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寶馬車肇事案一審宣判 嫌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11年
今天(4月1日)上午,震驚一時、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6.20”寶馬車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庭審結束後,主審法官接受央視記者的採訪。
對於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是怎樣的,主審法官介紹,根據庭審中控辯雙方出示的證據,尤其是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錄像、血液檢查、兩次法醫學鑑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經過當庭質證辯論,可以認定如下事實:
被告人王季進系本市季進裝飾材料經營部業主,案發前與妻子陳某在本市五洲家居裝飾廣場共同從事水電裝飾材料經營。199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季進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A2,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其在南京市區生活、工作多年,且駕齡較長,故其應當知曉城區交通規則及主幹道車流、人流狀況。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季進以人民幣40萬元的價格從其連襟蘇某處購得寶馬轎車一輛併為其個人實際使用。


事發現場 被撞碎的馬自達

肇事寶馬車
車禍致馬自達轎車內兩人當場死亡
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季進駕駛寶馬牌轎車,與妻子、孩子自其住處出發,沿宏運大道、寧杭高速連接線、石楊路,前往五洲家居裝飾廣場上班,該線路亦為其平時上班、下班的行駛路線。上午11時許,被告人王季進駕駛寶馬轎車,自五洲家居裝飾廣場前往海福巷中國石化加油站給車輛加油。上午11時40分許,王季進用其手機撥打110報警,妄稱有人要害自己,手機已被監聽等。上午11時45分,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上坊派出所民警與其聯繫並詢問情況,其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對其報警行為登記備案,並拒絕向警方透露個人信息。
當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王季進再次駕駛寶馬轎車離開五洲家居裝飾廣場,沿本市秦淮區石楊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限速60 km/h 的軍農路路口時,車速已嚴重超限,以144.5 km/h通過該路口。之後,王季進繼續沿城區主要道路加速行駛約800米至友誼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轉交通信號燈均為紅燈禁行的狀態下,違章進入左轉彎車道高速直行,並以限速3.25倍的195.2 km/h的速度,衝進橫向正常行駛的車流中,猛烈撞上在該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轉彎行駛的被害人薛某駕駛的轎車。該車解體的車體及碎片飛出,撞上正常行駛的出租車、公交車等多輛轎車。撞擊導致薛某轎車當即解體,車內的薛某、劉某當場死亡,並致6輛轎車、公交車毀、損,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20.99656萬元。案發後,被告人王季進棄車離開事故現場並步行至約200米之外友誼河路10-1號院內,並試圖逃跑,後於當日14時20分許被民警抓獲歸案。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南京警方當時的通報稱,6月20日13時53分,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友誼河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寶馬”轎車由西向東闖紅燈通過路口,撞上由南向西左轉行駛的“馬自達”牌轎車,並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公交車和一輛出租車。事故造成“馬自達”轎車上司機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車駕駛人受傷。

肇事駕駛人事發後離開現場,警方在距離現場三四百米處,找到滿臉是血的寶馬車駕駛員,並將其控制。南京警方確認,寶馬車通過路口時,車速高達195.2公里/小時。
**兩次鑑定結果一致:**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
據央視報道,案發後,偵查機關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精神狀態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薛某近親屬質疑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的結論,申請重新鑑定。法院委託北京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對被告人王季進的刑事責任能力再次予以鑑定,鑑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於精神病狀態,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當時血液的檢查,可以排除醉駕、毒駕。
對被告人的兩次法醫學鑑定,應認為其犯罪時處於精神病狀態,對此公訴方、辯護方、被害方當庭均認可鑑定結論。
中新網報道稱,多名法律界人士透露,法院在判決時,上述鑑定結果將使肇事者獲從輕或減輕處罰。

肇事者被判11年
對於本案為什麼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主審法官介紹,被告人王季進長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駕車經驗,故其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車流狀況,明知交通法規及行駛路段限速,明知其以144.5-195.2km/h的車速長時間在城區主要道路行駛,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但不採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仍聽之任之、不計後果,直至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車速強闖十字路口紅燈,衝進路口正常行駛的車流中,撞毀、撞損多輛車輛,致兩人當場死亡。其行為及其行為反映出來的主觀心態,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過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徵,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故合議庭一致認為,被告人王季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於為何判處被告人王季進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主審法官介紹,雖然王季進系限制責任能力,但是結合其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造成的嚴重後果、事後未能積極賠償,故合議庭認為對其不適合減輕處罰,只能依法適當從輕,故作出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介紹,本案僅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被告人可依法上訴,檢察院也可依法抗訴。(央視記者 常楊 杜思源 尹一男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