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不能打推銷電話 個人信息泄露可以獲賠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日前結束了公開徵求意見。在為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過程中,個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護、快遞丟失如何賠償、職業打假是否適用條例等引發關注。徵求意見稿對此做了怎樣的規定?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打推銷電話
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
解讀

當前,個人信息安全是消費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去年公佈的一份官方調查報告顯示,消費者個人信息被違法收集使用的勢頭還在蔓延。目前的狀況是消費者舉證難,監管部門和消協組織取證難,即使查實的案件也存在追責難、處罰輕等情況,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資料圖(來自視覺中國)
多次參與過該條例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條例中對個人信息保護設置了針對性的條款,也重申了對有關違法行為要按消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罰,這很有必要。
劉俊海建議,對於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應進一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還應激活民事賠償責任機制,經營者應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同時還可以參照消法對消費欺詐的規定,設定最低賠償不得低於500元。
快遞丟失明確三類賠償責任
規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快遞丟失等情況的三類賠償責任: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無約定且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解讀

近日,一則“快遞員弄丟價值2.5萬手包 快遞公司拒全賠”的新聞再度引發人們對快遞賠償問題的熱議。現實生活中,最引發爭議的是無約定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問題,快遞公司往往只按快遞費的3倍賠償,容易引發消費者不滿。
對於這一問題,條例提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在外界看來,這一規定依然比較模糊。
△資料圖(來自視覺中國)
劉俊海認為,郵政法中規定未保價郵件最高賠償3倍郵資,但這恐怕不適用於快遞業務。建議條例明確快遞公司不能設定格式條款。只要消費者能夠證明交付的是“黃金”而不是“石頭”,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是多少,快遞公司原則上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以營利為目的購物不適用本條例
規定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解讀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而一些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並據此要求商家賠償,目前,這一現象仍存在諸多爭議。
△資料圖(來自視覺中國)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被一些人解讀為是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的信號。
進行“職業打假”多年的王海表示,已提交了相關意見:“我們要求公開判斷標準,怎麼判斷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提交了建議,生產經營者也應該可以直接索取懲罰性賠償,加入到打假隊伍。”
△資料圖(來自視覺中國)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對商家的處罰更多應該由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而不能把這個東西作為職業打假人的一個營利渠道,這就扭曲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初衷。
在劉俊海看來,要客觀、公正地認識疑假買假者的角色與功能,疑假買假對執法部門來説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協同共治的作用。
編輯:黃慧
來源:中新網、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