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委託交易需謹慎
近段時間以來,國內商品期貨市場交投火熱,很多品種漲幅較大,不少做多的投資者賺得盆滿缽滿。火熱行情讓一些對期貨市場不太熟悉的投資者也躍躍欲試,紛紛進入市場想分一杯羹,但由於不瞭解期貨市場的交易規則,有投資者委託他人從事期貨交易。然而,這類全權委託在期貨市場上引發不少糾紛。
所謂的委託他人從事期貨交易,有人稱其為代客理財,具體是指投資者委託他人代為決定交易指令的內容。在全權委託過程中,受託人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如賺取佣金、提成等,出現頻繁交易、隱瞞交易結果等行為,損害投資者權益。實踐中,經常有投資者不遵守合同約定、私下全權委託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引發的糾紛,以及投資者全權委託居間人引發的糾紛。
從已有案例來看,常見的全權委託行為主要分為三種,併產生相應的風險:一種是投資者全權委託期貨公司工作人員進行期貨交易,而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種行為是禁止的,而且期貨公司一般也會在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得全權委託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期貨交易。但在實踐中,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私下接受投資者全權委託的違規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少數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為了獲得提成和業績獎勵,增加收入,在開發客户和提供後續服務過程中,主動勸誘或迎合投資者需求,接受投資者全權委託,為其從事期貨交易。
第二種情形是全權委託居間人進行期貨交易。居間人是向投資者或期貨公司提供訂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貨公司或者投資者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實踐中,居間人一般由期貨公司支付報酬,居間人報酬多少與投資者開户後的交易量呈正相關關係。在通常情況下,居間人與投資者之間相互瞭解、熟悉,部分投資者對居間人盲目信任,甚至依賴,主動或在居間人的勸誘下全權委託居間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時,居間人與投資者關係轉變為代理關係。當前,法律法規未禁止居間人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託。
第三種情形是投資者全權委託其他人員進行期貨交易,這類行為是法律允許的。但如果投資者確需全權委託他人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慎重選擇受託人,瞭解受託人的過往交易的收益情況及其為人和道德品質;二是與受託人簽訂書面的委託書,確定受託人的代理權限、時限等事項;三是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不要將身份證原件、銀行卡等證件及關鍵賬户的賬號密碼交由受託人保管。
值得警惕的是,投資者在全權委託他人進行期貨交易過程中,違規的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居間人以及其他受託人都有可能為了牟取自身利益,藉機通過頻繁交易的“炒單”,增加投資者的交易量,獲取佣金提成,同時對投資者盈虧狀況不加關心,往往到最後給投資者造成很大虧損,侵害投資者權益;也有人在接受委託後通過對敲方式轉移投資者資金;還有人因為水平不高,給投資者帶來較大的交易虧損。
因此,投資者在全權委託他人進行期貨交易時,一定不要委託給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對於其他受託人員則要密切關注其交易過程,及時登錄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網站查詢交易結果,瞭解賬户資金、盈虧、持倉和交易情況,切不可不聞不問,防止受託人通過對敲轉移資金、惡意炒單、隱瞞交易結果等手段侵害自身權益。(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 何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