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利息咋算?
欠債不還,利息怎麼算呢?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處理,比如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的、約定了逾期利息的、判決生效後仍未還款的,這些情況都有不同的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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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 利息怎麼算
1、借款期間沒有利息,到期不還要支付利息。
借貸雙方既沒有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當債務人欠債不還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主張從還款到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2、借款期間有利息、逾期後繼續支付,但有上限。
(1)對於逾期利息雙方可以單獨約定,如果約定的話就從約定;
(2)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借款期間內有利息約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內的利息計算;
(3)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按照借款期間的利息計算,都不能超過24%。
3、強制執行過程中一律支付遲延履行金。
債務人被判償還欠款後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當債務人主動償還本金和利息時,還應當支付因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總結:借款逾期不還一定會產生利息,如果雙方未能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如果約定有利息,按照約定繼續計算,如果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等費用,利息和違約金的總和不能超過年利率24%。
無論是否有利息約定,逾期不執行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都要支付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雙倍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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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
可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編輯:呂曈
來源:河南法制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