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房屋徵收補償不低於市場價
30日,北京市住建委發佈《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以進一步規範房屋徵收補償價格水平,保證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不低於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依法保障房屋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促進北京市房屋徵收工作公開透明、有序推進。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本着市場評估、銜接歷史、規範補償、推進工作的原則,通過市場化評估技術手段,規範房屋徵收補償價格水平,保證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評估對象的不同,《暫行辦法》區分住宅與非住宅,成片與非成片,將一般情況與特殊情況房屋價值評估相結合,明確了不同類型房屋價值評估方法及評估技術思路,使評估結果更符合被徵收房屋的實際情況。
針對本市房屋徵收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房屋類似、分佈密集的成片房屋徵收項目,《暫行辦法》提出了成片房屋市場化評估技術思路,明確可先設定或選定標準房屋,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用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房屋市場價格,再對標準房屋市場價格進行修正,測算出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值。
除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外,《暫行辦法》還明確了房屋徵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價值評估具體規定,包括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被徵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評估,機器設備、物質等搬遷費用評估及停產停業損失評估等。
此外,《暫行辦法》就相關評估結果的確定、公示,評估報告提交、送達以及房屋徵收當事人對分户評估報告有異議時的複核、鑑定等權利救濟程序予以統一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分户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户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成片住宅房屋徵收價值評估
對於房屋類似、分佈密集的成片住宅房屋徵收項目,可採用對住宅標準房屋市場價格進行修正的評估路徑求取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
被徵收房屋價值=(標準房屋市場價格-標準房屋重置成新價+被徵收房屋重置成新價)×因素修正×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成片住宅房屋,修正因素主要包括容積率、朝向及樓層等。
*住宅標準房屋,是指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區域的環境狀況下,模擬重建類似住宅房屋。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
1.同區域內建設的具有長時間可居住價值,較好流通性,磚混、鋼混或以上標準建築結構的房屋;
2.普通裝修標準(不低於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帶門窗等標準);
3.項目容積率大於1或符合區域住宅控制性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