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朱雪芹:對於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 建議借鑑“書刑”制度
據澎湃新聞9日報道,由於對法律的無知,不少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未成年人一旦被判實刑,人生從此便有了污點,對日後的工作和生活都會造成不可逆轉的深遠影響。儘管目前我國施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這種不良影響,但不良影響並未完全根除。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總工會副主席朱雪芹在接受記者採訪。澎湃新聞記者 汪錫卿 圖
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總工會副主席朱雪芹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提出,建議對初次犯罪、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借鑑“書刑”制度,先不對其判處刑罰,而是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閲讀一定數量的指定書籍,並撰寫讀書心得,呈報給法官,由法官根據其表現和轉變,決定是否有必要再對其判處刑罰。
未成年犯的擔憂:判實刑人生便有了污點
朱雪芹説,我國現在的未成年人在學業和高考的重壓下,很少閲讀法律文本,不少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因為對法律的無知。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非滬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不容忽視。她透露,儘管自2008年以後,非滬籍未成年罪犯人數出現下降趨勢,但占上海未成年罪犯總數的比例持續在高位波動。由於流動性大,他們的社區矯正基本處於管理空白。
她透露,自己由於工作的關係,經常會去上海市未成年人管教所和未成年犯開展幫教活動,也多次和他們座談,瞭解到一些未成年犯的心理困惑,因此她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非常關注。“如果對這些孩子判實刑,從此他的人生便有了污點,對日後的工作和生活都會造成不可逆轉的深遠影響。出獄後,他會被同學們歧視,會因此輟學而浪跡社會,找工作會很困難,婚姻也不會順利……”她補充説道,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年齡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數越多,終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未管所的服刑人員絕大多數是屢次犯罪的對象。
為此,朱雪芹建議對初次犯罪、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借鑑“書刑”制度,先不對其判處刑罰,而是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閲讀一定數量的指定書籍,並撰寫讀書心得,呈報給法官,由法官根據其表現和轉變,決定是否有必要再對其判處刑罰。她説,“書刑”源自於伊朗,是專門針對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制定的非監禁性處罰。“以‘讀書’代替‘監禁’,我們可以借鑑,對被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定的涉罪未成年人試行這一措施,提高教育矯治效果,預防再犯。此項工作也可以落實給社區矯正部門實施。”
借鑑“書刑”:考察期間增加閲讀法律書籍要求
她認為,借鑑“書刑”符合我國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國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慎用監禁刑和羈押強制措施。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從寬處理,促使其迴歸家庭、學校、社會,幫助他們走出陰影,重樹信心,步入人生正軌,走向自立和新生。對於未成年人輕微刑事犯罪,借鑑“書刑”以讀書替代起訴和刑罰,不讓未成年人輕易背上“罪犯”的“包袱”,這與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契合。
借鑑“書刑”也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點。“不少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都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缺乏對規則和刑罰的敬畏,借鑑‘書刑’可以有針對性彌補這方面不足。而對未成年人起訴判刑,使得其可能面臨‘交叉感染’和‘標籤效應’的風險。”她説,儘管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這種不良影響,但並未將影響完全根除。
另外,朱雪芹表示,借鑑“書刑”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她説,鑑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訴定罪,即使不判處監禁刑,也將對其未來工作、生活、婚姻產生不可逆轉的巨大影響,因此不宜完全照搬伊朗“書刑”制度。對於初次犯罪、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更多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並在考察期間增加閲讀法律書籍等相關要求,加強矯治教育,這也符合我國法律規定。“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這是一項重大司法舉措。2013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對矯治教育規定內容進行了細化,具體要求包括接受相關教育等多項內容。閲讀法律書籍可以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法治思維,是一種有效、低成本教育方式,於法有據,值得進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