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安聯青年城業主驗收新房 發現小區還在施工
河南商報記者
程時培程亞龍文/圖
11月16日,開封安聯青年城17號樓300多户業主接到通知收房。本該3月份就交房,拖到了11月中旬才交,這讓業主們有些迫不及待。可到了小區,準備收房的業主們,卻一點也高興不起來。
“小區內的綠化沒做好,道路在修整,電梯有故障,消火栓都沒有水管,這房能收嗎?”業主吳先生質疑。
對此,開發商卻稱已達到了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這是怎麼回事?12月27日,河南商報陪辦記者到該小區瞭解情況。
【反映】
小區裏還在施工
就要把房交
收房時間過去一個多月,但直到昨日,開封安聯青年城小區17號樓的多位業主還在反映稱,小區未達到交房條件,消防等驗收沒説清楚,電梯還存在故障不能使用。業主吳先生稱,包括他在內的數百業主都不願收房,找小區建設方、開封市安聯置業有限公司詢問,卻被告知“符合交房條件”。
從11月16日交房至今,一個多月的時間過去了,業主們為何不願收房?是否如業主所説,根本達不到交房條件呢?12月27日上午,河南商報記者來到該小區的二期樓盤17號樓查看情況。
在小區二期的樓盤轉了一圈,河南商報記者看到,17號樓外堆放着大量的建築垃圾,正對着北門的景觀水池也未竣工。小區西牆內一輛鈎機正在平整裸露的地面。
“這是修地面停車位呢,到年底不一定能弄好。”鈎機附近,一名手持鐵鍬的工人稱。
“交房之後,開發商還在不斷完善着小區裏的各項設施,現在都沒完成。”17號樓的業主韓女士稱,“急着交房,無非是怕繼續賠償我們違約金,但我們收了房,各項都沒驗收,住着能安心嗎?”
韓女士稱,11月16日當天來看房時,二單元的一部電梯顯示“故障”,另一部電梯卡在了17樓不動了,業主走樓梯從上面跑下來。
【回應】
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單體樓驗收合格”
按照合同,該小區17號樓今年3月就該交房,由於不交房,小區業主還多次維權。如今不收房,業主説,不是不着急,而是由於達不到交房條件。
小區有沒有通過綜合驗收?還在施工中的小區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呢?昨日下午,河南商報記者與幾名業主一起來到開封市安聯置業有限公司。
一名張姓經理稱,17號樓已達到交房條件,合同中明文約定的是“單體樓驗收合格,即可交房”,單體樓是五方驗收,目前已全部通過。他出示了蓋有建設、監理、施工、設計、勘察單位公章的17號樓竣工驗收表。
購房合同第八條“交付期限”顯示:2016年3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五個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第五條內容為:單體樓驗收合格。
對此,業主吳先生質疑稱,難道前面的4條約定(商品房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條件)都是沒用的?
該張姓經理稱,從公司的角度看,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交房,單體樓已經驗收合格,並未違約。
業主稱,沒看到消防驗收合格證明、竣工驗收合格證明、電梯合格證明等,現在只按照單體樓驗收合格就交房,感覺受到了欺騙。
那麼該小區是否已經通過消防部門的驗收呢?28日,河南商報記者聯繫到開封市消防支隊工作人員,對方稱“目前應該還沒有驗收通過”。
【説法】
“單體樓驗收合格”
能否作為交房的理由
商品房小區交房,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單體樓驗收合格”能否作為交房的理由?建築工程備案表和驗收合格證是不是必需的?
昨日,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進行了解讀。
李律師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此外,為規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住建部制定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所以建築工程備案表和驗收合格證是必須具備的。
除此之外,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
同時,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所以,單體樓驗收合格並不能作為交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