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在中國,做渣男的成本很低
這兩天,“劉洲成家暴”成了微博上的熱搜話題。至上勵合成員劉洲成的妻子在微博上爆料,説劉洲成在她懷孕、做月子期間對她家暴,孩子出生幾個月就不管了,還提出只要女方管她父母要500萬給他,他就勉強和她過下去。

其實,中國家庭存在家暴的比例不低,但舉證困難,家暴者很少得到應有的制裁。按婚姻法規定,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並以此保留證據。但是,公安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果傷得不嚴重,通常會按家庭糾紛“簡單”處理,很少採取治安處罰措施。因此,在離婚案中,家暴的舉證非常困難,法院少有認定的。
我做法官時曾經辦過一個關於家暴的離婚案件。女方提供了所在單位出具的男方長期對女方實施家暴的證明。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單位對家暴行為勸阻、調解義務。所以,我認為這個證明足以證明男方有家暴行為,據此判決離婚。此後,家暴男經常到我所在的鄉鎮法庭威脅我,我卻拿他沒有辦法。
在中國,做渣男的成本很低,但讓渣男付出代價的成本卻很高。
網上曾有傳聞,某經濟學家曾送了小三一套房屋,兩人分手後,經濟學家以其妻子的名義起訴小三,主張該贈與行為侵犯了夫妻財產共有權和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法院判決小三返還房屋。經濟學家不但未付分文“睡資”,還因房屋漲價而淨賺了。我無法核實這個傳聞的真實性,但我清楚,從法律上這是可能的,也有類似的判例。
也許有人要問,經濟學家的妻子被當槍使就沒有意見嗎?多年前有一部很火的電視劇叫《蝸居》,劇裏找小三的官員宋思明的太太講了一句很有哲理的話:“我也想尊嚴,可我認真核算過成本,我覺得隱忍更符合現代經濟學。”

電視《蝸居》劇照
很不幸,我們生活在一個渣男可以很低的成本活得很自在的時代,而我國的婚姻法實際上對此並沒有什麼好辦法。
家暴、找小三、不顧家,這是渣男在婚姻中的典型表現。
家暴
家暴的舉證很難,而比舉證更難的是我們對待家暴的觀念和態度的轉變。
很多遭受家暴的受害者,都選擇“失聲”。以和為貴、家醜不得外揚,這些流傳了幾千年的觀念束縛了人們的思想,也制約了法律的有效實施。有多少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得到法律求助?這是一個不需要大數據就可得出答案的問題。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找小三
找小三有道德成本,但這個成本低得可以忽略不計,“小三”這個詞的流行並取代“二奶”成為流行語,就有淡化這一行為的反倫理色彩之嫌。
找小三有經濟成本,但長期性交易的一方往往是權力或財富的高度集中者,其參與交易就是在消費其過剩的權力或財富。因此,對於普通人是高成本,對於權貴階層則是低成本。
找小三有違法成本。刑事上,現實中極少有因找小三而觸犯刑律的,除非有人蠢到犯重婚罪或壞到犯破壞軍婚罪。行政上,目前還沒什麼行政法規可制裁找小三的。民事上,《婚姻法》在2000年修訂時做了一次理想化卻被實踐證明很失敗的嘗試——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舉證困難,賠償很低,收效甚微。
維權成本和離婚成本相當高,是“宋太太”選擇隱忍的根本原因。
不顧家
不少男人找了小三,但如果沒有小三的壓力,其實是無所謂要不要離婚的。因為離不離婚在事實上對他們沒有多大區別。他們事實上不承擔家庭,不照顧孩子,而他們的妻子卻被迫獨力承擔家庭的重擔,甚至請求他們支付撫養費都有法律上的障礙(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是有法律限制的)。
即使離婚了,也有不少人“成功”逃脱了撫養費的執行,因為我國的個人財產實際上是不公開、不透明的。
所以,離不離婚有差嗎?別忘了還有神一般難以動搖的“二十四條”,還有轉移財產、偽造債務等各種毀三觀的伎倆在等着毫不知情的“宋太太”們。
是婚姻法歧視女性嗎?不是的,婚姻法在保護女性方面還有傾向性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一個體系,一部法律的有效實施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予以支撐和完善。
姑且不論二十四條的修改,要使渣男活得更加痛苦,要讓 “宋太太”活的更有尊嚴,至少要建立兩項制度:財產公示制和離婚後贍養制。

經濟是制約婚姻自主性的重要因素,經濟獨立和財產自由是婚姻自主的前提。因此,財產必須公示,夫妻財產必須實名登記、透明可見、隨時可查。當然這會觸動某些人的“奶酪”,並以隱私權為由反對。但隱私權不是用來保護見不得光的財產的,也不是用來保護花着老婆的錢去找小三還家暴的渣男的。
離婚不僅成本高昂,而且可能讓不少經濟缺乏獨立又要承擔撫養孩子重擔的女性的生活水準下降。對於這一點,一些發達國家的離婚後贍養制值得借鑑。
離婚後贍養制的邏輯是:無論夫妻一方在外工作賺錢,還是在家操持家務帶孩子,都對家庭作出了同等貢獻,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必須均等,而且更有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為家庭作出的付出,以保證其生活水準在離婚後仍然不變,這樣才公平。
德國前總理施羅德離了三次婚,所以他在當總理時必須支付他的前妻們高昂的贍養費。於是,施羅德總理假期出遊的場景很辣眼晴,他在保鏢們開的寶馬、奔馳(公車)的簇擁下開着自己的破大眾(私車)。

關於“劉洲成家暴”的話題,在網上引起了很高的社會關注度。我想,這也許是件好事。如此高的關注度,説明很多人對此有共鳴,説明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代表性,説明很多人對法律的現狀不認可且希望有所改變。
法律不是萬能的,但不應是萬萬不能的。至少,我們可以在法律層面作出更大的努力,不讓法律成為渣男的避風港,儘快結束這個渣男時代!
本文已獲微信公眾號“法律讀庫”(lawreaders)授權轉載,作者:林立(boi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