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擬降至6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釋
【觀察者綜合報道】儘管存在頗多爭議,我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擬下調的下限未作改動,仍為六週歲。3月8日下午,《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四審,草案稿透露了這一信息。也就是説,對於一些“熊孩子”來説,滿六週歲就要開始承擔一些民事責任了。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降到“六週歲”。規定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規定延續到草案三審稿。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下調,意味着什麼?舉個例子:一個不滿十週歲的孩子用自己母親的手機在朋友圈中發了數百元的微信紅包,母親發現後,向親朋好友説明情況,有些人將紅包錢退了,有些人沒有退。如果按照“六週歲”的規定,孩子母親就不能以孩子不滿十週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要求退錢。
3月4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首場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傅瑩在回答記者問時,也談到這一問題。
她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的下限,到底是應該放到六週歲還是十週歲,怎麼樣能更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發展,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樣。“有很多問題還會在這次審議當中經過代表們充分地審議、充分地發表意見,進一步完善這部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的李適時作草案説明時説,這一修改的主要考慮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要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據正義網報道,對於下調年限,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李亞蘭舉例説,現在一個六七歲孩子的智力水平,和三十年前十歲孩子的智力水平差不多,甚至更勝一籌。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的規定,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3月8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就民法總則草案作了説明。
李建國指出,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在9日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指出,在這一次在編纂民法總則的過程中有很多的意見不同,但它不是原則分歧,比如我們現在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原來的10歲降到6歲,這一條的意見就很多。
但他表示,大體上大家的意見一致的,就是大家都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應當適當下降,也有人建議可以降到8歲,也有人説分不同的地方作出不同的規定,什麼意見都有,但總的方向就是大家都同意應當做適當地下降。因為下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從小培養未成年人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

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副主任許安標,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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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頁請看今天記者會民法總則相關問答: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於3月9日(星期四)10:45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副主任許安標,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以下為民法總則草案相關問答:
法制日報記者:
謝謝主持人。請問張主任,制定民法總則的思路是什麼?正在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謝謝您。
張榮順:
謝謝你的問題。各位朋友,早上好。昨天下午張德江委員長作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李建國副委員長、王晨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就提請這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還有一個決定、兩個產生辦法草案作了説明。我今天很高興和我的同事一起到這裏來跟大家進行交流,回答大家的問題。
就你剛才提出的這個問題,提交這次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就像我們寫文章,這是這篇文章的第一段。它的主要內容就是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現在的民法總則草案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在現行民法通則基礎上,總結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實踐經驗,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深入研究民事活動的新情況、新問題,經過充分論證後起草出來的。
這裏你問到有哪些亮點和創新,我們更願意講確實有一些創新和發展,其中最重要的有幾個方面:第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怎麼來確定權利和義務?規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哪些行為有效,哪些行為無效?實際上,背後都涉及到一個社會價值觀的問題。草案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總則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確規定,而且把這個核心價值觀全面地融入了所有的條文之中。這當中有一些規定可能大家看起來是比較直觀的,比如草案規定的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等等。有一些規定可能不那麼直觀,比如草案規定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關係,強調家庭的監護責任,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對作假、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等行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規定,背後同樣貫穿着核心價值觀。
第二,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民法的核心就是保護人民羣眾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草案的所有規定都是圍繞着保障民事權利展開的。其中第五章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權利的取得和行使,強調財產權平等保護、民事權利不得濫用等等。這一章的規定大家現在看起來比較抽象一點,實際上這一章的規定是要通過將來的民法典各分編和民事特別法加以全面落實。
此外,草案還針對民事權利保護中的一些薄弱環節做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比如新增加了對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這套監護制度主要的構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裏還延長了訴訟時效,把原來的兩年延長到三年,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週歲之日起計算,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長大以後提供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三個方面的發展,是擴大了民事主體的範圍。草案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三類民事主體。第一類民事主體原來在民法通則裏是“公民(自然人)”,這次就直接規定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為界定的標準。第二類是第一次把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第三類,非法人組織,第一次確立了符合條件的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實際上對於我們整個國家民法中的民事主體內容做了很多擴展,使很多新出現的社會組織、經濟實體獲得了民事主體地位。
草案在擴大民事主體範圍的同時,還鞏固和確立了一些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第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外,其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還沒有一個法人地位,所以草案專門設一節做了規定,一次性解決了他們的法人地位問題。
第二,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這同樣也是很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從改革開放30多年的實踐看,“兩户”的規定符合中國國情,對解放生產力、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和解決就業問題一直髮揮着重要的作用。在研究過程中,從有關方面拿到數據看,到2016年6月份的時候我們全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是5577萬,到12月份我剛剛拿到的數據,個體工商户是5929.95萬户,半年時間又增加了將近400萬户。
農村的承包經營户,涉及到中國大概2.3億農户的利益,所以這次民法總則同樣繼續延續了“兩户”的民事主體地位,進一步鞏固他們的民事主體地位。
第四,草案總則體現了時代特徵和一定的前瞻性。這次編纂民法典、制定民法總則,是我國改革開放38年,社會經濟生活發展巨大變化的客觀條件下進行的,草案的所有規定大到基本原則的確立、權利的確認,小到一些細微的條文修改,都體現了時代性。比如昨天李建國副委員長説明中專門提到,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再比如草案裏對個人信息、數據和虛擬財產的規定,在民法上規定要對這方面提供民法上的保護,同樣是有時代特徵的。對於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動的新形態,在這裏一時還難以界定權利屬性或範圍,這次的民法總則也體現了適當的前瞻性,為這些領域的進一步發展、將來權利的確立留下了空間。謝謝
路透社記者:
我來自路透社。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在民法總則中對於人格權的規定為何沒有拿出來作為單獨的一部分進行規定。第二個問題,在民法典中對於強制性的行為是否有具體的規定?
張榮順:
謝謝你的問題。對於人格權的問題,我們民法總則草案目前民事權利裏第112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同時在第113條列舉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實際上,您剛才講到了人格權的內容已經包含在這裏面了。你問的問題是不是還要有一個“包裝盒”。有沒有這個“包裝盒”,實際上所有的內容都體現在這裏了,對於人格權範圍各方面的權利是得到全面保護的。
對於第二個問題,很誠實地講我沒有太聽明白。在民法裏,對於保護民事權利方面,一方面從正面規定確認保護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對於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或者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關於民事責任民法裏遵循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動出來維護我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説,就是為權利被損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個救濟渠道。在這方面,我們在整個民法總則裏,都為當事人提供了尋求司法、法律救濟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從民法角度是沒辦法強制規定誰的權利如果受損害了,他一定要去提起訴訟去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始終在每一個民事主體的手上。謝謝。
中央電視台、央視網、央視新聞移動網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的問題是關於民法典的,民法典將於2020年出爐,現在各分編的起草工作是否已經開始了,總體的進程情況怎麼樣?在編纂的過程中有哪些難點?謝謝。
張榮順:
謝謝。我們提出一個目標,要力爭在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昨天李建國副委員長在説明裏,實際上在這個後面他還有一句話,就是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安排也可以做適當的調整。但不管怎麼説,就像您剛才講的,我們在努力地按照2020年能夠形成統一的一部民法典的目標在努力工作。
當前在提交大會審議的是民法總則,實際上在2016年年終的時候我們已經全面啓動了民法分編各編的起草工作、編纂工作,目前這些工作正在積極進行過程中,我們的目標還是在明年能夠把各分編,這次不是一個總則了,到目前為止可能有大概五編,也可能更多,一次性地提交明年常委會審議。常委會做第一次審議以後,就要把這些各分編分拆開,分階段審議,可能一次會議只審其中的一編,再安排下一次會議另外的一些,交叉進行審議,力爭在2020年完成整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現在的工作已經全面開始了。
你剛才問題裏是在編纂過程中有什麼難點,很誠實地講,民法典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它規範着紛繁複雜的社會關係,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應當説我們所有的人都是民法專家。為什麼呢?因為大家每天一睜開眼都是在從事某一種民事活動,所以大家都是很權威的,都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要求法律怎麼去規定。所以在整個編纂過程中最大的、最困難的就是各方面的意見紛紜,而且各有道理,怎麼去取得共識,這個難度是很大的。因為未來各分編的問題,可能民法總則相對來説還是規定原則一些好一點,將來各分編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各種意見會比現在更多。
我舉這次民法總則的例子,常委會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我們整理起來有400多頁A4紙。在三次向社會公眾徵集意見中,我們共收集到7萬多條意見,在這期間還有各種團體舉辦的研討會、座談會,還有專門寫信向我們反映意見的還不包括在內。所以對這樣多的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常委會法工委職責所在,我們必須逐條進行研究,每一條都要看、都要研究。所以大家看到整個民法總則草案的變化過程,一審稿的時候是186條,到三審稿的時候增加到210條。而且就是原來的186條有127條是在整個審議過程中到目前為止做了修改,有一些條文可能一審稿是這樣,二審稿改到另外一樣,三審稿又做了修改,上大會又修改,背後主要是研究各個方面的意見。
這麼多的意見確實説難是特別難,但有一點可以告訴大家,意見雖然很多,但這一次在編纂民法總則的過程中,我們體會是社會各個方面對整個民法總則的編纂工作大的方向是一致的,實際上有很多的意見不同,但它不是原則分歧,比如我們現在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原來的10歲降到6歲,這一條的意見就很多。但是大體上大家的意見一致的,就是大家都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應當適當下降,也有人建議可以降到8歲,也有人説分不同的地方作出不同的規定,什麼意見都有,但總的方向就是大家都同意應當做適當地下降。因為下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從小培養未成年人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
再比如關於法人分類問題,大家可能也聽到,我們原來民法通則的時候把法人分為四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大家都同意現在這四個分類已經不適應我們整個社會的發展需要,需要重新進行分類。到底用什麼辦法來分類?這裏意見就很多,但是大家都同意應當進行重新分類,所以我們最後採用了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把它分為三類,當然對這個問題到現在還有不同的意見,這是很正常的。但是總體上來説,往前走這個大的方向和目標,使我們整個民事法律體系、民事規範體系更加科學,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
我記得在法國民法典頒佈200週年的時候,有一位外國的政治家説過這麼一句話,他説,任何編纂法典的舉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有利的時機、有才華的法學家、有政治意願。他把政治意願放在最後,實際上是最重要的。我在參加編纂民法典、制定民法總則的工作中,感受最深的是對於編纂一部中國人自己的民法典,我們這個國家、我們這個社會是有着強烈的政治意願的,這不僅僅體現在黨中央作出編纂民法典的決定,也體現在我們在進行民法總則起草過程中得到全國各族人民、各個地方、各個社會階層的普遍廣泛的支持。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已經培養了一大批從事民事法律理論和實務工作的專家,他們為這次編纂民法典、制定民法總則的工作提供了強大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支撐。我們正在努力並即將建成全面小康社會,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加接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目標,這為我們編纂這部民法典提供了最有利的時機。更重要的是改革開放38年來,我們的前人,一代一代人,為我們制定了相對來説比較完善的民事規範體系,為我們今天編纂民法典提供一個很好的基礎。有這麼多的有利的條件,我想我們一定能夠編纂出一部符合國情、高質量的、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的民法典。所以你剛才問的有些什麼困難,講到最後我還要講,我們看到困難的同時也要看到我們最有利的條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