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縱火保姆辯護律師解釋為什麼退庭,有些事比判處莫煥晶死刑更值得反思_風聞
萨拉力曼-233332017-12-22 15:42
12月21日,杭州“保姆縱火案”時隔半年後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然而,開庭僅27分鐘,保姆莫煥晶的辯護律師黨琳山提出對法院刑事管轄權的異議。隨後,法庭宣佈中止審理。
消息出來後,顯然為案子增加了另一個不亞於審理本身的輿論焦點。各大媒體、社交網絡、司法律師界等對此激烈討論。
説實話,看到這個新聞時,最讓我覺得奇怪的是,第一,為什麼杭州中級法院都宣佈開庭了,還會出現管轄權異議?第二,為什麼黨琳山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什麼是管轄權?
網上的説法太多,我沒法一一挑選出來,也沒法一一甄別這些言論背後的情況,所以,還是覺得先看看黨琳山律師本人是怎麼解釋這件事的:

微博全文如下:
關於管轄權的法庭發言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一、辯護人知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請法庭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考慮到本案的社會影響巨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也是有管轄權的。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也就是説,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浙江省其它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到她認為合適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簡而言之,不是隻有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本案有管轄權,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還有很多!
二、本案是一起放火案,即使沒有很專業的知識,只要智商正常的人來調查本案,也應當將起火的原因、報警的經過、滅火的經過調查清楚;而要調查清楚這些事實,**必然要向當時滅火現場的消防部隊指揮人員、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員收集證據。**但是,現有案卷顯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恰恰沒有向上述人員收集證據!在參與滅火的84名消防部隊人員中,只收集了兩名消防員的證言,而且這兩名消防員不是第一批進入火場的,而是第二批進入滅火現場的!辯護人認為,杭州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有關全面蒐集證據的規定。
本案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無視公安機關沒有全面收集、調取證據的事實,不聽取辯護人意見,倉促提起公訴。辯護人認為,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70條的相關規定,沒有依法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曾經指出:審判是訴訟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堅持依法公正審判,是人民法院必須堅守的底線。
鑑於杭州市公安局在本案的偵查階段故意不全面蒐集、調取證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不依法履行職責、不聽取辯護人意見,倉促提起公訴,本律師將本案的公正審理的最後的希望寄託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放火案,現場沒有監控,大火撲滅後能提取的證據也非常少,相關證人證言的重要性顯得尤為突出。為了儘可能的還原案件的真相,本律師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其中就包括滅火現場的消防部隊指揮員和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員,對於本律師提出的要求38名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開的庭前會議中全部予以駁回,一個都不予准許!
對於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前會議的決定,本律師認為,這一決定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一系列做法是一脈相承的,都是企圖掩蓋本案的真相,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是不合適的!
2017年11月8日,本律師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郵寄了《關於對“莫煥晶放火、盜竊案”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申請書》,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以及近年來的司法實踐,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審理本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擾,公開、公平、公正的審理本案。
**2017年11月20日,本律師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請書,要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確答覆之前不要安排開庭。*到目前為止,本律師還沒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但是,2017年12月17日,本律師接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將在12月21日開庭審理。辯護人認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強行開庭審理本案是違法的,必須堅決予以制止!
辯護人強烈敦促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尊重法律的規定、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尊重辯護人的意見,立即停止本案的審理,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
以上為黨琳山律師於12月21日上午9時發佈在微博上的言論。
隨後,昨天,在另一個微博大號@局面,看到了三段王志安對黨琳山的採訪。

截圖中的是第一段視頻,關於案件審理本身的意見,主要在這個視頻中,另外兩段是黨琳山對被告和家屬方相關信息的描述,這裏先不贅述。
(這段採訪應該是之前就做好的,@局面微博顯示發佈時間是21日下午3點。)
視頻中,黨琳山説明了幾個問題:
第一,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指揮人員、晉江消防中隊第一批到達現場的人員;
第二,向法院提出三個申請,一是關鍵證人出庭,二是對莫煥晶進行司法精神鑑定,三是調取證據申請,這個證據是指莫煥晶説自己報過警,但案卷裏面沒有記錄,
第三,按規定5天內法院需要作出答覆,中途電話詢問得到的答覆是正在研究,截至採訪時沒有得到答覆。
第四,法院有可能不同意,但這是對被告有利證據,為什麼不調取?會據理力爭。
第五,如果不批准關鍵證人出庭,可能會退庭。
第六,按法律規定,這種案子必須有律師在場,如果律師不在,法庭工作應全部暫停;如果退庭後,法院指定其他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莫煥晶本人及家屬表示不會解除對黨琳山的委託;
第七,法院對有可能判處無期或死刑的案件是非常慎重的;
第八,作為律師來講,律師法規定,我們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我們又不是故意搗亂,只有事實還原了,才能講下一步的法律適用;
第九,如果退庭,我不是違法,是以這種方式提醒法院,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實;
第十,(王志安:這個案件後果惡劣,很多人預期莫煥晶會被判處死刑,你為什麼要堅持調取證據、要求關鍵證人出庭?)這個案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莫煥晶放火了,四個人死亡了,然後再殺一個莫煥晶,這件事就這樣過去了。
這個案件最重要的意義就是説,我們儘可能地在庭審過程中還原事情的真相,釐清各方的責任;我希望這個案子把事實都還原以後,能夠推動物業的改善,消防的改善,以及我們每個人對消防救援消防應急意識的改善,而不是僅僅想到為莫煥晶爭取她的合法權益。
怎麼説呢,看完這段視頻後,才算是真正意識到,應該不斷反思司法正義的意義所在。
對莫煥晶的所作所為,已經無話可説,從人的基本感情上來講,這個人導致四條無辜的生命逝去,導致家破人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真的罪該萬死。輿論可以提出輿論的訴求和意見,但問題是:從法律角度來講,作為被告,擁有為自己辯護的合法權益,成熟的司法體系和司法正義下,辯護律師提出請求是沒有問題的;
另一方面,(也是我最認同黨琳山律師的話),大眾應該反思輿論期待判處莫煥晶死刑的意義是什麼?如果只是為出一口氣,讓莫煥晶付出生命的代價,那太簡單了。
有言論擔心,如果有其他責任方,會不會替莫煥晶分擔責任,而使她免於死刑。那麼我想,雖然我沒法判斷結果,但司法也不是大家想得這麼簡單。
而且,**難道為了讓莫煥晶判處死刑,就可以不管其他責任人、不釐清責任方嗎?**那豈不是放過了其他責任方,何況在這個案子裏還是更強勢的一方。(想想綠城在當地的實力)
記得莫煥晶曾寫過一封給林家的道歉信,她説“如果我死能讓你好過,我願意立刻去死”,由此是不是可以這樣分析,在莫煥晶心裏,她已經對自己的生命沒什麼留戀,不如一死了之,死了解脱,那麼對這樣的人來講,即使真的判了死刑,她真的能意識到生命的重要嗎?能認識到這四個人對一個家庭的重要嗎?我覺得並不能。
法律除了懲戒外,要推動社會發展。黨琳山認為,案子不是過了就過了,而是應該釐清責任方,推動全社會物業改善、消防改善。這是法律最大的價值。
今天看到有媒體採訪受害人家屬,家屬對黨琳山提出的繼續取證分析火情、明確綠城物業和消防救援在案件中的責任表示肯定。當然,家屬之前提出,判處莫煥晶死刑是唯一訴求,相信法庭也會聽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