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伊文:民主故障頻發,下一步是“優主”嗎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尹伊文】
【本文分析了西方民主理論及其制度中的三個邏輯誤區中的問題:人民統治和個人權利之間的概念矛盾、不負責任的權利導致的自毀機制、多數決中位數效應造成的自弱機制。繼而提出了優主主義的概念,討論了優主主義的五大原則,指出中國歷史傳統中和當前國家治理中的優主主義意識,及其在優主主義指導下取得的發展成果。】
2016年是民主主義經受嚴重挑戰的一年,這種挑戰在數年前已經開始,最初很多人還以為只是在欠發達國家民主才出問題,譬如伊拉克、埃及、泰國等等,但是這種挑戰已經從欠發達國家向發達國家蔓延,2016年在老牌民主國家英國、民主典範國家美國,都發生了“公投脱歐”“特朗普當選總統”等事件,讓民主主義者痛感“民主呈現功能障礙”。

特朗普宣誓就職
面對這些挑戰,很多崇尚民主的人仍然認為,這只是民主在實踐過程中出現的誤差,民主理論是沒有錯的,民主邏輯是正確的,就好像化學實驗中由於雜質的污染出現了誤差,發生了非預期的結果,這不能説明化學理論有問題。
當一種理論在實踐中不斷髮生誤差,不斷出現非預期的結果,尊重事實、崇尚理性的人應該去重新審視理論,去探索在基本邏輯層面可能會潛藏的問題。
在西方的民主理論中,至少有三個邏輯層面的問題值得質疑。第一個是人民概念的羣體本位性和自由權利概念的個體本位性之間的矛盾;第二個是不負責任的權利所導致的自我毀滅機制;第三個是多數決的中位數效應造成的自我弱化機制。下面將對這三個邏輯誤區中的問題進行更為具體的探討。
問題一:概念矛盾——人民的羣體性和權利的個體性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統治”,英文“民主”一詞源於希臘文,本意是“由人民統治”,林肯的著名民主語錄“人民的政府,屬於人民,為人民”(民有、民治、民享),就凸現了這個核心。但是,在西方民主體制中,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核心理念:“保障個人權利”。在西方民主的話語敍事中,“人民統治”和“個人權利”不僅是沒有矛盾的,而且是相輔相成的一對概念,民主就是要保障個人權利,只有保障了個人權利才能實現人民統治的民主。不過,從深層邏輯的角度來看,這兩個概念存在着矛盾。因為,“人民”是一個羣體本位的概念,而“個人權利”則是一個個體本位的概念。在個體本位的框架中,人民是無數個人的集合,這些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意見,不存在整體化的“人民利益”和“民意”。所謂“人民利益”其實是很多互相沖突的利益,所謂“民意”則是無數互相對立的意見。
民主理論為了解決“人民統治”中個人意見衝突的問題,使用了“大多數”來代表“人民”,大多數人的意見就是人民的意見。不過,如何定義“大多數”又產生了新問題。若把“大多數”定義為“絕對多數”,那麼“大多數”就應該是大於50%。當只有兩種意見A和B的時候,雖然有可能出現A和B各為50%,但只要稍有差異,還是可以確定微弱的“絕對多數”。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不同的意見往往不止兩種,如果有三種意見A、B、C,就很可能不存在“絕對多數”,沒有一種意見可以達到50%以上。此時可以作出的妥協是把“絕對多數”改為“相對多數”,把A、B、C中人數最多的意見定義成人民的意見。譬如A是33%,B是33%,C是34%,那麼C就是“相對多數”,就代表了“人民”。如此的結果出現了悖論,“相對多數代表人民”導致出“絕對少數代表人民”,因為34%的人支持C意見,而66%的人不支持C意見,34%的“相對多數”本身是“絕對少數”,民主制中的人民竟然演變成“絕對少數”。
關於民主制度中的“大多數”問題,歷史上已有許多學者對此進行過研究,譬如,早在羅馬時代的小普林尼[1]就已經注意到與此相關的問題;文藝復興時期的德意志神學家尼古拉斯[2]在思考神聖羅馬帝國的帝位投票時對有關多數的選舉方法進行了很多研究,並覺察到其中的悖論;到了18世紀,波達計數法[3]和孔多塞悖論[4]研究檢驗了很多投票方法,系統地指出了民主選舉導致的“非多數”悖論。在20世紀下半葉,美國經濟學家阿羅[5]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更為嚴格的推理研究,證明了“不可能定理”,指出不可能存在一種選舉機制,可以通過多數票規則而使個人的偏好意見總合為社會的偏好意見,也就是説,不可能使個體本位的不同意見總合為羣體本位的人民意見。
雖然有這麼多的學者進行了嚴格的探討,並得出了理性的結論,但西方民主制卻沒有對“人民統治”和“個人權利”的概念矛盾作出認真的理性處理。根據理性的邏輯,如果民主制要堅持“個人權利”,就應該修正“人民統治”,應該改用一個個體本位的概念來描述“民主”的統治形式;如果民主制要保留“人民統治”,就應該修正“個人權利”,應該從羣體本位的角度來考慮羣體中成員的非個體本位的權利問題,來理性地尋求羣體本位的人民利益。
但是,西方民主制並沒有表現出認真理性的態度,而是矇混理性地把“個人權利”和“人民統治”強行焊接起來。這種焊接術可以給民主制帶來一些好處,可以使民主制在政治語境中“佔領道德制高點”,可以使人產生自信的優越幻覺。不過,在政治實踐中,卻會引發很多問題。如果“人民統治”就是“保障個人權利”,每個人都可以認為自己是人民,自己的利益就是“人民利益”,自己的意見就是“民意”。但是個人是無數的,人民只有一個,把異質個體的集合視為同質的單體,是會加深異質個體之間的對立,因為個體會把自己視為同質單體的代表,而將其它異質的人視為“非人民”,個體之間的異質差異,就會被視為“人民”與“非人民”之間的對立。
這種對立可以在許多民主制國家的政治實踐中看到,埃及支持穆斯林兄弟會的人和反對他們的人都自稱人民,以人民的名義來攻擊對方,來遊行、抗議、政變;泰國的紅衫軍和黃衫軍也都自稱人民,以人民的名義來打壓對方,來妨礙整體的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無論是在烏克蘭,還是在美國,都可以看到以人民的名義來進行的反對他人意見的各種各樣活動,輕則造成政府停擺,重則引發嚴重動亂。
由於“個人權利”和“人民統治”的非理性焊接,由於混淆“個人意願”和“人民意願”的邏輯誤導,社會中的個人分歧很容易被渲染而演變成“人民”和“非人民”的對立衝突,導致政府停擺、經濟受損、街頭暴力、流血傷亡等等惡劣的社會後果。這些後果不僅會損害羣體本位的“人民利益”,也會使社會中大量的個體本位的“個人利益”受到傷害。
問題二:自毀機制——不負責任的權利
西方民主理論的第二個值得質疑的邏輯層面問題是不負責任的權利。在西方民主制中有幾個關鍵性的“權利”是被定義為“不可剝奪”的,選舉權就是這樣的權利。選舉是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程序,參與選舉被視為人的基本權利,如果不讓人蔘與選舉,就是剝奪人的選舉權。但是,關於選舉的責任,則很少闡述,即使提及也只是從“必須參與投票”的角度,也就是説,只要去投票了,就是履行了選舉的責任。
對於社會生活中的其它很多權利,都是設置責任門檻的,譬如駕駛的權利。沙特政府不允許婦女開車,這被國際社會中的許多民主人士批評為“不民主”,剝奪婦女開車的權利。但即使在民主社會,如在美國,雖然不剝奪婦女的開車權利,但也不是每個婦女,或者每個人都可以開車的。如果要想行使開車的權利,必須首先履行責任:獲取駕駛執照,要熟悉交通規則和掌握駕駛技術。對駕駛者有這種責任要求,是因為開車牽扯到公共利益,如果允許人無照駕駛,就會引發交通事故,會對公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因此需要設立一道責任的門檻,履行了責任的人才可以跨過門檻、行使權利,這種做法是對公眾利益的負責,是得到理性社會普遍認同的。
選舉執政者也牽扯到公共利益,而且其牽扯的利益要比駕駛汽車重大得多。誤駕汽車會引發的事故是交通事故,會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是有限的;錯選執政者會引發的事故是政治事故、經濟事故、外交事故、軍事事故……會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是無法估量的。對於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參與權利反而不設置責任門檻,實在是非理性的制度安排。
這樣的制度安排已經顯現出一系列問題,其中極為嚴重的是“政治低智化”和“利益集團操縱”。由於選民不需要承擔理解選舉內容的責任,很多人都不花費時間和精力去思考複雜的問題,只願相信別人提供的簡明答案,政客要想獲得這些人的選票,就要推出簡明的口號,避免複雜的討論,同時利益集團還可以趁虛而入,製造符合自己利益的簡明蠱惑宣傳。
特朗普的競選口號“讓美國再次偉大”
很多事關社會重大利益的複雜問題因此而被迴避,或者被歪曲簡單化。譬如在美國,金融衍生品是個很重要但很複雜的問題,政客一直避而不談,金融利益集團趁機把金融去管制歪曲簡單化為“去管制能讓市場發揮更高效率”。這種“避而不談”和“歪曲簡化”的結果是“低智化”:複雜問題不在高智的層面上討論,而被刻意簡單化到低智的層面來搞蠱惑宣傳。結果,事關羣體利益的複雜問題被迴避、被歪曲,而不是被討論、被解決。這些問題在迴避和歪曲的掩蓋下繁衍發展,最終釀成大禍,爆發出如2008年金融危機那樣的自我毀滅海嘯。
對比“權利”和“責任” 這兩個觀念,可以看到背後隱示的兩大不同。第一,權利注重個人,責任關注他人和羣體,權利述及的是個人應該擁有什麼,責任考慮的是個人和羣體的關係、個人在羣體中應該如何行為。第二,權利注重的是現時,責任更為關注未來的影響。“駕駛權利”重視的是個人現時的權利;“駕駛責任”考慮的是駕駛可能在未來造成的影響。權利以個人為本,而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因此權利的關注難以超越個人生命的侷限。責任是從羣體的視角切入的,而羣體的生命期要遠遠超越個人,因此責任的關注總是從大局和長遠利益着眼。當個人權利成為關注中心的時候,人會傾向於爭取個人權利最大化,而對旁人權利的考慮,一般只會從自己權利是否會受影響、是否會得到保障的角度。為了使自己權利獲得最大化,個人很可能罔顧他人權利。在民主政治的實踐中,可以看到很多為了個人權利最大化而壓制他人權利和損害羣體長遠利益的例子,金融集團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使整個社會受害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
民主的根本目的是要為羣體選擇執政者,要為羣體做出決策。但是,西方普選的民主程序,卻是建立在“個人權利”的價值體系上的,只強調個人的選舉權,不注重個人的選舉責任。由於個人權利中潛伏着“個人高於羣體”的因素,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選舉程序中就隱含着忽視羣體利益的機制。如果一個以“為羣體做決策”為目的之程序中含有“忽視羣體利益”的機制,這個程序豈不會引導出“忽視自身利益”的決策?這豈不是一個悖論式的程序?悖論式的程序潛伏着自我毀滅的機制,隱藏着自毀的基因。
問題三:自弱機制——中位數效應的趨中化
除了具有“自毀”機制的邏輯誤區之外,在西方民主制度中還有另一個具有“自弱”機制的邏輯誤區,這是在基本邏輯層面上的第三個值得質疑的問題。
這第三個邏輯誤區是在民主的“多數制”規則下形成的,具有趨中化、反趨強的特點。民主的根本原則是多數制,民主決策是要遵從多數人的意願。在民主制的框架下,雖然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根本決策還是得聽從多數人的意見。這種根據多數人的意願作出的決策會有什麼樣的智慧能力特點呢?
假設可以對全國所有人的智慧能力進行測試,最低者定為0分,最高者定為100分,那麼該智力分數的密度曲線的密度分佈應呈現出正態分佈特徵:多數人的分數集中在50分左右,越趨近低端0分或高端100分的人數越少。
因此,遵循多數制原則做出的決策,其智力特點應該是趨近50分左右的水平,因為多數人的智力水平是在50分左右。從好的方面來看,這種決策避免了接近0分的低智愚蠢結果;但從壞的方面來看,這種決策也使接近100分的高智英明卓見無法被採用。民主制具有這種“中位數效應”的趨中化機制,雖然防止了趨弱,但也阻礙了趨強。在一國之內的小框架中,中位數效應是趨中的,並不是趨弱的;但若在多國競爭的國際大框架中,民主制的中位數效應就不僅僅是趨中,而且很可能有趨弱的傾向。
從國際競爭的角度來看,一個國家執政者的智力水平越高,這個國家成為強國的可能性越大。即使這個國家初始的總體狀況比較低弱,如果它能夠不斷地選擇智力水平處於高端的人成為執政者,它就能夠比其它選擇智力水平趨中者執政的國家發展得更快。用趨強取向選擇執政者,可以使國家加速趨強;用趨中取向選擇執政者,會在面對趨強國家競爭的時候顯現出頹勢。
一人一票的民主選舉,不是一種趨強取向的選擇執政者的制度,它具有趨中化取向,即防止了趨弱,也阻礙了趨強,是居中者得道。在民主選舉中,那些智力0分的傻瓜不可能當選,但智力100分的高智者卻會因為“曲高和寡、難以理解”也被排斥於執政決策的圈子之外。民主的“多數制”規則含有趨中效應,難以實現趨強取向的選擇。
回顧歷史可以看到,讓智者執政其實是一條“潛規則”,雖然這條潛規則在很多時候並沒有被人有意識地認識到,但它卻表現在無意識的制度安排中。因為由智者領導的國家有更強大的生存發展能力,安排智者執政的制度自然會在“生存競爭”“自然淘汰”中表現出優勢,因而使得這些制度可持續、可壯大。譬如,在君主制的中世紀,執政的君主是世襲的,表面上沒有“智者執政”的安排,但是,君主制中往往有制度安排王子貴族接受良好教育,中世紀教育資源極度貧乏,絕大多數人都是文盲,受過教育的王子和貴族會比沒有受過教育的人更為“智慧”一些。這種讓將會進入執政決策圈子的王子和貴族接受教育的制度安排,就是這條潛規則的表現。
隨着生產力的發達,教育資源的豐富,社會結構的變遷,許多非貴族的中產階級也有了接受教育的機會,因而中產階級裏出現了大批比王子貴族更智慧的人。讓這些中產階級的智者執政,會對國家的發展更為有利。於是,智者執政的潛規則再次發生作用。譬如在英國,以非貴族的有產紳士精英為主體的議會的權力越來越大,光榮革命使得議會的權力超越了君主的權力。這些非貴族精英的執政表現也的確比君主更為智慧,英國在光榮革命後發展迅速,崛起成為“日不落帝國”。
但是光榮革命之後,在西方國家向現代政治體制轉型的過程中,智者執政的潛規則卻沒有被理性地認識到,更沒有被有意識地制度化。相反,在浪漫主義崛起之後,“去理性”的個人自由、“去責任”的個人權利成了大潮流。在19世紀浪漫主義大潮的裹挾之下,精英民主逐漸被一人一票的普選民主所替代。19世紀有投票權的英國公民是少數,當1832年的改革法案把投票門檻降低之後,有投票權的英國人仍然只有5%左右[6],後來逐漸增加,直到1928年,英國才實現一人一票的普選。人們浪漫地相信,一人一票的普選是“人人平等”的最公平選舉,將會選出“為人民”的執政者,將能建成“屬於人民、為人民”的政府。但是民主制度實踐的結果,卻並沒有帶來這樣的理想境界。在美國的政治現實中,人人並不平等,財團的權利遠大於平民,金錢的力量可以左右政治。如此的政治現實, 與其説是“民主”,不如説是“金主”。在一人一票的表象之下,真正作主的不是人民,而是金錢。
從社會的長遠利益來考慮,讓智力高的賢能優者來執政是理性的。與其在一人一票的制度下讓“金主”執政,不如撇棄虛偽的“民主”外殼,尋找能夠選擇智力高超的賢能“優主”執政的方法。從“君主”到“民主”的演變,是在生產力提高和教育普及的歷史發展中,“智者執政”的潛規則無意識的體現。從“民主”到“優主”的思路轉型,是在民主制度暴露出自毀自弱等重大缺陷的歷史關口,有意識地遵循“智者執政”的潛規則,探索構建人類進一步發展的新制度。
優主政治的五大原則
優主主義的核心是優主執政,實行優主政治的關鍵是選擇和形成主政的賢能優主集團。採用什麼樣的方法才能夠形成這樣的優賢主政集團呢?一人一票的普選顯然是不可取的方法,需要採用其它方法。至於什麼是“其它的方法”,正是下面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與西方民主的“程序取向”不同,優主主義強調“原則取向”“結果取向”。也就是説,不設定具體的、普世的程序,而是提出原則,讓各國遵循這些原則來設計符合自己國情的具體程序方法,然後還要根據結果來檢驗和修正方法。不同的國家,由於其不同的社會、文化、歷史等等的因素,很可能發展出不同的選擇優秀賢士、實行優者執政的具體方法程序。這些不同的具體方法程序,一般會遵循下面五個大原則。
第一,優者執政集團的大門是開放的,不應該設置除了“賢(德智皆優)”之外的任何其它准入條件。執政集團大門不開放會使執政集團缺乏多元化的、高素質的人才,也會造成大眾的不公平感。要想更進一步地增多人才和增加社會公平感,還應該給大眾安排和提供改進優賢素質的途徑,譬如公共教育等等。在這樣的優主制度中,大眾有社會條件來增進自己的優賢素質,當素質提高之後還可以通過開放的大門參與優主集團。
第二,執政集團的大門要有“擇優”的門檻。“優”的標準是以“為社會長遠利益服務的能力和道德”的水平為準。設計選擇方法是道難題,中國歷史上曾經用科舉制作擇優的方法,但科舉制不斷地出現過問題,需要不斷改革以適應新情況。西方的文官考試和晉升,也在不斷地更新變化。好的擇優方法應該是能夠與時俱進的,這就要求設計者對時勢大局和社會發展有敏鋭的感覺,能夠意識到什麼樣的素質在新形勢下對社會長遠利益至關重要。擇優門檻是保證優賢集團能夠維持高水平的關鍵,必須有擇優的機制,才能使執政集團在素質方面立於社會的高端。

唐朝科舉考試
第三,執政集團內部要有繼續自我優化的機制。擇優門檻固然能夠網羅高素質人才,但如果這些人進入優賢集團就不再思進取,便會逐漸淪為非優者。繼續優化特別應該注重於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強學習和歷練,二是要加強道德方面的紀律檢查。道德的下滑往往會比能力的降低更容易引起大眾的反感,這種反感會敗壞優賢集團執政的社會共識,從根本上顛覆優賢集團執政的正當性、合法性。
第四,執政集團內部的組織機構要有趨優化機制,使相對優秀的人處於領導地位,並且要有機制防止個人獨裁。前文在討論民主選舉制度時,曾指出過“趨中化”和“不負責任”的問題。在優賢集團內的民主選舉,這兩個問題將不會很嚴重,因為優賢集團的成員素質優秀,既可以理解高端的智慧,也會負責任地進行投票。同時,民主機制可以防範個人獨裁,因此在優主集團內部使用民主機制是有益的。
除了民主機制,優主集團還應該設置其它的機制。民主選舉制具有自下而上的問責機制,可以防止高層領導腐敗濫權。但是民主選舉制缺乏自上而下的問責機制,而自上而下問責的優點是讓處於高端的優者具有更大的影響力,使決策更傾向於高端的水平。商業公司的組織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問責機制,因而能夠效率高,能使公司的整體表現趨優。優賢集團若在內部民主選舉的同時又形成一種自上而下的問責制度,則可以產生更好的治理效果。
第五,優賢精英要和非精英保持密切聯繫。精英如果脱離大眾,將不能對社會有全面的瞭解,同時也會失去大眾的支持。精英和大眾聯繫密切,一是可以瞭解下面的情況,二是可以向下面傳播自己的智慧,把高素質的意見傳播開來,以提高羣體的素質。
優主主義的成功案例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新加坡的精英主義威權政治很近似於優主主義。優主模式的五大原則可以在新加坡的政治實踐中看到明顯的印記。
第一,大門開放。新加坡執政集團的最重要成分是人民行動黨,該黨在吸收黨員時採取了開放政策,只要提出申請,幾乎都可以加入。新加坡的族裔矛盾曾非常尖鋭,但人民行動黨主動吸納各族黨員,不搞族裔排他,還讓少數族裔擔任黨的高級職位,在政府內閣中也有少數族裔擔任高職,如財政部長、外交部長。這樣的開放性不僅緩解了族裔矛盾,而且還吸納了更多的優者。
第二,擇優門檻。人民行動黨的黨員分兩大類:普通黨員和幹部黨員。雖然對普通黨員大門開放,但要成為幹部黨員則需要跨過一道很高的擇優門檻。對於這條原則,新加坡的執政者有高度的自覺認識,人民行動黨秘書長李顯龍反覆強調:“新加坡採取精英治理政府的哲學。我們必須挑選各行業的精英來參與國家治理,這些精英需要具備的先決條件是有社會責任感,是願意為人民服務的。” 李光耀提出了“獵頭”的方法,強調主動去黨外識別選擇高素質的人。如果人民行動黨相中了某個優秀人才,往往會鍥而不捨地與其“茶敍”,想方設法將其納入旗下。新加坡的執政集團除了設置了政黨的擇優制度,還設置了非政黨的擇優制度,譬如在政府中設立了公共服務署,管理政府公務員的任命、晉升、處罰,以保證任人唯賢。公務員並非全是人民行動黨黨員,這個機構使得執政集團又多了一個擇優門檻。
第三,繼續自我優化。在提高執政集團成員的能力素質和防腐反貪方面,新加坡都有制度措施。譬如辦幹部黨員培訓班來提高能力、通過貪污調查局和公共服務署來反腐。新加坡曾經貪污腐敗氾濫,從英國殖民當局統治的19世紀,到1965年新加坡獨立,貪污腐敗一直很嚴重。新加坡獨立後,人民行動黨的政府對貪污調查局進行了不斷的改革,同時又加強了公共服務署在任命、晉升、處罰公務員時的廉正公正措施,使貪腐活動大大減少。另外,新加坡還實行了高薪養廉的防貪政策,配套形成了不想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反貪腐機制。目前,新加坡已成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之一。

新加坡
第四,組織結構趨優化。人民行動黨的組織結構反映了這條原則,它的高層組織機構是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幹部黨員選舉產生。幹部黨員已是經過擇優門檻挑選出來的精英,再由他們選舉更高的優者,以使更優賢的人士能夠擔任更高的職務,使高層決策更加趨優,而且也能防止高端個人獨裁。
第五,精英和非精英密切聯繫。在新加坡的政治實踐中有幾項活動與這條原則相關,譬如人民行動黨的上層精英和基層支部之間每月舉行溝通聯繫的月會,議員在自己的選區“會見人民”、搞“走街”“家訪”等等的活動。近年來當網絡成為人際溝通的重要渠道之後,人民行動黨也開始使用網絡作為上層與基層的溝通手段。
新加坡優主政治取得了良好的結果,1965年新加坡獨立建國時人均GDP只是英國的28%,1993年趕上了英國,到了2013年其人均GDP已是英國的140%,弱小的前殖民地國家高效快速趕超了強大的前宗主國。
中國政治的優主主義傳統
雖然在中國的歷史上並沒有“優主主義”這個詞彙,但中國的政治意識和政治實踐顯現出很大的優主主義傾向,這既表現在兩千多年的傳統政治體制中,也表現在1949年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體制中。
中國政治傳統崇尚的國家治理原則是“尚賢使能”,主張用賢能優者來治理國家,讓這些優賢人士佔據治理者的位置。早在戰國時代荀子就指出,先王之道是“尚賢使能”,治國安邦的根本方法是讓賢能者居於主政的貴位,這反映了優主主義的政治意識。
錢穆在《國史大綱》中分析了中國悠久的歷史,提出了“士人政府”的概念。所謂士人政府,就是通過讀書考試,讓讀書人中考試成績好的優者,擔當政府的官員,組成優主集團。“所以若説政權,則中國應該是一種士人政權,政府大權都掌握在士——讀書人手裏,從漢到明都如此。”[7]錢穆比較了西方民主制的“從眾”與中國士人制的“從賢”之不同,“中國政治上的傳統觀念,對一意見之從違抉擇,往往並不取決於多數,如西方之所謂民主精神。而中國人傳統,則常求取於賢人。”[8]“從眾”代表了民主主義的原則,“從賢”體現了優主主義的精神。
優主主義意識也表現在共產黨領導的政治體制中。在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共產黨被明確地定義為“先鋒隊”“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9]所謂“先鋒”,就是優於普通人的人,也就是優者。中國的憲法同樣明確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在這樣的政治體制框架中,共產黨扮演着優主集團的核心角色。共產黨強調“為人民服務”的原則,這使其又不同於一般的精英優主主義,可以有所超越。
從中國歷史中可以看到優主主義五大原則的實踐,而且治理結果與五大原則遵循與否密切相關。中國歷史上的士人政府具有大門開放的特徵,讀書、投考、入仕基本上沒有設置有形障礙。這種開放制度並非一蹴而成,而是經過曲折道路發展出來的。漢代實行鄉舉裏選的察舉制度,使地方的家族勢力介入了推舉,降低了大門的開放程度。唐朝進行了改革,推出“懷牒自列”的政策,既不需要地方長官的察舉,也不需要中央官員的九品中正評級,讀書人可以自己到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去報名參加中央的考試,入仕大門開放了。在中國士人政府的歷代體制中,擇優的門檻一直存在,其相應的制度為了適應不斷出現的問題,還不斷有所改變。歷朝歷代在考試製度方面進行的改革努力,正是這個歷史過程的寫照。對於“優主集團自我優化”的原則,歷史上有很多通過反腐來維持士人政府廉潔的實踐,也有相應的制度安排,譬如設置監察機構,自秦朝開始,中央的御史就成為了負責監察的官職,“監御史,秦官,掌監郡”[10],其主要職責是糾察官員的過失。“執政集團組織機構趨優化”原則,是和各朝代的“用人”“派官”制度相關的,是“趨優化”的實踐探索。“優賢精英和非精英保持密切聯繫”原則,主要表現在“微服出巡”等方面。中國兩千年的國家治理歷史,為優主主義五大原則提供了豐富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看到,當五大原則被違反的時候,往往會出現治理的失敗,而當五大原則被遵循的時候,就能夠取得相對成功的結果。
中國共產黨的治理也反映了同樣的規律,遵循五大原則就能夠取得較好的治理結果,違反五大原則就往往會出現問題。在六十多年的治理實踐中,中國共產黨逐漸摸索經驗,修正錯誤,改革進取。開放大門的原則曾經被所謂的“階級路線”干擾,改革開放之後獲得了修正。擇優門檻的原則通過入黨、考公務員、考大學等程序不斷進行了改進,使執政集團能夠吸納高素質的人才。自我優化的原則在官員腐敗的惡浪中受到嚴峻挑戰,目前正在進行艱鉅的反腐探索。組織機構趨優化的原則也在探索之中。和非精英保持密切聯繫的原則深植在共產黨的羣眾路線傳統中,但在改革開放中由於突出了精英而有所忽略,近來也在重新修正。“為人民服務”是共產黨的根本原則,這使其和非精英的聯繫更易實現,從而可以克服精英主義的問題。從中國共產黨的治理結果來看,中國已在經濟發展方面取得極為矚目的成就,展現出了超越一般精英優主主義的治理碩果。
【參考文獻】
[1]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61或62-113,A.D.),羅馬帝國律師、作家和元老。
[2]尼古拉斯(Nicholas of Cusa,1401-1464),德意志科學家、哲學家和神學家。
[3]波達(J. C. de Borda,1733-1799),法國工程師、海軍軍官和投票理論家。
[4]孔多塞(M. J. A. N. de Caritat, marquis de Condorcet,1743-1794),法國科學家、革命家和政治理論家。
[5]K·J·阿羅(Kenneth Joseph Arrow,1921-),美國經濟學家,1972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6]J ·菲利普斯(John Phillips)和C·懷特勒(Charles Wetherell):The Great Reform Act of 1832 and the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of England,載於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100, pp.411–436,1995年。
[7]錢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三聯,北京,2001年,第128頁。(原著1955年)
[8]錢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三聯,北京,2001年,第35頁。(原著1955年)
[9]參看《中國共產黨黨章》的總綱。
[10]班固:《漢書·百官公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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