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光斌:判決港警入獄,英國法官杜大衞的“心”是什麼性質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光斌】
香港法庭2月17日宣佈,2014年負責清場“佔中”的7名香港警察,全部被判入獄兩年,立即收押,不得緩刑;而以向警察潑灑尿液方式襲警並拒捕的曾健超卻只被判監5周,並被保釋。這一判決讓全港譁然,進一步撕裂了香港社會,支持“佔中”者彈冠相慶,反對“佔中”者大呼天理何在,抓小偷的警察反被入刑。

其實,該錯愕的不應該只是香港居民,中央政府更應該高度警覺起來。這已經不是一樁簡單的司法案件,而是性質惡劣的政治事件。香港法律界相當多的一部分人,憑藉其長期以來在法律系統所佔據的優勢地位,以法律為工具而行政治目的之實質,這個政治目的就是推動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的香港民主計劃,在政治上對抗中央政府。
我們知道,香港的法律屬於英美法系。在美國,暴力襲警是不可想象的,襲擊者隨時可被擊斃。但是,在香港,受英國法系培訓出來的法官們,如負責此次判決的英國法官杜大衞,居然以“良善的願望”為由而屢次輕判甚至不判以暴力方式衝擊香港基本秩序的暴徒。難道這就是所謂的“司法獨立”旗幟下的“自由心證”?“心”是有政治屬性的,當法官的“心”變質以後,“司法獨立”豈不是變成了“司法專政”“司法獨裁”?
香港法院的英國人杜大衞法官的“心”是什麼性質的?判決結果説明了一切。因為旨在推行最後一任港督的遺產,所以這次判決完全是政治性的,而不是單純的司法案件。

法官杜大衞
既然不是法律程序上的初審、終審的司法案件,而是政治事件,而政治是博弈出來的,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就絕對不能接受這樣的“司法專政”。針對以法律為工具而大搞政治對立、分裂香港的政治行動,作為回應或者政治性補救:
比如,給予被判入獄的警察以福利保護,為敢於執法的警察解除後顧之憂。一旦入獄而被剝奪公職,不但賠盡前程,之後的生計都成問題。顯然,此次判決就是殺雞給猴看,讓香港警察在以後此類事件中不敢執法。對此,中國政府應該旗幟鮮明地保護那些被判入獄的警察,給他們的生活以終生保障。不僅如此,作為中國人的香港警察,還應該獲得相應的如模範公民這樣的榮譽稱號。
再比如,香港不應該成為中國法律的“法律飛地”。鑑於歷史遺產,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九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也就是説,不但擁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的香港公民可以擔任法官,外國人即英國人也可以擔任法官。結果才出現了英國法官判決中國香港警察的一幕。
法律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基本象徵,而能否維護國家主權,取決於誰是執法者。如果説制定基本法時出於歷史原因而做了不得已的妥協,即保留了港英時期的司法體制和任免制度,但是,當這一保留性制度被用來對抗國家的時候,是時候修訂基本法了,正如2016年11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絕對不能容許“港獨”分子擔任立法會議員——這給香港法院劃下法律處底線,同樣不能容許外國人做中國領土上的立法者執法者,香港不能成為當下中國的“治外法權”之飛地。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