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24條婚規,中國式婚姻不能承受之重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一
幾天前,有媒體報道稱,前妻豪賭欠債800萬元,男子月薪5000元仍被判還債。這則新聞看似荒唐,但社會上類似事件層出不窮。“反24條聯盟:近百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負債結盟維權”(2016年10月)、 “海歸女結婚二月被負債500萬”(2016年11月)、“女子離婚六年突然被負債340萬”(2017年1月),一條條刺痛眼球的新聞接踵而來,口水橫飛,把億萬中國人的心攪得不是滋味,大有唇亡齒寒之感。
有因反對一部法律而產生的民間組織嗎?有,秦香蓮上訪團。
有因反對一條法律而產生的民間組織嗎?有,反24條聯盟。
二者都反婚姻法律,都因訴訟而生,都是女性團體。
前者誕生於80年代初。1980年,“感情破裂”第一次作為法定離婚理由被寫進《婚姻法》。1983年,由36名婦女組成的“秦香蓮上訪團”聯合到全國婦聯上訪,狀告她們以“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的丈夫“陳世美”。“秦香蓮”們反對婚姻法確立的離婚自由原則。
後者誕生於近幾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婚姻法解釋(二)》。該解釋第24條(以下簡稱24條),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些因丈夫所借債務引起的借貸糾紛中被法院判決共同承擔債務的婦女組成反24條聯盟,要求修改或廢止24條。
《昏義》曰:“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古曰,昏禮者,禮之本也。”
古人將婚姻視為禮法的根本。夫婦、父子、君臣,古代社會關係的“三綱”均以婚姻為起點。雖然現在有了同居關係、同性伴侶等新型社會關係,但家庭仍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和核心元素。因此,關於婚姻的法律爭議,牽一髮而動全身。
24條之爭,涉及婚姻關係和債務關係,不僅關係到中國婚姻制度的基礎,而且關係到中國信用制度的基礎。
然而,24條之爭,萬眾矚目之下,卻依然像霧霾裏的城市一樣,不清不楚又無可奈何。茲事體大,不能再拖。實在應該過濾掉PM2.5,把它搞清楚了!

二
世界上的法分兩種,良法、惡法。按亞里士多德的説法,良法之治才是法治。那什麼是惡法呢?在反24條聯盟成員的眼裏,24條就是不折不扣的惡法。
24條真有那麼壞?重讀一遍再説:“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説白一點,就是婚後負的債,不管是老公還是老婆借的,都由夫妻倆一起承擔;除非債主和舉債方約好了這是舉債方的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倆已約好了婚後我們搞AA制而且這事債主你也知道。
解析24條後不難發現,這一條司法解釋並不是什麼立法創新。婚姻法本就規定了,“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共同償還。”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共同財產制為原則,分別財產制為例外。夫妻共同財產制,對應的必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制。24條只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制的明細化,是界定何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司法規則。
財產共享,債務共擔,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中國人説,“有福同享,有難同當”。西方人説, “愛他(她)、忠誠於他(她),無論他(她)貧困、患病或者殘疾,直至死亡。”這叫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一個早已確立、沒有爭議的法律規則,為什麼在24條頒佈之後產生了如此之大的爭議?我們不妨把時針撥回到經濟尚不發達的八十年代初。在那個時代,借錢的不多,有也多是“江湖救急”性質。因借錢打官司的也不多,有也是誰借就告誰,幾乎沒有把夫妻倆都告了。
後來,情況就變了,有些“聰明人”動了歪腦筋,玩起了“假離婚”真逃債的遊戲。債主發現不對了,當初信你老公才借錢給你老公,也沒要你夫妻倆一起籤借條,現在你説你已經不是他老婆,這錢你不認,我不成了冤大頭了嗎?
用離婚的方式惡意逃債正是24條的立法背景。24條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防的就是這一手。
“等閒變卻故人心,卻道故人心易變。”其實,法律沒有實質的變化,真變的是人心。可以説,中國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法律危機像倒掉的多米諾骨牌一樣引發了中國式婚姻的倫理危機。

三
若社會上信用趨近於零,法律的運行成本則趨近於無窮。法律的漏洞可以補,人心的漏洞卻補不完。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是用24條這樣明確可操作的規則,堵住幾近崩潰的信用體系中人心的漏洞,卻沒想到在關上一扇門的同時,另一扇門又露出了縫隙。
這條越來越大的裂縫就是24條所確立的舉證規則在實踐中的無效化。24條確立的是保護債權優先的原則,即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夫妻對外共同承擔,對內另外再算。
這本來也沒有什麼問題。因為錢一旦借出去,就不受債主控制了。是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債主怎麼證明呢?
可是夫妻一方就可以證明嗎?婚姻是以互相忠實和信任為倫理基礎的。當信任不再,昔日的情人變為仇人時,你會發現,原來要證明那些從來不曾注意或即使注意也難以留痕的事,是一個幾近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我曾是一名法官,曾搜腸刮肚,窮盡自己的法律知識與審判經驗考慮過,但最後也實在想不出有什麼方法可以一勞永逸地防止夫妻一方任意甚至惡意舉債。
把舉證責任分給債權人不對,分給夫妻一方也不妥,那這個燙手山芋分給誰?分給法官嘍!
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舉證責任是當事人的責任,不是法官的責任。然而,有司法人士回應對24條的質疑時,給出的答案卻是24條沒有問題,法官應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在已有確定的舉證責任規則的前提下,要求法官依據不充分的證據得出一個確定的結論,可行嗎?同牀共枕的夫妻都不能證明的事情,卻要身為局外人的法官用並不存在的“火眼金睛”去判斷,這比讓法官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還不靠譜。
第24條婚規的困境,讓我想起了荒誕的第22條軍規。
美國作家約瑟夫·海勒所著的荒誕小説《第二十二條軍規》,虛構了二戰時一個美國空軍中隊的黑色幽默故事。主人公約賽連厭惡戰爭,想逃離戰場。根據第二十二條軍規,瘋子才能獲准免於飛行,但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同時又規定,凡能意識到飛行有危險而提出免飛申請的,屬頭腦清醒者,應繼續執行飛行任務。最後,約賽連終於明白了,第二十二條軍規原來是個騙局,是個圈套,是個無法逾越的障礙。
約賽連解不開22條軍規,我們也解不開24條婚規。雖然24條不是騙局,但在信用體系岌岌可危的殘酷現實中成了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
24條婚規,實在到了不改不行,不破不可的時候了。
不破不立。解不開的戈迪亞斯之結,最好的辦法是像亞歷山大一樣一劍砍下。

資料圖
四
怎麼破?有人提出,規定夫妻一方重大舉債必須夫妻共同簽字即可。
這一破解思路源於金融業應對24條的實踐經驗。現在,個人向金融機構貸款,金融機構為了控制風險,都要求貸款人夫妻在貸款合同上共同簽字。
這是一個簡單且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法律源於生活。為何全國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不向生活取經呢?因為“沒那麼簡單”。
重大舉債?什麼算重大?是否有一個金額標準?顯然非常困難。因為不同地區、不同家庭的財產、債務狀況存在很大差異,幾乎不可能一刀切。比如,對於“先訂一個小目標”的王健林先生,一億元算是重大舉債嗎?很可能這對王健林夫妻真不是什麼大事。
如果去掉“重大”二字呢?那就意味着,當你早上要向同事借兩元錢買一個包子當早餐時,得讓你老公(老婆)趕過來籤個借條給你同事。這既不符合家事代理原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24條婚規的問題在於舉證責任,24條婚規的破解也應從舉證責任上着手。如果在訴訟中不能找到一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方案,那麼就把舉證責任前置到生活中,讓市場自己決定如何分配。
我們可以嘗試做這樣一個修法設計:夫妻一方舉債,是否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是,夫妻雙方未共同簽字的債務,由舉債的夫妻一方和債權人證明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此,就可以讓當事人自行判斷,是否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如果不要,就應承擔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風險。
儘管這可能不是一個完美的設計,但是24條婚規不應是第22條軍規,我們實在應該做點什麼來阻止更多不幸的發生了。
把24條困境歸結於“你嫁(娶)了一個渣人”是不負責任的。誰能肯定,所找的一定不是渣人或一定不會變成渣人呢?
如果一條法律要靠個人情感的精確制導來維繫,那麼這就不是一個法律被“絕望的主婦”綁架的故事,而是一個生命不能承受之輕、婚姻不能承受之重的故事。
我們必須做點什麼,讓中國式婚姻輕一點,幸福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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