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好“河長制”這個“緊箍咒”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全面推行河長制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解決我國複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長期以來,當人們談到水臭了、河黑了、水資源短缺了、城市地下水遭受污染了,就會將環境質量的下降歸咎於環保、水利等部門。但事實上,環保等部門由於行政權限、技術手段、人員配備等限制,對於涉及環境的各方面掌控、調度往往力不從心,導致在河流域管理上出現管理“盲區”和“真空”。去年8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以此來看,黨政負責人擔任“河長”,不僅是給河流、湖泊找到了“主人”,更意味着所有生態資源在根本上都應被納入明確的責任體系之中。
必須把制度建設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着力破解制約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障礙。全面推行河長制,傳達了中央重視環保、強化責任的鮮明態度。更重要的是河長制邁出了從“部門制”向“首長制”關鍵一步,推行黨政首長負責制,破除體制頑疾,改變了“環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尷尬,更重要的是着力於上下游、左右岸“共治”。此次出台的意見指出,全面推行河長制要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河長職責明確要求,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如此一來,將構建以改善環境質量為導向,監管統一、執法嚴明、多方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着力解決污染防治能力弱、監管職能交叉、權責不一致、違法成本過低等問題,最終祛除昔日“九龍治水”的“詬病”。
念好“河長制”這個“緊箍咒”,讓“河長制”真正發揮出制度的生命力。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須把推行河長製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依法治水管水,制定出台綜合整治方案、措施,狠抓責任落實,強化橫向協調,落實長效管理,運用法律、經濟、技術等手段保護環境。建立健全保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將公眾力量融入“河長制”,調動其參與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公眾真正成為河流污染治理的生力軍,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強化考核問責,根據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只要把“河長制”真正落實到位,就能讓本來無人願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變成懸在“河長”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為實現“水清、河暢、岸綠、生態”的目標提供製度保障。(潘鐸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