省無户口人員將全面告別“黑户”身份。
據悉,一旦沒有户口,公民就難以獲得與正式身份相掛鈎的各項公共服務和基本保障:無法上學,不能坐火車飛機,得不到一份正規就業的工作,更難以享受到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因此,解決無户口人員的户口登記問題,事關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和生存權利,備受社會關注。
《意見》中將無户口人員細分為十類,分別是: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户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户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户口人員、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無户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户口被註銷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户口的人員、户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户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長期滯留救助管理機構的流浪乞討人員和其他無户口人員。
針對每一類人員,《意見》相應提出瞭解決户口登記問題的具體辦法。例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按照隨父隨母落户自願的政策,在擬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常住户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無户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根據《意見》,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户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擬落户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擬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擬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户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擬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對於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應當由該機構憑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説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在該福利機構集體户口簿登記被撫養人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