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軍:和父親聊天,他説“農民被慣壞了”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安永軍】
過年回家和父親喝酒聊天,父親説現在國家的政策太好了,把農民都給慣壞了。怎麼個慣壞法呢?最極端的表現就是國家為農民辦好事,卻因為少數人站出來當釘子户而難以辦成。國家本來是為農民謀福利,農民卻反過來佔國家的便宜。
先舉一個事例,鄰村的通村公路硬化項目部分路段需要拓寬,佔用了路旁幾户農户的門灘地,被佔地的農户卻堅決不同意佔地。所謂門灘地,就是農户宅基地門口的空地,主要用來晾曬糧食、堆放柴火雜物,按照農村約定俗成的規矩,這部分土地是屬於農户的。但實際上,門灘地和公地的邊界並沒有那麼清晰,農户也經常在公共道路上晾曬糧食,而且現在隨着農業技術的發展,門灘地幾乎也沒有什麼實際用途了,大部分人家的都空着,只是一個名義上的私有領地而已。也就是説,道路拓寬佔用門灘地對農户沒有任何實際的影響,而修路本身卻是對所有農户都有利的。
然而,就是這樣一件惠民的好事,政府和村裏在推動落實的過程中卻遇到了重重阻力。佔地的農户紛紛站出來稱門灘地對自己如何如何重要,就是不同意被佔用,鄉鎮的駐村幹部和村幹部怎麼做工作都做不通;軟的不行,只好來硬的,駐村幹部領着挖掘機試圖強行修路,結果被佔地的幾户農户站在挖掘機前不讓施工,甚至還追打得駐村幹部落荒而逃。
實際上,農户並不是不同意佔地,而是在變着法的索要補償,但是佔地賠償不在項目預算之內,政府也沒有辦法解決。工程耽誤了半個月之久沒有進展,村幹部沒有辦法,駐村幹部沒有辦法,包片的鄉鎮副書記沒有辦法,似乎成了一個死結。事情彙報到了書記那裏,書記也沒有辦法,但是書記知道父親在鄰村交遊較廣,出主意讓手下的人來找父親。於是,包片副書記和駐村幹部就提了兩瓶酒來請父親,父親本不想出面,但是迫於面子只得答應。
這幾户農户父親都認識,其中一户的關係特別好,父親先做通了這户農户的工作,然後再繼續做其他農户的工作,同時鄉鎮答應給佔地的農户吃低保,這才把工作做下來。儘管工作做下來了,為了儘可能少佔地,減少工作阻力,原來規劃的排水溝被去掉了。結果農户家裏洗澡間的水只能排在大路上,到了冬天一結冰很容易滑倒人,路旁的幾户村民怨聲載道,父親説當時你們不願意讓路才沒有修排水溝,現在能怪誰呢?

農民不認為修路是自己的事情,因此在對自身有利的事情面前仍當起了釘子户。(資料圖)
還有一個例子也是發生在鄰村。政府要在鄰村修一個文化廣場,規劃有一個籃球場、一個舞台、一排村委會辦公用房,主要是為村民的健身娛樂提供場所。文化廣場需要佔用一個碾場,政府在其他地方為農户重新修建了一個碾場,原來舊碾場上的麥草需要處理掉。政府提出按市價將麥草賣給收草商,由政府出面來找收草商並承擔運費,也就是説,農户自己什麼都不用做,只等着拿現錢就可以。然而如此優惠的條件竟然還有人不同意,政府反覆做工作都沒有用,最後只好在市價0.15元/斤的基礎上再補貼0.2元/斤,這才把工作做下來。
還有一個例子是,鄰村的通村公路部分路段未通過驗收,需要挖掉重新硬化,卻遇到一個難題——挖掉的水泥塊沒有地方倒。平時沒有人去的荒溝野地這時卻站出來很多農户説是自己家的,不給錢賠償就不讓倒水泥塊。駐村幹部沒有辦法,來找父親幫忙,父親去找了一個相熟的朋友,朋友讓施工隊把水泥塊倒在了弟弟家門前的大坑裏,最後又填土墊平,反而又弄出一塊很大的平地來,其他反對的農户這時又豔羨不已。
為什麼對自身有利的事情農民要站出來當釘子户呢?在這裏最重要的一點是農民並不認為修路是自己的事情,自己也需要為此做貢獻。相反,修路是國家的事情,而國家是一個非人格化的存在,佔國家的便宜不會損害任何人的利益,因而覺得理所當然。
任何公共性的事務都可能會遇到反對,面對反對,尤其是不合理的反對,必須有一定的強制,否則公共利益就會遭到損害。而最為弔詭的是,國家這一合法暴力的壟斷者,面對無理要價的釘子户卻顯得異常軟弱,只能通過讓步妥協的方式來完成治理任務。更確切的説是國家在鄉村的基層組織在農民中間缺少實際影響力,因而在資源下鄉的“最後一公里”面臨着治理難題。
國家是通過基層組織,更確切的説是通過鄉鎮和村兩級組織完成對農民的組織。但是,在税費改革以後,由於不再需要向農民收取税費,基層組織與農民的關係越來越遠,在農民中間的實際影響力也越來越弱。而另一方面,由於基層組織在税費時期存在的大量的越軌行為,國家基於對基層組織的不信任感不斷加強了監督和控制,推動基層組織不斷向着正規化和行政化的方向發展。比如,村幹部以前是一個兼業性的工作,現在則變得越來越正式化,逐漸被吸納進正式的官僚體制之中。這樣一來,國家雖然能夠加強對基層組織的控制,但是由於基層組織與農民是相脱離的,因而國家對農民的組織實際上是弱化了。換句話來説,國家在“治官”上是有效的,但是在“治民”上卻陷入了困境。
在基層組織的權威不斷弱化的同時,國家希望基層的治理逐漸走向規範化和法治化,也就是加強更加普遍性的國家權力在基層的權威,但是規範化和法治化是需要成本的,尤其是面對鄉村社會的地方性,規範化和法治化的成本更加高昂。設想一下,如果對於鄉村道路建設,國家也像跨區域的國道建設一樣進行統一的徵地補償會出現什麼樣的後果?一是鄉村道路覆蓋的範圍很小,一村一標準,國家想要制定出讓各個村莊的大多數村民都滿意的標準,其博弈成本必然十分巨大;二是國家對鄉村的公共品供給只涉及工程預算,不涉及佔地賠償,即使協商出了統一標準,國家也難以承擔這部分成本;三是即使國家制定出了適當的標準,仍然可能得不到農民的認可,這時需要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這就需要國家暴力機構出場維護國家政策的權威。但是無論是派出所還是法院,國家暴力機構對於鄉村社會的滲透程度都是有限的,通過國家暴力維護國家規則也幾乎是不可能的。
在這裏我們看到一個基本的矛盾,就是國家治理具有一般化和普遍化的的特徵,治理任務越是一般化和普遍化,國家治理的成本就越是低廉,國家治理的效果就越是顯著,但是,一般化的國家治理不可能事無鉅細地覆蓋所有的地方事務,讓國家治理來適應鄉村社會的地方性,其成本必然十分高昂,因之也是不可能的。
由此可見,在國家在基層的治理走向規範化和法治化的同時,國家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方性的事務仍然需要交給地方自己去辦。因此需要一個有效的載體將渙散的、原子化的農民組織起來,形成對無理釘子户的內部強制。而在基層組織的權威不斷弱化的情況下,國家失去了中間的這一級組織載體,直接和千千萬萬的個體農户打交道,任何一個人站出來當釘子户都有可能阻擋統一的集體行動,而國家卻缺少必要的強制能力。這種情況下,基層組織的行動邏輯就有兩種:一是儘可能地避免和農户打交道,這樣一來其與農户的關係也就更加疏遠了;二是通過策略化的手段來收買釘子户,這實際上是縱容了釘子户的無理要求,破壞了鄉村治理的規則性。如此一來,由於農民無理要價不會產生任何成本,因此就會堂而皇之的站出來向國家要價,而國家卻缺少必要的強制手段,只能滿足其無理要價,由此才會出現本文開頭所説的被國家慣壞的農民。也正因此,為了重新構建有效的基層治理,必須加強對農民的組織,加強基層組織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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