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玉米案”不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
據法制網2月18日報道, “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無證照收購玉米的行為,雖具有行政違法性,但並不具有與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判決書全面採納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無罪。”2月17日,內蒙古“玉米案”辦案檢察官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王力軍因倒賣玉米獲刑,引發社會關注。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審決定,依法指定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三級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就原審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的認定進行了深入分析論證,積極與法院溝通聯繫,確保了本案再審程序的順利啓動。
再審過程中檢察機關認為,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王力軍向農民收購玉米再向糧庫出售,賺取差價,屬於糧食經營行為。案發時王力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其從事糧食收購經營活動,屬於無照經營,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根據《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常年收購糧食並以營利為目的,或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户,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王力軍向農民年收購玉米的數量遠超過50噸,其未依法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收購玉米的行為,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辦案檢察官説,王力軍雖違反了國家規定,未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也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但其經營玉米的行為,法律及司法解釋等均未明確規定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王力軍的行為僅為一般行政違法行為。王力軍無證照經營糧食的行為未損害糧食生產者的利益,也未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認定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該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具備與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因而不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
本案的糾正,通過司法審查,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作為刑事犯罪來處理,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有助於我國刑事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記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