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被家暴要求離婚被駁 法院:需提供證據
據北京青年報2月28日報道,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至今將滿一週年。昨日(27日),北京房山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該院婚姻家庭類涉家暴案件進行總結梳理,法官發現,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提出遭到家暴的人多,能提交相關證據的人卻很少,人身傷害型和精神暴力型案件為主要暴力類型。
男子稱遭家暴提出離婚被駁
王某與劉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相識,繼而相戀結婚。婚後劉某懷孕並生下孩子,但因為帶孩子的瑣事,二人經常發生爭吵,爭吵中發生肢體衝突也成了常有的事,但吃虧的卻不是女方劉某而是男方王某。於是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在庭審過程中,王某稱劉某經常打罵自己,而且也申請了鄰居出庭,但他並沒有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只是提出女方實施家庭暴力,對感情破裂存在過錯。劉某則表示她並沒有實施家庭暴力,因為孩子還小且對丈夫王某仍有感情不想離婚。她認為證人與丈夫私交很好,證言不足以證明家暴事實。經法院核實,王某證人確實與其父母為多年好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離婚訴訟。
離婚後再遭暴力可向警方報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負責人付玉琳告訴北青報記者,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人身權益。一般而言,在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後,受害人往往還會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生效後,雙方既不是家庭成員關係,也不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此時如果再次遭遇暴力或者暴力威脅,就不符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因為已經超出了反家暴法的保護範圍 ,這就出現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真空”。受害人往往囿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思維,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對於這種情況,法院建議受害人果斷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和救濟,懲治施暴人。
家暴次數與認定沒有直接關係
此外,不少當事人認為家庭暴力次數越多,就越容易認定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次數只有一次,就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對此,付玉琳説,如果有證據證明遭遇了家庭暴力,那麼法院也傾向於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並依當事人的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如果當事人遭遇了多次家庭暴力,但沒有一次能夠有證據證明,那麼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是很困難的。
據房山法院法官介紹,反家暴法出台後,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多數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法院曾經做過調查,結果顯示,存在家庭暴力情況的案件當中約有40%以上的受害人曾經報警,但向其他機構尋求救濟的僅有不到10%。
對此,法官認為,在遭到家暴後,還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尋求救濟。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