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網信辦遏制渲染明星緋聞,指導微博制定娛樂信息管理規定
據澎湃新聞8月3日報道,當日下午,北京網信辦召開“遏制追星炒作低俗媚俗之風”工作推進會,指導微博制定併發布《微博社區娛樂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推動專項行動制度化、常態化。微博、今日頭條、騰訊、一點資訊、優酷、網易、百度等網站相關負責人,牙仙文化、鼓山文化、蜂羣文化等娛樂自媒體公司及部分自媒體賬號負責人蔘會。
在北京網信辦的指導下,微博近期制定了《規定》以加強娛樂信息管理,《規定》從法律依據、制定目的、內容發佈、行為準則、違規處罰等多個方面對娛樂資訊機構、演藝人員、娛樂自媒體等賬號運營主體進行了規範,是對整治工作的進一步深化,也是國內首個由行業領軍網站制定的互聯網娛樂信息自律管理制度。
會上,北京網信辦要求屬地網站、娛樂自媒體公司及相關自媒體賬號依法運營,積極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健康向上的主流輿論環境,認真清理遏制渲染演藝明星緋聞隱私、炒作明星炫富享樂、低俗媚俗之風等問題,共同維護網絡空間的風清氣正。

資料圖 來源:網絡
附:《微博社區娛樂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娛樂內容領域健康發展,維護用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規範娛樂信息有序發佈,有效遏制低俗媚俗之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微博社區公約》等社區規則,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娛樂信息是指有關影視戲劇演藝演出製作宣傳發布評論及相關演出演職從業人員的信息。
第三條 娛樂資訊機構賬號、演藝人員實名賬號、娛樂自媒體賬號在發佈娛樂信息內容時應遵守本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四條 娛樂資訊機構賬號包括新聞媒體機構和商業網站媒體在微博平台上開設的機構認證賬號。
第五條 演藝人員實名賬號主要是指各類演員從藝人員在微博平台上開設的賬號,微博鼓勵此類賬號前台認證,做到後台實名。
第六條 娛樂自媒體賬號是指在娛樂領域有一定影響力,並按照關於自媒體的管理規定進行認證和管理的賬號。
第七條 娛樂資訊機構賬號、演藝人員實名賬號、娛樂自媒體認證賬號在發佈傳播有關娛樂追星的信息內容時,均應遵守本規定內容,確保正確導向,正面宣傳為主,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第八條 娛樂資訊機構賬號、演藝人員實名賬號、娛樂自媒體認證賬號在發佈傳播有關娛樂追星的信息內容時,應杜絕違法侵權、低俗媚俗內容。
第九條 以跟蹤、蹲守、偷拍等作為噱頭,以組織化公司化為形式,進行低俗炒作渲染的,一經發現直接予以關閉或刪除內容。
第十條 娛樂資訊機構賬號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對應主管部門的政策指導和管理。在微博平台中遵守《微博社區公約》等社區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演藝人員實名賬號在發佈有關娛樂信息時應避免以緋聞醜聞、糾紛衝突進行惡意炒作。
第十二條 微博提倡引導娛樂自媒體賬號生產傳播導向正確、格調健康的優質原創內容,應積極傳播正能量內容,參與公益事業和公益信息傳播等。
第十三條 對於包括明星在內的知名人物提出異議和批評是用户言論自由的範疇,但是任何沒有基本事實根據完全以譁眾取寵博取曝光為目的所發佈的言論,將會被認定為不實信息和網絡謠言。
第十四條 娛樂自媒體賬號應按照微博關於自媒體的管理規定進行認證,然後根據本規定進行單獨的登記備案和管理。微博建立娛樂自媒體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違規記錄管理台賬。
第十五條 對於娛樂自媒體賬號的違規行為,除按照《微博社區公約》、《微博社區舉報投訴細則》有關的程序進行處置外,凡涉及造謠誹謗、低俗媚俗、追星炒作的,首先在管理台賬記錄在案,並根據違規次數和嚴重程度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 微博為管理娛樂信息建立約談制度,約談分為管理政策宣講性約談和違規行為警示性約談。被約談對象包括娛樂資訊機構賬號的負責人、使用人,演藝人員實名賬號的使用人、娛樂自媒體認證賬號的負責人、使用人,還包括賬號運營MCN機構、明星經紀人等。
第十七條 進行管理政策宣講性約談時,微博將提前通知約談時間、地點、事由。被約談對象不及時出席約談,致使管理政策傳達不到位的,由被約談對象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進行違規行為宣講性約談時,微博將提前通知約談時間、地點、事由。被約談對象不及時出席約談、約談後未改正違規行為、未及時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將依照本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微博可依照娛樂信息管理的需要和管理政策的要求修改本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