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證券公司子公司不得開展非金融業務
監管動態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規範證券公司子公司業務發展,12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規範》和《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範明確,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不得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開展基金業務,不得存在為場外配資提供便利、從事融資類收益互換、投資於高槓杆的結構化資管產品等行為。
《規範》要求,各證券公司應當明確各類子公司的經營邊界,不得開展非金融業務。一類業務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子公司經營,子公司應當專業運營,不得兼營。
“各子公司原則上不得下設二級子公司。”《規範》明確,除基金管理機構等特殊目的實體外,禁止私募基金子公司設立其他任何機構,私募基金子公司應當持有該下設基金管理機構35%以上的股權或出資,並擁有管理控制權,且該下設基金管理機構只能管理與本機構設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禁止另類投資子公司下設任何機構。為加強證券公司母子公司合規及風控的一體化管理、防範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證券公司必須全資設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類投資子公司。
《規範》還明確了證券公司子公司的明確業務底線。證券公司子公司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實體業務。
“協會將對子公司關於股東履責情況、合規風控、業務開展等進行執業檢查,違反規定的,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證監會處理,直至責令撤銷子公司。”中證協表示。
此外,在過渡期安排方面,中證協要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兩部規範發佈實施後12個月內達到規範要求,通過拆分、合併等方式對現存的一類業務多個子公司經營情況進行規範,並妥善安置客户;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可以存續到項目到期,到期前不得開放申購或追加資金,不得續期。
12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簡稱《管理規範》)、《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試行)》及《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指引(試行)》四項自律規則進行了修訂。《管理規範》明確所有證券公司須在2017年12月31日前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分析人士指出,《管理規範》修訂後將進一步推動證券公司強化風險管理意識,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
據中證協有關人士介紹,按照“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要求,提升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防範行業風險外溢,對《管理規範》進行全面修訂,進一步提升《管理規範》的指導性、可操作性,推動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管理規範》修訂思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對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二是將子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的覆蓋範圍,提出具體風險管理要求。三是對《規範》劃分章節,完善《規範》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