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平:為何不是“八千帥哥上天山”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馬平】
最近“八千湘女上天山”的舊事藉着女權話題又熱起來了。有人説她們為國犧牲光榮,有人説她們被拐騙形同官妓,吵的陣營分明。既然這一輪問題起於女權,我就藉着這段歷史談談革命中的女權。
就事論事,當年新疆駐軍顯然沒有貫徹現代社會的人權,軟硬兼施地製造了很多包辦婚姻,或是準包辦婚姻。以革命政權宣揚的婚姻法和人權思想來衡量,這事兒乾的很難看。幾十年後被人説也不冤枉。
那時候,女兵們最害怕聽到那個“談”字。女兵們只要一聽到説哪個首長要找你談話,就知道是什麼意思了。有一句順口溜是這麼説的,“天不怕地不怕,就怕首長找談話。”(第二章第一節,《姚瓊華:這裏是一個讓愛情走開的地方》)
“李蔚華的文化程度最高,也最敢説話,她當時就説,我是來革命的,不是來和老革命結婚的,我堅決不答應。她因為不同意組織的安排,組織就讓她到崑崙山的築路部隊去——那是世界上最苦最危險的地方。”(《第二章第五節,《曾可蘭:你知道什麼叫“二八五團”嗎?》)
我一下就迷糊了,然後變得十分生氣。我氣憤地説,你們怎麼能開這樣的玩笑!他們聽後,反倒哈哈大笑起來。宣教股股長説,小文,你現在該知道你到十七團來的工作任務是什麼了吧?他説完,當即宣讀了結婚報告,當我聽到‘同意成皓生與文匯涓結為夫妻’時,我感到這一切太荒唐了。”(第二章第二節,《文匯涓:男四十,女十八,跑到新疆找“爸爸”》)
進疆湘女李明在接受網易採訪時提到,“意志力薄弱點的,領導談過幾次話後就同意了。我是自己比較堅持,組織上介紹了三個,我都沒有同意,所以才有後面的自由戀愛。但是也迫於組織的壓力,談了5年才結婚。多數女兵都像我一樣抗爭過,知識文化高點的,都比較任性點,組織上還是本着自願的原則,沒有強求。”
當然,批評歸批評,誇大事實罵街就是某些人的獨特口味了:

逐一為@黃青蕉 等人熱傳的微博劃重點。
1)平均年齡只有18歲、給當兵的“一人發一個老婆” → 強行婚配
2)這羣少女,以為自己入伍是保衞建設邊疆,卻被強行嫁給老男人 →欺騙
3)多少女孩年紀輕輕客死他鄉 →下場悽慘
4)為了讓女性就範,無數殘忍的決策都會包裹着看似幸福、甜蜜、高尚的糖衣送到大家嘴邊 →誘騙
“八千湘女上天山”這件事,存在值得檢討的行為,但絕不包括以上四點。
關於事實的分析,可以回頭看“八千湘女上天山”的歷史真相。在這裏我想説説背後的客觀歷史條件,談談為什麼崇尚婚姻自由的革命政權反而要搞包辦婚姻,為啥革命政權口號好聽,事情難看。
解放軍的前身是八路軍,八路軍的前身是紅軍。在紅軍創立之初,城市知識分子主導的意識形態部門制定了非常進步和自由的婚姻法,即只要有一方不滿意即可離婚。
早在1929年贛西蘇維埃的成立大會上,共青團贛西特委首次提出“婚姻絕對自由”。1930年,江西省蘇維埃政府佈告中繼續提到“承認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與男子有同等權利,離婚結婚有絕對自由”。之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婚姻條例對“離婚”問題的闡釋在很大程度上幫助女性擺脱封建婚姻的束縛獲得人身自由,閩浙贛蘇區在1932年4月至6月的三個月中,全省統計離婚的有809件,結婚的656件,離婚數量遠高於結婚數量。
然而,蘇區男性居民大多是保守的農民,對女性單方面離婚權有抵制心理,進而對紅色政權產生疑慮和恐懼。
高離婚率逐漸引起了已婚男性農民的不滿和恐慌,他們雖然支持“結婚自由”,但卻不滿於“離婚自由”。“離結婚絕對自由,更使一般農民恐懼其已有的老婆被小白臉的知識分子奪去,未婚妻子不肯來到自己家裏,將有沒老婆睡覺的危險。”如果説高離婚率僅僅引起了農民對自身情況的恐慌和不滿,那麼伴隨離結婚絕對自由而帶來的“性解放”則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貧僱農階級內部的矛盾上升。“青年農民,愛狂高漲,毛毛雨、妹妹我愛你等類的戀歌,唱歌如醉如痴……少年先鋒隊本有女隊員,因為愛潮高漲,鬧出多少風流故事。……男女數人同牀睡,幾引起農民的反抗。”
更可怕的是紅軍的士氣因此受損:
農民不滿固然有傳統思想的影響,但更主要的是對自身境況的擔憂。同時,鑑於軍人職業的不穩定性,“一些地方不嫁紅軍幾乎成為女性的共識”,已經嫁給紅軍的女性則紛紛提出離婚。“受傷的紅軍士兵大起討老婆不到的恐慌”。
沒有農民的支持,就沒有根據地;沒有紅軍的士氣,蘇維埃政權就會立刻滅亡。所以,儘管城市知識分子有很激進的社會改革方案,還是要對農民和士兵的情緒讓步。到了1934年的蘇維埃正式婚姻法中,農民士兵獲得了單方面的離婚否決權:
紅軍時期頒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就規定:“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抗日戰爭時期頒佈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於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後,不得為離婚之請求。”
今天的軍婚保護制度,源頭就是當年紅軍、八路軍士兵的士氣波動。
到了1950年制定新婚姻法,因為國家急於搞土改,進而發動合作化運動,必須在次要問題上進一步向(男性)農民讓步,婚姻法又加進了“調解矛盾”這個尾巴:
第十七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系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並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
離婚後,如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應向區人民政府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以登記,併發給恢復結婚證。
在執行中,“調解”往往意味着拖延和更多婚內暴力,單方面離婚是成本很高的行為,很大程度上妨礙了婚姻法的“自由”立法精神。
為何紅色政權在婚姻和女權問題上步步“後退”呢?
因為革命從來不是一個純粹的理想主義運動,更是千百萬舊社會成員反抗舊制度、嘗試新制度的政治-經濟行為。其間每一步都需要大眾的配合、士兵的流血犧牲,需要滿足社會主體的短期需求。否則的話,脱離現實社會玩理想主義,這種革命家根本活不過片頭動畫,更不要説改造社會了。第一代革命知識分子也想在農村貫徹他們的女權,但和土改、徵兵,對付國民黨和日本帝國主義相比,女權問題真的不值一提,當然是可以放棄的政治籌碼。50年代以徵兵為名,對去新疆的女兵施壓,要求她們優先嫁給軍人,也是基於類似的考慮。
那麼,難道革命只會破壞女權麼?
不是的。紅軍戰士對蘇區女性行使夫權,50年代農民要求在婚姻法中添加“調解”步驟,用新時代的道德標準和人權思想來衡量,當然是保守和錯誤的做法。但必須記住,用來做出“錯誤”評判的道德觀,本來也不是舊社會的意識形態。包辦婚姻和夫權才是舊社會絕大多數女性必須面對的命運。革命沒有第一階段消滅它們,在最初的激進口號上有所倒退,這展現的是舊社會的落後,而不是革命本身的邪惡!實際上,正是革命消滅了地主宗族,推進了工業化,實施了男女同校教育,進而製造了今天女權主義所依託的生存環境。如果女權運動的方向被扭到“批判革命”的方向上,我倒要問一句,難道不革命會更好嗎?
也許吧,畢竟從來沒聽説過婚姻自由的女性大多也會認命,平靜地度過一生。
説到底,男女權利平等只是皮毛,它所依附的深層因素是男女創造財富、保衞財富的能力。如果在刺刀和單發步槍的戰鬥中,女性能表現出和男性相當的戰鬥力,相信當年的紅軍領導人也願意讓一半的紅軍單位訓練女兵,繼續貫徹從上海帶來的女權思想。如果50年代土改的時候已經實施了機械化,男女在農業勞動中居於平等地位,婚姻法當然也可以更自由,同時不引發農業社會的抵制。如果女兵當年就能維護新疆的廣袤領土,考慮到50年代軍人的優厚待遇,“倒插門”上天山的帥哥或許也會絡繹不絕。
總而言之,經濟和軍事問題是社會的肌肉和骨頭,宣揚女權必須從這兩個根本因素入手,讓女性擁有和男性相當的能力,接下來的社會平等就會順理成章的落實。如果順序搞反了,就算女權運動搞的聲勢再大,也不過是鬧劇。魯迅當年對女權運動有非常精闢的總結:
天津的青皮,就是所謂無賴者很跋扈,譬如給人搬一件行李,他就要兩元,對他説這行李小,他説要兩元,對他説道路近,他説要兩元,對他説不要搬了,他説也仍然要兩元。青皮固然是不足為法的,而那韌性卻大可以佩服。要求經濟權也一樣,有人説這事情太陳腐了,就答道要經濟權;説是太卑鄙了,就答道要經濟權;説是經濟制度就要改變了,用不着再操心,也仍然答道要經濟權。其實,在現在,一個娜拉的出走,或者也許不至於感到困難的,因為這人物很特別,舉動也新鮮,能得到若干人們的同情,幫助着生活。生活在人們的同情之下,已經是不自由了,然而倘有一百個娜拉出走,便連同情也減少,有一千一萬個出走,就得到厭惡了,斷不如自己握着經濟權之為可靠。
如果你對“經濟權”的認識是“參與生產”而不僅僅是“管錢”,真理就不遠了。

進一步説,男女天生有肌肉力量的差距,要想在勞動和戰鬥中平等,前提是現代化工業生產、現代化戰爭和法制社會。所以真正的女權主義必定是進步主義,絕不能和農業社會、田園夢想結合。工業力量才是女權最親切的盟友。只有經濟質量持續提高,體力勞動越來越少,才會有“湘男”和“湘女”攜手上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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