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懷孕都要“限期“,女職工如何維權?
若你剛結婚想要懷孕生寶寶
或是你已結婚多年想要二胎
而你所在的單位卻規定你“限期懷孕”
你會作何感想?
誰能保證可以定時定點的説懷就壞呢
可是,人家單位才不管
你若超出期限
sorry
罰你沒商量
不信你看*▼*

近日,有北京媒體報道稱,通州區婦幼保健院女員工懷孕前需向醫院申請,並在醫院審批後設定的3個月限期內懷孕。懷孕時間提前或錯後都要繳納一萬元以上罰款,且影響評級晉升。這項政策已在醫院施行了10多年。

其實,類似的“限期懷孕”事件屢見不鮮。2016年4月,鄭州中牟縣第一高級中學要求女教師“有序生育”,並規定各個學科可以懷孕二胎的教師名額,如果不遵守規定,將被換崗到小賣部當售貨員甚至辭退。據報道,中牟一高還採取了3個月一孕檢的措施,來杜絕女教師不按規定生孩子的情況;拿到懷孕指標的教師,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懷孕,名額將被取消。

2016年1月,據《江西日報》報道,吉安市第三人民醫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醫院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規定》,要求醫院女職工30至34週歲者推後1年(2017年1月1日)開始懷孕,27至29週歲者推後2年,26週歲以下推後3年,且必須提前提出申請審批備案。如果不按規定,女職工需提前離職或離崗生育,重新上崗要經過醫院擇優錄取。對既不辭職也不離崗生育者,醫院將予以解聘。

常有人説, 單位無非是擔心職工扎堆生育會對單位的工作安排和服務效率帶來影響,選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作人員的生育權也屬於無奈之舉。這種觀點看似有理,實則經不起推敲,單位都會考慮成本,但更要遵守法律法規。
“限期懷孕”超越法律授權
事實上,單位此舉已經對女性員工的自身權益造成侵害。生育權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生育自由受法律保護。只要是符合法定生育年齡、法定生育條件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生育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限制。
*2005年最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另外,2012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除此之外,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限制懷孕”也已經超越了法律授權。
本案中,醫院此舉已經超越了法律授權。而醫院基於此規定對醫護人員作出的罰款等處理措施,顯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全額返還。
女職工可向監管部門投訴
據報道,雖然,通州區婦幼保健院已經回應稱取消該院“計劃生育政策”,退還全部罰款,領導班子向受罰職工公開道歉。但在全面“二孩”政策下,類似“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有加劇的趨勢。女職工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對於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女職工而言,因類似規定遭到罰款或變相降低勞動報酬甚至解除勞動關係的,可向所在單位提出損失補償,同時也可就此向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單位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甚至提請勞動仲裁。
同時,監管部門應及時出手,鑑於“限期懷孕”的奇葩規定一再出現,加強監管職責必須成為應有之義。在保障女性生育權方面並不缺少法律,《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有詳細規定,關鍵是如何落實。監管到位,法律才能長出“牙齒”,提高其違法成本,那些不守法的單位才會害怕,用法律給“限期懷孕”的霸王規定熬製一碗“打胎藥”。
生育是一件成本高但社會意義重大的事,是人類社會得以延續的基礎,早就不被看作是女性的私事或家庭的私事,生育的成本也不應該全部加到個人或者企業身上,國家和社會應該承擔更多的成本義務。保護好職工合法權益,迫在眉睫,希望這樣的奇葩規定越來越少,希望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儘快走出困境。
編輯:楊淑芳
來源:綜合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