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監獄防暴副隊長與犯人發生爭執 “射瞎”對方右眼
據澎湃新聞2月8日報道,內蒙古包頭於女士近日向記者反映,2016年6月4日,其弟弟於洋在包頭監獄服刑時,因身體不適申請就醫遭拒後與監獄防暴隊副隊長國俊峯發生言語衝突,被後者用槍支“射瞎”右眼(注:檢方偵查意見為重傷二級)。
2月8日,澎湃新聞從內蒙古自治區小黑河地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出的刑罰執行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證實,國俊峯在未經監獄領導審批的情況下,違反監管法規,濫用槍式自衞防暴器致服刑人員於洋右眼重傷二級,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已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醫院診斷病歷。包頭市眼科醫院於2016年6月4日出具的眼科住院病歷顯示,傷者於洋(40歲)主訴稱:右眼被電擊子彈刺傷5小時。
於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內蒙古自治區小黑河地區人民檢察院於事發當月對國俊峯立案偵查,此案目前已移交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國俊峯已被取保候審,目前未對傷者做出任何賠償。
2016年12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小黑河地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蓋有該檢察院紅色公章的起訴書顯示,內蒙古包頭監獄防暴隊副隊長國俊峯因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於2016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並於當年12月24日移送審查起訴。
起訴書顯示,2016年6月4日,包頭監獄的服刑人員於洋因身體不適申請就醫被拒,要求見防暴隊值班領導國俊峯,後者趕到後對於洋大聲辱罵,於洋也多次出言頂撞國俊峯;國俊峯在於洋沒有過激行為,也未向監獄領導進行報告審批的情況下,從防暴隊辦公室櫃中取出一把槍式自衞器回到於洋所在的嚴管室,在試射後又將槍口朝向於洋,隨後將一枚“電擊彈”的電針射入於洋的右眼。
起訴書中顯示的“物證”之一顯示為:犯罪嫌疑人國俊峯所用的槍式自衞器(編號為010372)一把、擊發後的電擊彈一枚、未擊發的電擊彈和催淚彈各一枚。



司法鑑定書
2017年1月4日,包頭監獄委託鑑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該起訴書稱,經內蒙古包鋼醫院司法鑑定所(2016)臨鑑字第8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對於洋眼部受傷情況進行鑑定,被害人於洋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根據《刑法》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起訴書認定,國俊峯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虐待被監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向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內蒙古自治區小黑河地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
2017年1月4日,包頭市蒙醫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於出具的一份《司法鑑定意見書》則顯示,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監獄委託該所,對於洋被電擊槍擊傷的右眼進行傷殘等級鑑定。鑑定分析和意見顯示:於洋右眼傷後,視力下降程度無法確定,傷殘等級無法評定。
截至目前,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