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孤身男子留下百萬遺產,最終竟分給了這三個人...
事件回顧1976年出生的陳凱是南京市人,是家裏的獨生子。1991年,15歲的他突發癲癇病摔倒,此後雖經治療,但卻未能根治病情。陳凱走上工作崗位後,有了穩定的收入,但由於仍經常發病,這給他戀愛擇友帶來很大的麻煩,所以其一直不願談對象。
2002年,陳凱的父親被診斷出患上胃癌,幾個月後離開人世。2010年,母親因病去世。如此,陳凱成了一個無父母依靠的單身漢。2014年9月3日,獨自在家的陳凱發病跌倒,他撥打了急救電話後,救護車趕到後,將奄奄一息的陳凱送到了附近的醫院搶救。陳凱自送到醫後就不會説話,情急之下,醫護人員從其手機裏找到一個新近通話記錄手機號,撥了過去,接電話的是陳凱的小叔叔陳小林,陳小林獲悉情況後,立即趕到醫院。其間,陳小林聯繫了陳凱的表姐蔣麗,二人協助醫院對陳凱進行搶救。
在其後的幾天內,陳小林日夜堅守醫院,陪伴陳凱。陳凱在重症監護室搶救三天後,終因病情嚴重,於9月5日不治離世。陳凱去世後,陳小林一手負責為其辦理喪事,蔣麗協助辦理,讓陳凱落土為安。

陳凱身後留下主城區黃金地段產權房一處,存款14萬餘元及保險收益12萬元,遺產總價值超百萬,存款及房門鑰匙均在陳小林處保管。由於陳凱從發病到去世十分突然,以致對身後事未能留下任何遺言。辦完陳凱的後事後,*陳凱的三個親姨媽、一個舅舅及表姐蔣麗找到陳小林,要求大家平分陳凱的遺產,*後兩個家族間雖經多次談判,但卻始終談不妥,最終上了法庭。7名親屬法庭上爭遺產
2014年11月6日,陳小林和哥哥陳海林經合議,將陳凱的三個姨媽、一個舅舅另加蔣麗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主張陳凱的遺產應主要由他們弟兄倆繼承,理由是陳凱父母去世後,照料陳凱的擔子便落在二人身上,尤其是陳小林身上。而五名被告多數未照料、撫養過陳凱,故他們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道義上講,均不該繼承陳凱的遺產。
去年3月,該案進入審判程序。庭審中,7名原、被告互不相讓,都堅稱自己多年來如何、如何照顧過陳凱一家,舉證過程中,有被告方拿出了許多年前與陳凱一道喝喜酒的照片,也有的拿出了早年與陳凱在外地的合影,還有的向法庭提交了對自己有利的證人證言,等等。

而相比較而言,陳小林出示的證據則能形成證據鏈,其申請出庭的證人中,既有陳凱的鄰居,也有陳凱的同學,他們在陳凱生前都與其接觸較多,他們在作證時均稱陳小林平時對陳凱關照很多,陳凱發病時也基本由他照料。另外,在其他當事人申請的出庭證人中,稱被告蔣麗、李金芳在照顧陳凱上也盡了力,這些證言亦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信度較高。法院判決
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陳小林享有陳凱房屋產權50%的份額;被告蔣麗、徐金風分別享有陳凱遺留房產30%和20%的份額;陳凱遺留的現金14.68萬元,由原告陳小林所有; 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陳凱的保險收益最終數額尚未確定,本案不作處理。
*為何如此判決?**1、旁系血親能否分到遺產?**答: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但是陳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經離世,他又是獨生子,沒有兄弟姐妹,也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該如何繼承?
根據《中火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法院認為,《繼承法》上所指的“撫養”,應包括經濟和精神二個層面。本案中,陳凱患有嚴重的癲癇病,自身料理能力較差,其父母去世後其更需要他人的照顧和精神慰藉。原、被告雙方均為陳凱的旁系血親,理應對陳凱多加照顧,盡到道義上的責任。

*2、誰付出的多分到的就多?**答:是。*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法官走訪調查掌握的情況,法庭確認陳小林在陳凱父母生病期間,給予了多方面的關懷。陳凱失去父母后,陳小林經常探望照顧陳凱,陳凱每次發病,也大多由陳小林負責送醫並陪護。陳凱最後一次發病時,陳小林晝夜守候。陳凱去世後,又不辭辛勞料理其後事。據此,法庭認定陳小林對陳凱撫養較多;
有證據及可信的證人證言證實,被告蔣麗、李金芳在陳凱生前、尤其是生病或節假日期間,也對其進行過照料關愛,並經常叫陳凱到家中吃飯,給陳凱以精神慰藉。但李金芳照顧陳凱的次數少於蔣麗。
至於其他四人,法院認為,原告陳海林家住外地,且年歲已大,其沒有可信證據證明其照顧、撫養過陳凱。另三名被告雖提供了與陳凱在一起的合影、視頻資料等證據,但這些證據與照顧、撫養陳凱無關聯性,據此法庭認定該三名被告未實質性照顧過陳凱。
編輯:呂曈
來源:河南法制報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