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3人衝擊立法會一案改判 即時監禁8到13個月
據香港文匯網報道,8月15日,因2014年6月衝擊香港特區立法會而被定罪的13名示威者一案被宣佈改判。法官最終裁定,以案件的暴力程度及各人態度來看,此前判處社會服務令明顯過輕,本次以15個月監禁為起點,各被告改判監禁8至13個月。

2014年衝擊現場(資料圖)
文匯網報道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大批示威者用竹竿等物撞擊立法會大門。去年2月,東區裁判法院裁定13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但“企圖強行進入”罪名不成立,分別輕判80至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昨天(14日)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複核,指當日情況極其嚴峻,幾名被告的暴力行為將近暴動的臨界點,只有判監禁才是合適的刑罰。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在庭上陳詞稱,本案罪行的嚴重性極大,涉案者不只被捕人士,還有逾100人大規模非法集結,他們是“夥同犯案”及“集體行動”。示威者恃着人多勢眾,無視立法會內有警員駐守,以竹枝、雨傘及手推車拆下的金屬工具,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而立法會是香港法治的重要象徵,示威者的大規模衝擊是公然挑戰法紀、漠視公眾秩序,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有關情況或可能演變成暴動。

萬德豪指出,本案的衝擊事件損壞了立法會財物,維修費達42萬元,一名保安員於阻止示威者搬走鐵馬時受傷,腳趾骨折。當時環境危險,沒人死亡或少人受傷僅是“好運”。他強調,本案一眾被告沒有真誠悔意,在原審定罪後,向裁判官坦言不會為所作所為後悔,部分被告更就定罪提出上訴。律政司認為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而循簡易程序非法集結最高可判三年。他認為法庭應按最高判刑的“中上端”考慮刑期。
案件於今晨繼續審理,雙方陳詞完畢後,法官最終裁定:以案件的暴力程度及各人態度,社會服務令明顯過輕,以15個月監禁為起點,各被告改判監禁8至13個月。本案的13名被告依次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除認罪的黃根源被判8個月外,其餘各人判13個月。法庭同時向缺席被告招顯聰發出拘捕令。

今天上午的庭審中,朱偉聰、周豁然和陳白山三人沒有聘請律師代表。朱、週二人在陳詞中對當天出現的過激行為及受傷的安保人員表示遺憾。但同時,朱偉聰表示“不會後悔”,周豁然則稱“我沒做錯”。
今天,大公網同時刊登評論《‘社服’無法理 覆核彰法理》。文章指出,本案在香港“示威抗議暴力和衝擊治安方面都開了前所未有的先河,其性質之嚴重、影響之壞更是前所未見。”如此嚴重的衝擊立法機關案中,被告僅被判社會服務令,“更是前所未見”。暴力衝擊可“社服”,是無天理;律政司覆核如不成功,是無法理。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