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也能貼罰單了?不僅如此,還有這些也歸他們管……
什麼?城管也能貼罰單了?
車主們表示受到一萬點傷害!
不僅如此
還有這些也歸他們管……

住建部近日發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所關注的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及執法手段等,都在《辦法》中被明確。值得注意的是,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户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等的處罰權,也擬被列入城管執法範圍。
處罰違法停車列入執法範圍
公眾所關注的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及執法手段等,都在《辦法》中被明確。值得注意的是,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户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等的處罰權,也擬被列入城管執法範圍。
《辦法》中提到,城市管理的執法範圍主要涉及住建、環保、工商、交通、水務、食藥6個領域。
對於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包括以下方面: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户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提出,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閲、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協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
《辦法》強調,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並應當逐步減少。

*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性事務。*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和行為規範。
執法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關於執法規範,《辦法》明確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權限開展執法活動,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法定權利。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應當不少於2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採取適當的行政執法手段,實施適當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優先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措施。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不得使用、截留被扣押物品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依法進行拍賣、變賣或者妥善處理。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關於執法監督,《辦法》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公示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建立全國統一的12319城管服務熱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另外,城市管理領域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台,建立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
“不過一些法學專家表示,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行城管執法立法,法律位階顯低,最掣肘城管執法的部門協作無法規定其中,且這部規定本身在權限配置、隊伍建設、信息共享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不能不説仍有很多遺憾。
對職能交叉無能為力
近些年來,城管執法已經成為公認的“天下第一難事”,“城管執法方面的遺留問題很多,從體制到機制,從具體辦法到法律依據,從隊伍建設到協調協作關係,無一不是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於川。
最突出的就是法律依據不協調。 城市管理立法工作進展緩慢,國家層面始終沒有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大部分都是部門規範性文件。”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教授説。
而這些執法依據分散,有的長期未作修訂,有的存在交叉重疊問題,對同類違法行為有着不同的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管理和執法工作需要。
城管執法需要協調,而部際關係不好規定在一個部門規章裏,發生職能交叉時怎麼辦,都是部門規章不可能解決的問題。
部分城管部門需交權
莫於川則認為,從意見稿確立的執法範圍來看,採取的狹義的執法概念,“與現行做法不是很一致”,例如,一些城管部門手中行使的部分審批權,如户外廣告等,將因此退還給有關部門。
公眾參與規定顯不足
意見稿在一些細節上,也存在較大的完善空間。 王敬波提出, 在權限配置上還應該再考量。意見稿第十一條 規定,需要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管六個領域中規定以外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是不是有必要報到省級政府,層級太高了,不利於對於地方特色的保護。”王敬波説。
隊伍建設中的層級配置也存在商榷之處,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街道鄉鎮的執法隊伍是否為派出機構性質,屬於什麼層級,在各地實踐並不一樣。但沒有必要對街道鄉鎮的執法資源配置作出統一規定,要給予地方自主權。否則不切合各地實際,我還是傾向於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的綜合執法。而且,這也不符合執法力量向基層配置的發展方向,及綜合執法改革的發展趨勢。”王敬波強調。
王敬波還建議 增加執法信息共享的規定。“現在很多部門間的信息壁壘造成了執法割裂問題。只有信息共享,才能真正實現執法協作的功能。”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 在管理主體上強調公眾參與,推進多元主體共治。“城市治理主體應是多元的,不能是政府及相關部門單打獨鬥,而要組織和動員廣大社會力量,如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社區組織、志願者組織以及管理相對人的組織等。創建良好治理環境,要找到最佳治理方案,最大限度調動管理相對人的積極性,以消除執法阻力。”
編輯:黃慧
來源:法制晚報法制網 央視新聞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