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改為8歲
據澎湃新聞3月12日報道,3月12日下午,廣東代表團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兩高工作報告”等。澎湃新聞從會場公開宣讀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獲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基礎上,決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由6週歲改為8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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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降到“六週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下調,意味着什麼?舉個例子:一個不滿十週歲的孩子用自己母親的手機在朋友圈中發了數百元的微信紅包,母親發現後,向親朋好友説明情況,有些人將紅包錢退了,有些人沒有退。如果按照“六週歲”的規定,孩子母親就不能以孩子不滿十週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要求退錢。
在歷次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意見均不統一。不過,這一規定還是延續到草案四審稿。
今年3月10日,各代表團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
3月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基礎上,對草案四審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其中修改部分即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的規定。
全國法律委員會稱,針對這一規定,有的代表提出,6週歲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8週歲;也有的代表建議維持現行的10週歲規定不變;還有的代表建議下調至6週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決定,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將現階段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下限修改為8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