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大學操場,以後你還敢“任性”收費嗎
“讓公共文化服務真正姓‘公’”系列評論之二
馬若虎
大學操場該不該開放?如若開放,該不該收費?如若要收費,應該收多少?這大概是我們很多人都關注過的話題。此前,上海理工大學的一則公開告示就曾引發公眾爭議:原本一直免費對外開放的田徑場,改用充值卡收費,每張卡110元,進入操場10分鐘以上的按照每小時15元的標準收費。
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並且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國家鼓勵並支持學校操場向公眾開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其實在普通人心裏,學校操場一直就具有公益性、開放性,是人們選擇進行體育鍛煉的一個免費場所。不過,大學操場開放進行收費管理,其實也並無不可,畢竟開放的操場也有日常維護、管理等問題,但這個收費不應該“任性”。
一旦收費,涉及到公眾切身利益,就應該慎之又慎,在既能滿足人們需求的同時,又讓人們都用得起;同時也應該保證程序公正合法,並充分接受監督和檢驗。在制定收費標準前,有必要開展可行性研究,進行充分的調查論證。從收費標準的公佈到實施,也有必要留出足夠的時間,作為施行新標準的過渡期和公眾的適應期。
而且,收取的費用也不能“用錯了地方”。不能將本應用於公益事業發展的費用,肆意侵佔、挪作他用;不能打着“管理”“維護”的幌子,實則將費用吞入某些人的“小金庫”。
對“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收取費用未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挪作他用的”,如今法律也作了明確的責任處罰規定。要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制度建設,剷除“任性”收費生存的土壤。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讓心存僥倖者受到足夠威懾,讓任性妄為者得到應有懲罰。
國家用法律為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者和提供者劃出了“紅線”。“紅線”不能碰,收費別“任性”。
露天電影在農村盛行的年代,電影放映主要靠行政收費和計劃分配。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傳統的電影放映模式被打破,而新的模式未能建立起來。在絕大多數農村,沒有設施齊備、環境舒適、觀影效果更佳的電影院,以致於2016年我們在媒體上還能看到“小汽車越來越普及,農村人也進城看電影”這樣的報道。農民不是不愛看電影,而是想看電影看不着,為了看電影還得進趟城,如此麻煩,“不如在家看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