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三警察已上訴 建制派議員擬提案立“辱警罪”
【觀察者網綜合】自被宣判入獄2年後,7名香港警察的命運備受關注。20日,7人中已有3人提出上訴。22日,香港警察集會抗議判決,超過3.8萬人到場。24日,又有建制派議員建議訂立“辱警罪”,為警隊爭尊嚴。

22日,超過3萬名香港現役、退休警察聲援7警現場
香港律政司證實:七警案三人率先提上訴
香港律政司昨晚(23日)證實,7名港警中的3人已於本週一(20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據大公網消息,香港律政司發言人昨晚回覆查詢表示,20日已收到第一、第四及第七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的上訴通知書。該三名被告即總督察黃祖成、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

涉案7警
建制派議員擬提案立“辱警罪”
據大公網消息,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昨日(23日)表示,考慮提出私人修訂條例草案訂立“辱警罪”,針對《公安條例》第17B條作修訂,保障執法人員免受挑釁,讓警務人員有一個受尊重、有尊嚴的環境執法,可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如法國,辱警先處罰款。
梁美芬稱,希望“辱警罪”帶來阻嚇作用,令公眾特別是年輕人有一個很清楚意識,某些行為是不應該做。
對於反對意見認為因警員“有糧出”便可以侮辱,梁美芬批評是藉口和歪理,又以教師作比喻,指教師同樣支薪,但不應鼓勵學生侮辱教師,如學生侮辱老師會被記過甚至被踢出校。

梁美芬(資料圖)
“辱警”甚至“侮辱公職人員”會有什麼後果?有港媒拿澳門的“加重侮辱罪”舉例。
《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76條規定侮辱罪,最高可處三個月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而第178條規定對“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侮辱,構成加重侮辱罪,刑罰加重二分之一。
比如,《澳門日報》報道,2015年7月1日晚,一名 43歲香港商人在澳門一酒吧被司警截查,該港漢出言侮辱司警,被帶返司警局後仍繼續出言侮辱,於去年11月被裁定五項“加重侮辱罪”罪成,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並需向五名涉案司警支付 1500澳元賠償。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對建議表示認同,促政府立即研究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指現有條例未能阻嚇刻意針對公職人員的侮辱性行為。
她坦言,現時社會“仇警”風氣熱烈,令警員執法困難,立法可以為公職人員爭取應有的尊嚴,至於“公職人員”應否包括官員和議員,她稱可以討論。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也將於今日(24日)去信特首,要求立法保障所有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免受侮辱(觀察者網注:“員佐級”相當於“初級警員”)。

22日晚的集會現場
不過,反對派議員則繼續護短,堅稱現行法例足以規管阻礙公職人員行為,又稱“侮辱”在法律上難以定義。
此外,“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昨日(23日)還在香港立法會財委會討論預算案的會議上借題發揮,質疑預算案有關警務處下年度的開支有180億元,佔政府經常開支保安部分的三分一,等於其他紀律部隊預算的總和,又稱“半隊警隊可以唔使返工,走去開私人派對”,是否“太多冗員”云云。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嚴正批評其言論,“我不同意鄭議員用今日這個場合(財委會會議),挑撥警隊與社會之間的情緒”,認為鄭將大會扣上公共理財並不合適。
香港市民抗議七警刑期過重 促訂“禁蒙面法”打擊暴徒
昨天(23日),繼續有香港市民示威,指七警案判罰過重。
據大公網消息,40多名香港市民在立法會示威區抗議,高舉“維護警察,莊嚴無罪”等標語力撐七警。他們向特首辦公室及立法會議員等遞交請願信,要求政府儘快確立“國安法”及“禁蒙面法”。

示威者高呼“除暴安良,何罪之有”,不滿對七警判刑過重(大公報記者林少權攝)
昨日氣温驟降,但未有影響請願市民的決心。參與者高呼“除暴安良,何罪之有”、“七警含冤,沉冤待雪”等口號,手持“七警被妄議,市民要發聲”等標語牌,抗議七警案判刑過重。
請願代表唐女士稱,襲警拒捕的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只被判囚五星期,七名警員卻被判監兩年,直呼“好唔公平”。
唐女士稱,每次亂事,暴徒多蒙面犯案,使得警方追捕困難重重,因此希望政府效仿歐美國家,納入“禁蒙面法”,打擊暴力和恐怖分子。她希望政府施行“國安法”,捍衞領土完整,使外部勢力、港獨分子無所遁形。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2014年10月中旬,香港媒體公佈警方在驅散“佔中”示威者時,涉嫌毆打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的視頻。案件在今年2月14日公佈裁決,裁定被告全部罪成。2月17日,香港法庭宣佈7名被告全部被判兩年,不可緩刑。此外,被告陳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被判1個月,同期執行。
2月22日,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聯同香港警察督察協會在旺角警察遊樂會舉行集會,支持7名警察,共有約3.8萬現役警察和退休警察參加。而截至2014年12月的數據,香港現役警察一共才3.2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