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傳女生遇害案兇手被判死刑
30日上午,“中國傳媒大學女生遇害案”在北京市三院一審宣判,被害女生周雲露的父親及律師來到現場,而行兇者李斯達一方的家屬及辯護人均未出庭。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斯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結束後,周父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而李斯達當庭表示上訴。
案情
尋求刺激 殺害同級校友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斯達和被害人周雲露(歿年22歲)是中國傳媒大學同級校友。為尋求刺激並經預謀,李斯達以拍微電影為名,在去年8月9日14時許,將周雲露誘騙至其暫住地,持事先準備的水果刀切劃周雲露頸部,造成周雲露頸部左側內靜脈破裂。在周雲露撥打電話求助期間,李斯達謊報地址,致周雲露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斯達作案後,於同年8月1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另查明,李斯達的上述行為,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雲露近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5萬餘元。
判決
動機卑劣 一審判處死刑
昨天本案在市三中院一審宣判,周雲露父親及律師來到現場,而李斯達的父親和辯護人卻未出庭。上午10時,李斯達被法警帶入法庭。
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斯達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斯達的故意殺人行為,給周雲露的近親屬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巨大傷害,其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李斯達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李斯達的犯罪行為給周雲露近親屬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其近親屬要求賠償喪葬費、交通費的請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精神損失費等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全案,法院一審判處李斯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斯達賠償周雲露近親屬5萬餘元各項損失。
整個宣判持續了大約10分鐘,北京晨報記者注意到,宣判期間李斯達表現冷靜,情緒未有太大波動,即便審判長宣佈判處其死刑後,李斯達也面無表情。不過宣判結束後,李斯達表示:“要上訴。”
感受
道歉太晚 滿意判決結果
“我對他在庭上的態度很失望。”庭後,周雲露父親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李斯達真的感到後悔,就應該向社會道歉,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如果道歉真誠,我或許可以原諒他,但現在根本不可能”。
他透露,李斯達的父親12月上旬曾找到他道歉並提出賠償。“我沒有答應他的賠償,原因是對方沒有積極的態度。”周父稱,當時他是以一名父親的身份與李父見的面。“説良心話,我可以理解他,也比較同情他,但道歉來得太晚了”。
周父表示,對於法院判決賠償的經濟損失,他並不在意數額多少。“5萬多元的賠償是律師提出來的,但實際我們因為這件事往返北京的交通費和住宿費已花了十幾萬元,別的方面差不多總共花了30多萬元”。
“對於宣判的結果我是滿意的。”周父稱,今天在法庭上再次見到李斯達,雖然還是懷有恨意,但已經有些麻木了。
焦點:辯護意見 法院均予駁回
在此前的庭審中,辯護人曾提出李斯達具有自首情節、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等辯護意見,因此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昨天法庭也對此進行了回應。
焦點一
非主動投案不構成自首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李斯達到案具有被動性。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對於主動交代罪行的視為自動投案,但在本案中警方根據線索,已將李斯達列為重大嫌疑對象,因此偵察活動已具有明顯的針對性。此外,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在現場等待並供認犯罪的視為自動投案。但在本案中,李斯達被抓獲的地點非案發現場,而是其潛逃後入住的酒店客房。
綜上,根據在案證據,因李斯達非主動投案,故辯護人所提李斯達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焦點二
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經查,在案有經鑑定機構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作為證據,意見書表明李斯達無精神病,實施犯罪行為時無精神性症狀導致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障礙,評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故對於辯護人所提,李斯達在作案時不是完全刑事責任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辯護人所提要求法庭重新對李斯達進行精神病鑑定的申請,法院也一併予以駁回。
焦點三
惡性極大不予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經查,李斯達到案後雖然能夠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悔罪,但李斯達對無辜的被害人預謀故意殺害,其目的僅是為了尋求刺激,完全無視公民的生命權和國家的法律規定,其行為的性質、後果極其嚴重。
根據相關證人證言和李斯達的供述,可以證明其在尋找被害對象時具有隨機性。李斯達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尋求故意殺人的機會,對無辜者伺機作案。綜合全案情況看,李斯達因尋求刺激而故意殺人的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行為已嚴重觸犯法律和突破社會道德底線,並且無法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故對於辯護人提出對李斯達從輕、減輕處罰的相關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案件回顧
女生失聯引爆網絡
兇手編寫殺人劇本
現年24歲的李斯達,系河南省新鄉市人。2010年李斯達和周雲露同時進入中國傳媒大學戲劇影視學院學習,本科期間二人沒有過多來往。2014年周雲露考上研究生,李斯達結業離校。
去年8月10日晚上,一則傳媒大學女生周雲露失聯33小時的消息傳遍社交網絡。據周雲露同學講,她去年8月9日中午前往朝陽區百子灣參加李斯達的劇組拍戲。可之後周雲露失聯,這引起了同學們的擔心。校方於10日晚向警方報案。警方接警後將一同失聯的李斯達列為重要嫌疑人,並在內蒙古飯店將李斯達找到。經過初步審訊,李斯達對強姦周雲露未遂,將其殺害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今年11月18日,本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未公開開庭。被害人一方律師表示,庭審中李斯達口頭表示認罪、悔罪,但未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李斯達在法庭上沒有流淚,也沒有致歉。辯護人為李斯達進行了罪輕辯護。
此前李斯達在接受檢方詢問時,曾説自己喜歡無拘無束的生活。大學畢業後,李斯達沒有像其他人那樣用心找工作,而是去汽車4S店彈鋼琴。幾個月後就辭了職,接下來的幾份新工作也讓他不滿意。“非常心灰意冷,有點想尋死。”李斯達説,為了尋求刺激,他以拍電影招女演員為由將周雲露約到了案發出租屋內。為誘騙周雲露,他還寫了劇本,是一個女孩被捆綁的戲。在出租屋內,李斯達想對周雲露有不軌行為,遭到反抗後動了殺心。
就連庭審中李斯達在回答其辯護人問題時,依舊説“情況都在我的劇本當中”,劇本里的內容包括如何殺人、如何強姦、如何求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