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永樂:從秋菊到WTO,中國製定自己的遊戲規則
我們生活在歷史急速前行的洪流中。1996年10月,一本題為《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專著問世,那個向各級領導要“説法”的秋菊的形象從此在中國學術史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法治建設應如何回應中國基層鄉土社會的需求,成為一個重要的學術議題。
當月,中美兩國元首會晤,同意加快中國加入WTO的談判;當年中國的GDP排名世界第七,幾乎是美國的十分之一,不到英國的三分之二。
2016年,《法治及其本土資源》迎來出版二十週年,已有青年學者總結《法治及其本土資源》所激發的對《秋菊打官司》的後續研究,其文獻規模與理論深度均頗為可觀(陳頎,2016:160-168);此時中國的GDP已排名世界第二,接近美國的三分之二,是英國的四倍。面對中國這個第一貿易大國的攻勢,歐美各國政客一片貿易保護主義的呼聲,而美國奧巴馬政府已試圖拋開WTO,設計TPP與TTIP這樣的新貿易框架。
二十年之後,《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作者蘇力推出了一系列對“大國憲制”的研究,從三個層面探討古代中國如何通過一系列基本制度將許多鬆散的農耕小共同體整合成為一個大國,他將小共同體內部的秩序安排與“齊家”相對應,將國家層面將眾多橫向聯繫鬆散的小共同體整合在一起的制度安排與“治國”相對應,將國家回應遊牧文明與農耕文明間的對立與衝突的努力與“平天下”相對應(蘇力,2015;蘇力,2016)。
在這個新分析框架裏,《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無疑聚焦在“齊家”與“治國”兩個層面,尤其是強調國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建構需回應小共同體生活的內在需要,並指出“法律移植”與這種內在需要有所脱節,因而需要反思。但從蘇力提出的這個新的分析框架看來,《法治及其本土資源》與“平天下”這個層面的關聯較薄弱,尤其是未能充分展現出其所批評的“法律移植”在國際秩序層面的動力來源。
筆者試圖接着蘇力對“齊家”、“治國”、“平天下”三個層面的區分,進一步討論法律制度演變的國際動力來源。地緣政治與國際秩序的演變推動國內製度建構的演變其實並非新命題。英國地理學家哈·麥金徳(Halford J.Mackinder)認為國家的觀念通常是在“共同苦難的壓力和抵抗外來力量的共同需要下才被接受的”(麥金德,1865:51)。奧托·欣茨(Otto Hintze)甚至認為國家間的衝突比馬克思講的階級鬥爭對國家內部結構的影響更具決定性(Otto Hintze,1975:178-215)。
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佩裏·安德森(Perry Anderson)、邁克爾·曼(Michael Mann)、托馬斯·埃特曼(Thomas Ertman)等歷史社會學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地緣政治與國際秩序演變對國內秩序的影響(蒂利,2007;安德森,2001;曼,2007;埃特曼,2010),並且也影響到了許田波、趙鼎新等學者對中國國家建構歷史進程的研究(許田波,2009;趙鼎新,2011)。
筆者無意重述既有的理論傳統,而試圖在此背景下,思考19世紀以來中國的國際戰略選擇對國內法律制度的影響,並重新探討“法律移植”這一蘇力曾給予很大關注的問題。
筆者仍將借用蘇力常用的秋菊形象展開論述,但試圖將其與世紀之交時國際秩序的代表WTO關聯在一起。這種並列多少會讓人感到突兀:一個是遙遠山村的農婦,處在基層的底層;另外一個,屬於世界貿易的“頂層設計”,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並稱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支柱。但二者都構成國內法律秩序需要回應的力量。

《秋菊打官司》劇照
秋菊及其生活的小共同體,是中國當下的政治—法律秩序的基礎,60餘年前,一場轟轟烈烈的基層社會革命奠定了這個基礎,而30多年前的基層改革,則將秋菊們推入了商品經濟時代。“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多年以來,決策者在農村改革上十分謹慎,儘可能避免觸及基本制度。
而在冷戰結束之後,WTO成為獲勝的全球資本主義的基本貿易框架,中國如果自外於這個霸權體系,經濟就很難有飛躍式的發展。但是,要加入WTO並不是容易的事情,列強坐地起價,提出種種要求,其中一項就是要對本國法律體系進行大幅修改,使之與歐美的制度更為接近。
在加入WTO的壓力之下,中國開始大幅修改舊有的法律與政策,並制定一系列符合WTO要求的新法律和新政策。這種“變法”,直接目的是為了獲得美國霸權支配的國際貿易秩序的入場券,而不是回應本土社會提出的迫切的訴求,所以可以説是典型的“法律移植”,一個更為温和的説法,叫做“超前立法”。
但這種“超前立法”,實際上是二十世紀中國的常態而非例外,源於一個古老國家在新的列國時代尋求國家地位的努力。筆者試圖指出的是,從二十世紀曆史來看,“超前立法”完全可能是源於不同類型的國際行動策略選擇。第一種動力源於適應列強主導的國際霸權秩序的戰略選擇,第二種動力,源於與列強主導的舊國際秩序決裂、並試圖創新國際秩序的革命運動。兩種戰略選擇的交織,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當代中國的法律發展路徑和基本面貌。
一、 適應型策略與“超前立法”
自從鴉片戰爭打開國門,中國接觸到的第一個歐洲國際體系,就是1815年維也納會議奠定的“維也納體系”,英國、俄國、奧地利、普魯士、法國是這個體系的五大強權。這些國家的世襲統治者們為了防止再次發生法國大革命,建立了一個相互協調的機制,避免相互之間發生衝突,將精力轉向海外殖民擴張。
在擴張之中,列強將歐洲文明設定為普遍的“文明標準”(standard of civilization),據此對非歐洲國家的性質做出區分。梁啓超曾於1899年在《文野三界之別》重述福澤諭吉引入日本的文明等級論:“泰西學者,分世界人類為三級:一曰蠻野之人,二曰半開之人,三曰文明之人。”(張品興等,1999:340)
據此,中國處於一個“半開化”的等級,列強可以在獲得領事裁判權的前提下,與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維也納體系”維持了歐洲內部的長久和平。但隨着德國統一併迅速崛起,列強之間的衝突增大,協調體系失效,最終導向第一次世界大戰。一戰之後的凡爾賽和會試圖重建國際體系,但未能恢復“維也納體系”中的大國協調機制,列強之間的衝突持續,並導致二戰的爆發。
在二戰結束之後,人類迎來的是兩大陣營對立的冷戰秩序,這一秩序持續到90年代初,隨後進入美國一超獨霸的時代。
在這個背景之下,**我們就可以理解清末修律和民國大規模立法背後的適應列強霸權秩序的動力來源。**近代東西方列強在中國建立領事裁判權,其理論基礎正是“文明的標準”的論述:中國的法律不符合文明標準,因此讓列強的僑民接受中國法庭的審判,是不人道的。
清政府和民國政府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一方面是與列強博弈,另一方面也進行了以“改同西例”為導向的法律改革。“文明的標準”背後隱藏着的是列強強大的組織化暴力,但是,它之所以能通行世界各地,跟被殖民者的自願和非自願的接受,是分不開的。不少人也主動接受了列強的文明優越論,將“改同西例”變成一個自願的、充滿熱切期望的過程。民國時代的法律人王伯琦在一篇題為《超前立法的出路》道出了他心目中“超前立法”的意義:
……我們的行為規範,雖不是立法者可以製造的,但立法者製成的法律,對於社會大眾的意識,確有莫大的啓示作用。從而足以加速促成其意識之成熟 …… 早熟的立法,在其一時的效力方面,或許要打些折扣,但在啓迪人民意識方面,卻有極大的作用。我們不妨稱之為“法教”。尤其在一個社會需要有重大的變革之時,此種立法上的手段,更為重要(王伯琦,2005:74)。
超前的立法有什麼意義?王伯琦説,它可以“啓迪人民意識”,因此可以稱為一種“法教”。他將這種“法教”放在代議制的背景下來考察,超前的立法者們既是民眾的代表者,又是民眾的教育者。那麼,究竟教什麼呢?超前的立法有什麼意義?王伯琦説,它可以“啓迪人民意識”,因此可以稱為一種“法教”。
他將這種“法教”放在代議制的背景下來考察,超前的立法者們既是民眾的代表者,又是民眾的教育者。那麼,究竟教什麼呢?當然是引入當下西方的法律發展成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當西方法律仍保留着濃厚的古典自由主義色彩時,中國學習古典自由主義的聲音也較高。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西方法律日益趨向於“社會本位”,“學習西方”也就日益變成了學習“社會本位”的最新立法。
圍繞着西方兩個階段的精神差異,民國的政治與法律精英中還爆發了究竟應學習“社會本位”還是“個人本位”立法的爭論。胡漢民、吳經熊主張“社會本位”,而王伯琦、蔡樞衡則認為西洋的當下法律是在人格獨立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而中國本來就沒有將個人人格獨立的原則確立起來(孔慶平,2008)。
前者對西方晚近的“社會本位”傾向與中國傳統民族心理的相似感到歡欣鼓舞,將此作為中國能夠適應世界潮流的證據;而後者則對前者的樂觀感到憂心忡忡,認為中國需要補上古典自由主義的課之後才真正追得上世界潮流。但無論如何,兩派共享了同樣的焦慮,都努力使中國適應於國際秩序的主流。
二、 革命型戰略與“超前立法”
然而,在一戰導致1815年建立的“維也納體系”全面崩潰之後,另外一批中國政治精英選擇的是與列強主導的舊秩序決裂的革命運動。在凡爾賽和會上,中國雖為戰勝國,卻被列強像戰利品一樣處置,引發了國內的抗議熱潮。而十月革命之後,蘇俄對列強霸權秩序的挑戰,呈現出了一種不同的國際秩序可能性。
隨之,中國就有了共產黨的成立和國民黨的改組,二者聯手發動的國民革命公開打出了“反帝”旗號,但最後是中共將這一旗幟真正堅持了下去。新的革命目的並不是獲得既有的國際秩序的承認,而是要通過“世界革命”改造既有的國際秩序,在一個新的、更為平等的國際秩序中為中國贏得尊嚴。
在此,對一種新的、尚未變成現實的理想社會的渴求,取代了列強的承認,成為立法的引導意識。同時,伴隨挑戰而來的戰爭壓力,也成為制度演變的重要動力。
在革命過程中,共產黨人在中國鄉村推行的許多新法實際上都是非常“超前”的,以婦女解放為例,這本身並不是中國基層社會自身提出的訴求,它首先是中國進步知識分子在國際影響下所產生的理念,後來才變成行動。當這一主張變成實踐的過程,也經歷了諸多曲折。
1928年7月中共六大《婦女運動決議案》要求蘇維埃政府成立時,立刻頒佈解放婦女的條例。各革命根據地頒佈相應婚姻條例,廢除重婚、婢女、童養媳、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這一階段中共受到蘇聯影響較深,許多地方的婚姻政策規定“結婚、離婚絕對自由”。1931年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幾乎更是照搬了蘇聯《婚姻、家庭及監護法》第18條的規定,宣佈:“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張希坡,2004:136-137)
這一規定主要考慮的是婦女解放、社會革命而非社會穩定,對按傳統習俗成婚的婚姻關係也沒有作出規定。革命根據地很快出現“離婚潮”,尤其對紅軍戰士家庭的穩定造成了很大的衝擊。在經過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蘇維埃政府於1934年4月8日頒佈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在堅持解放婦女、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進一步保護了兒童的權益,又適當體現公平原則和照顧現實情況,對紅軍戰士的家庭婚姻也進行了特別的保護。
類似的故事,在後來的陝甘寧邊區又上演了一次。《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頒佈之後,邊區掀起“離婚潮”,抗日軍人的家庭穩定尤其受到衝擊。邊區政府在 1943 年 1 月同時頒佈了《陝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和《修正陝甘寧邊區優待抗日軍人家屬條例》,對抗屬離婚做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1944 年 3 月 20 日重新頒佈了《修正陝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一定程度上向當地的傳統作了妥協(韓延龍、常兆儒,1984:810)。中共認識到僅僅是法律條文的變化並無法保障婦女地位,更重要的是從經濟基礎上提升婦女地位,於是動員婦女參與邊區大生產運動,促使男女兩性的利益在發展經濟、增加家庭收入上得到統一,並提出了“家庭和睦”的口號,同時,大力鼓勵婦女加入農會、工會、共青團、共產黨乃至革命軍隊。
無論是中央蘇區還是陝甘寧邊區,由於立法者與基層民眾存在頻繁的互動,尤其是因為立法者直接仰賴於民眾這個“衣食父母”,一步走錯可能會導致革命隊伍成千上萬的傷亡,立法中出現的教條傾向,很快就能獲得了糾正。但是,不管中共如何作出現實主義的調整,立法始終是其龐大的社會改造計劃中的一個環節。
站在國民黨一邊的王伯琦説的“法教”,對於共產黨人來説也具有部分的現實意義——對新法的宣傳,實際上成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成為社會動員的一部分。社會或許沒有成熟到可以實施新法的地步,但共產黨人將通過革命,將其改造成適應新法的社會。在這一背景下出現的馬錫五就是一個極具典型性的形象,他鑲嵌在一場以“超前立法”為手段的社會革命之中,通過與基層民眾密切互動的司法,既維護個案的公正,也繼續推動這場社會革命。

版畫《馬錫五調節婚姻訴訟》再現了“封芝琴婚姻案”,為《劉巧兒》故事原型
對新社會的憧憬,引導着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的變革。但與此同時,革命者時刻處於戰爭的壓力下,當社會理想碰到戰爭的必然性(necessity)的時候,很多時候就需要權衡。上文所述根據地婚姻法的演變之中,就存在對戰爭因素的考量——如果過度的“離婚自由”導致廣大指戰員的婚姻家庭不穩,那麼它最終將會削弱革命的力量。而另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朝鮮戰爭爆發對中國國內製度變遷的影響。
新中國剛建立之時,在工業化道路上存在多種可能的選擇。但朝鮮戰爭爆發,美國第七艦隊侵入台灣海峽,對決策者而言,打贏迫在眉睫的戰爭,關係到新政權的生死存亡。而戰爭需要強大的重工業,需要大量投資,在當時的條件下,只能從農業剩餘中提取。
1953年,梁漱溟對工業化戰略提出質疑,認為中共進城後,工作重點轉移於城市,忽略了農民。毛澤東的回應是,“照顧農民是小仁政,發展重工業、打美帝是大仁政。”該決策的理由非常直接明瞭:打贏迫在眉睫的戰爭更重要(汪東林,1989:20-23)。
在當時的地緣政治壓力下,中國走上了城鄉二元、重工業優先的工業化道路。這是一條最有利於集中資源加強國防的道路,當然也會造成一些弊端:如城鄉之間缺乏自由遷徙,流動只能通過行政體系來實現,工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生活差異較大;知識分子主要集中於城市,與鄉村的生活經驗日益隔膜; 在蘇聯變得日益嚴重的官僚化問題,在當時的中國也有出現。
在這一工業化道路上出現的許多新現象,並不符合毛澤東的社會理想,因此他試圖以新的政治運動來防止中國向蘇聯的方向發展。但是,當中國同時陷入與美蘇兩國的衝突,地緣政治環境進一步惡化、戰爭壓力進一步增大的時候,縱然是毛澤東也只能做出現實主義的抉擇。他果斷地出手阻止了政治運動對軍隊的衝擊,以保存中國的國防力量。至於當年曾讓整個社會主義陣營驚愕的1971年中美會談,更是充滿現實主義色彩的新發展。
三、 重歸“適應型”戰略?
在1971年中美會談的基礎上,中國於1979年與美國建交,而且形成了反蘇的“準同盟”。作為回報,美國領導的資本主義世界也向中國部分開放了市場。在“世界大戰打不起來”的判斷下,重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也發生了改變,這為輕工業蓬勃發展,從而迅速惠及民生提供了前提。
而在知識界發生的變化,則是馬克思主義線性史觀的變體與西方文明優越論發生疊加——既然要推動改革,那就要承認中國在社會發展階梯上尚處於一個不太高的位置,需要“補課”。
在這種意識下,19世紀的西方文明優越論就正大光明地迴歸80年代中國,各行各業更是湧現出一批正在行走的“當代福澤諭吉”,也正因此,產生了1988年《河殤》這個具有標杆意義的文明論述樣本。而蘇聯解體,東歐劇變後,美國成為世界唯一的超級霸權,“歷史終結論”甚囂塵上,也對中國知識界產生了影響。
在美國單極霸權的背景下,馬克思主義線性史觀的變體與西方文明優越論的疊加,產生的是加強版的“超前立法”觀念:“超前立法”,對上能夠獲得列強的承認,加快中國進入“國際文明社會”的步伐;對下可教化民眾,培養出所謂“現代人格”,推動社會的現代化,何樂而不為呢?
如果不考慮這種幾乎是“主流共識”的知識背景,我們就很難理解為什麼《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出版能引起這麼大的風波——並非因為批評者完全不願考慮蘇力所提出的“法律移植”在技術層面可能有的缺陷,而是因為蘇力在其中表現出來的世界觀與價值觀對“主流共識”的背離——蘇力以“地方性知識”這一概念將“向上”的眼光相對化了,由此來看,與工業與城市工商業文明相配套的現代法律體系,從根本上講也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因而,“向下”的眼光就獲得了正當性,而秋菊要的“説法”,正是在這樣的眼光中得到呈現。
那麼,90年代中國尋求加入WTO並因此修改自身的法律體系,究竟屬於哪一種類型的“超前立法”?從表面上看,它其實接近晚清修律和南京國民政府制定《六法全書》,都是基於一種適應國際霸權秩序的行為策略。
事實上,在90年代,中國的左翼知識分子大部分對WTO的印象非常負面,視之為資本主義全球化的工具(《讀書》雜誌,2007)。受命進行WTO談判的官員偶爾發表的言論,也讓很多人深表憂慮——顯然,他們的眼光主要是“向上”的,不像是能聽懂秋菊們的訴求。
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加入WTO之後,中國卻迎來了人類歷史上少有的一個經濟飛躍時期,在十多年之間,中國的經濟總量幾乎每年保持兩位數的增長速度。 2005年,中國著名的網絡BBS“天涯論壇”上一位名為“雪亮軍刀”的網友發帖論證中國經濟總量會在2030年超過日本,眾多網友不相信,紛紛與之論戰,試圖證明中國經濟並沒有這麼大的潛力,這一辯論成為當年一個重要的網絡事件。
但正反雙方都沒有想到,僅僅5年之後,中國的GDP就超過了日本,再過五年,中國GDP已經是日本的兩倍。這種生產力的爆發,不僅中國自己沒有想到,歐美列強也沒有想到。如果能預料到有這麼一天,列強必然會在加入的時候,設置更為苛刻的條件。然而,當歐美政治與經濟精英們回過神來的時候為時已晚。
就世界貿易秩序而言,中國是從一種“適應型”的戰略選擇開始,但隨着實力的增長,絕不會一直“適應”下去。中國必將提出自己的制定遊戲規則的主張,而這正是讓歐美列強極為不快的前景。但將這樣一個結果歸結為自由化、市場化的勝利,也是非常片面的。數億人口在極短的時間內進入製造業,這在世界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的,在世界各國的歷史上,這種急劇的工業化往往伴隨着極大的社會分化。
但中國較好地控制了急劇工業化的社會後果。這就與革命建國所打下的堅實的基礎有很大的關係。在通過WTO打開國際市場,從而擴大生產規模之前,中國已經擁有了數億優質的不充分就業的勞動力,他們的健康狀況、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完全能夠勝任正在興起的製造業的勞動;同時,絕大部分農民工在農村仍擁有土地,生活有保底,能夠承受進城失敗的風險;土地並非私有,集中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成本較低,這就大大加快了基礎設施建設的進程,促進投資的迅速擴大(阿瑞吉,2009:354-392;黃宗智,2015)。這些條件是革命與社會主義建設所留下的,在新的形勢條件下發揮出了積極作用。
四、 “入世”之後的秋菊?
而在這個故事中,秋菊有可能會扮演什麼角色呢?秋菊屬於鄉土中國,但那是一個經過革命與改革塑造的鄉土中國。她作為一個普通村婦,敢跟村長叫板,可見這是一個近代社會革命塑造的農村婦女。秋菊家種辣椒,而且有足夠的勞動力收辣椒,運到集市上去賣,獲得了可自由支配的現金。
秋菊的男人之所以一開始會言語衝撞村長,跟他建立在自家經濟實力基礎上的信心有很大關係。而在衝突發生之後,秋菊不斷上訪的盤纏,也來自於她家農副產品所奠定的經濟基礎。秋菊,已經是一個進入區域商品經濟市場的婦女。只是,這個階段的鄉土中國,經濟尚未從社會中“脱嵌”(卡爾·波蘭尼語)出來,儒家的禮俗和社會主義的倫理的某種混合,深刻影響着村莊成員的行為。

《秋菊打官司》海報
在加入WTO之後,我們將看到成百上千萬的“秋菊”,離開她們的村莊,在遙遠的沿海城市成為不斷擴展的中國製造業的新工人。她們寄錢回家,老人們則在家鄉撫育她們的孩子。由於户籍制度的限制,她們中只有少數人能在城市紮根,大多數人最終還是要回到自己的家鄉。打工的經濟也將深刻改造村莊內部的關係,在城市的經歷讓“秋菊”們學會給自己的勞動定價。
“禮物經濟”將在許多方面讓位於“商品經濟”,原來的常有的免費的相互幫忙,現在也要算錢了。熟人社會變成半熟人社會,經濟逐漸從社會中“脱嵌”,適合陌生人社會的法律在村莊裏具有了更大的適用性。“秋菊”們原來生活的禮俗社會,也許就這樣逐漸瓦解了。在新的“市場社會”裏,“秋菊”們可能也不再要求當年的鑲嵌在禮俗社會中的“説法”。
但悖謬的是,當市場經濟從社會中“脱嵌”,“秋菊”們的傳統生活世界走向碎片化的時候,中國的知識分子們似乎卻對“秋菊”們當年要的“説法”有了更深切的同情和理解。我們可以看到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宣佈自己是儒家,大街小巷的宣傳畫裏有了更多的古文,各種培訓的教材裏有了更多的“國學”。
要理解這個現象何以發生,我們或許可以回到同樣是在二十年前出版的另外一本書,塞繆爾·亨廷頓的《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
在這本書裏,亨廷頓反覆提醒他的西方讀者,西方文明並不是普遍的,而現代化也不等於西化,在很多時候,它反而會帶來非西方國家本土文明的復興:“在社會層面上,現代化提高了社會的總體經濟、軍事和政治實力,鼓勵這個社會的人民具有對自己文化的信心,從而成為文化的伸張者。在個人層面上,當傳統紐帶和社會關係斷裂時,現代化便造成了異化感和反常感,並導致了需要從宗教中尋求答案的認同危機。”(亨廷頓,2002:67-68)
放在中國自身的傳統裏,這就好比一個人窮的時候埋怨出身條件,但富裕之後,卻熱衷於修家譜,壘墳圈,前者和後者都是很自然的事情。“修家譜,壘墳圈”不等於回到傳統社會,實際上傳統的生活方式已經回不去了,如《共產黨宣言》所説:“一切堅固的東西都煙消雲散了。”(馬克思、恩格斯,1972:254)但越是在傳統社會解體的時刻,人們心靈上越是渴求建立與祖先的連續性。因此,在符號層面,“傳統”將被重新生產出來。人們大談對傳統的脈脈温情,哪怕他們因長期使用電腦而不會寫字了。
光是符號層面的變遷並不足以説明亨廷頓的觀點。更重要的是,一個變得強大的國家,也不會再安於做別人制定的規則的被動遵從者,而是會提出分享規則制定權的要求,而歷史上的“光輝歲月”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對如何行使規則制定權的想象。舊霸權們為自己所制定的規則加上“文明”、“進步”的光環,而一個試圖獲取規則制定權的人將很快發現,這些規則中隱藏着 “玻璃門”、“天花板”,處處排斥和壓抑新的力量的成長。
有了這樣的審視,附加在這些規則之上的“文明”、“進步”的光環也將逐漸褪去。他將能更好地看清楚這些規則的利益分配功能,努力爭取應屬於自己的一份。這個過程可以叫做祛魅(disenchantment),也可以叫做“啓蒙”——按照康德在《對這個問題的一個回答:什麼是啓蒙?》中的界定,啓蒙意味着擺脱“自我招致的不成熟”。“自我招致”是個十分重要的限定,其中的一個表現就是輕信霸權制造的那些光環,從而放棄了“運用理智的決心與勇氣”(詹姆斯·施密特,2005:61)。
90年代中國充滿着對“國際秩序”的玫瑰色想象,而入世談判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生的。如果讓一個祛魅者從2016年穿越回1996年,他將如何面對“入世”談判呢?我相信他仍然會堅持,“入世”是必要的,由此而推進一些“法律移植”和“超前立法”也是必要的,因為這裏牽涉到中國巨大的發展利益。
但是,在具體的談判中,祛魅者將能以更加冷靜的態度來面對所謂“國際規則”,在保證能夠加入國際貿易俱樂部的前提之下,為民族產業與中下層民眾爭取更多利益。
我們所慶幸的是,20世紀革命立國所打下的基礎足夠堅實,以至於能夠扛得住國際市場的衝擊,並藉助國際市場壯大了中國的經濟力量,最終加快了對“國際社會”和“國際規則”的祛魅。這種祛魅將使得“向下”的視角獲得更多的同情者,激活“法治的本土資源”,讓法律制度能更準確地回應這片土地上民眾的現實需要,也因此在學界成為一個比二十年前更能引人共鳴的倡議。
五、 餘論
筆者從國際秩序演變以及國家的國際戰略選擇的角度,重新探討“法律移植”與“超前立法”。從這一視角看,一個國家的基本制度,要回應將許多小共同體整合在一起的需要,以及維繫自身在國際秩序中的地位的需要。國家之間的競爭與衝突,對於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秩序演變有着極其重要的影響,對於近代以來的中國而言,這種壓力甚至傳遞到了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國際秩序從來都是一個霸權秩序,如果採取一種適應型的戰略,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清末與民國為了取消領事裁判權而主動“改同西例”就是一個例子,90年代為了加入WTO而大量修改法律體系或許是另外一個例子,在這裏就產生了主要是回應國際霸權秩序需要的“法律移植”;而基於一種不同的社會秩序理想,反抗既有的霸權秩序,也會激起霸權力量的反彈,對理想社會的追求和戰爭的壓力也都可能導向“超前立法”。
這一國際戰略的視角,與“法治的本土資源”之間又存在何種關聯呢?一個國家內部法律制度的演變必須回應國際秩序的壓力,而這種壓力未必是鑲嵌在小共同體內的“秋菊”們所能理解的。但是,從根本上説,國際戰略應當是決策者立足於本土民眾整體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選擇。決策者需要密切關注國際秩序的演變,但不應輕易地被霸權力量所製造的“文明”光環和各種“政治正確”的“大詞”所迷惑,而是要保持着“向下看”的眼光,保持着冷靜計算利益得失的本能。
在此意義上説,秋菊尋求的“説法”,儘管未必能實現,但應當被聽到,被決策者們所理解。對中國基層社會及其訴求的經驗感,有助於決策者們在做出重大戰略決策的時候,更準確地估測這些決策的基層效果,堅持那些對國家長遠發展必要的“超前立法”,但力求避免那些被“大詞”忽悠之後一廂情願的、對中國社會無益乃至有害的“超前立法”。
同時,我們相信,一個在國際秩序中分享規則制定權的強國,也必將有更大的空間,在自身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回應來自基層社會的訴求。儘管這種可能性最終未必能變成現實性,但值得爭取。
在過去三十多年,中國的法學理論研究者多數是以加入和適應既有的國際秩序為基本前提展開思考的,強調對國外法治經驗的借鑑和學習。但當中國正逐漸獲得一部分國際規則制定權,有可能為諸多共通的問題提供“中國方案”之時,完全基於“適應”的理論假設就會限制我們的想象力。
新時代呼喚中國的法學理論研究者以更廣闊的視野,批判性地審視國際體系的演變與各國國際戰略選擇對其國內法律制度的影響,將對本土法治經驗的總結與中國行使國際規則制定權的實踐結合起來。
我們的制度思考,因而需要在WTO這樣的抽象的國際機制與中國基層社會的“秋菊”們之間流連顧盼。秋菊也許一輩子都理解不了WTO的運作,但那些同時理解了WTO與秋菊的法律工作者,也許可以通過不懈的努力,爭取讓WTO更多地服務於這片土地上的“秋菊”們。
【參考文獻】
[1]查爾斯·蒂利(2007).強制、資本和歐洲國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陳頎(2016).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與文學”.讀書,2.
[3]《讀書》雜誌編(2007).重構我們的世界圖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4]哈·麥金德(1985).歷史的地理樞紐.北京:商務印書館.
[5]韓延龍、常兆儒(1984).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 (第四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6]黃宗智(2015).中國經濟是如此快速發展的?——五種巧合的交匯.開放時代,3.
[7]孔慶平(2008).個人或社會:民國時期法律本位之爭.中外法學,6.
[8]馬克思、恩格斯(197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9]邁克爾·曼(2007).社會權力的來源(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0]佩裏·安德森 (2001).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1]喬萬尼·阿里吉(2009).亞當·斯密在北京.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2]塞繆爾·亨廷頓(2002).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北京:新華出版社.
[13]蘇力(2015).憲制的軍事塑造.法學評論,1.
[14]蘇力(2016).齊家:父慈子孝與長幼有序.法制與社會發展,2.
[15]托馬斯·埃託曼(2010).利維坦的誕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6]王伯琦(2005).近代法律思潮與中國固有文化.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17]汪東林(1989).梁漱溟與毛澤東.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8]許田波(2009).戰爭與國家形成:春秋戰國與近代早期歐洲之比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詹姆斯·施密特編(2005).啓蒙運動與現代性——18世紀與20世紀的對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張品興等主編(1999).梁啓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
[21]張希坡(2004).中國婚姻立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
[22]趙鼎新(2011).東周戰爭與儒法國家的誕生.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23]Otto Hintze(1975).Historical Essay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文章原載於《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1期,觀察者網已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