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昆明擬定拆除違建一律不補償 強拆費用當事人承擔
據云南網(昆明)8月20日報道,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將於8月31日舉行《昆明市違法建築處置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聽證會,從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可以看出,本次辦法對違法建築的認定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在處罰方面,擬定對被拆除的違法建築一律不予補償,同時給違法建築供水、供電、供氣,或者設計、建設的單位或企業也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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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哪些建築屬於違法建築
從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可以看出,本次對違法建築的認定有了明確的規定。
具體為: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在合法建築上擅自新建、搭建的建築;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築的。
處置:無法採取改正措施 限期拆除
違法建築處置部門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應當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並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城鎮違法建築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鄉村違法建築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限期改正,已形成建築面積的按已形成的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未形成建築面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拆除。
哪些違法建築應當拆除
在本次徵求意見稿中,對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有明確規定。
城鎮違法建築應當拆除的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不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面積、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的;在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含居住建築)擅自新建、搭建的;侵佔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在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臨街兩側擅自新建、搭建的;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的;導致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日照無法滿足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臨時建設工程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鄉村違法建築應當拆除的有:未依法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手續,且嚴重影響鄉村建設規劃的;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嚴重違反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歷史建築、生態、水系等保護規定的;屬於“一户多宅”需依法拆除的;嚴重影響整體環境和村容村貌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頂樓加蓋屬於違建 圖據網絡
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築:依法沒收
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築為:拆除該違法建築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拆除該違法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的。被認定為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沒收違法建築或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強制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徵求意見稿提出,對被拆除的違法建築一律不予補償。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產生的臨時保管費用、強制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前,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置違法建築內的財物。當事人逾期未認領或處置的,違法建築處置部門有權對違法建築內的物品進行拍賣變賣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進行處置。處置後所得價款在扣除臨時保管費、強制拆除費等應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後若有剩餘的,返還當事人,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承擔並繼續繳納。
為違法建築供水電氣最高罰3萬
徵求意見稿提出,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社區、村(居)民委員會、 村(居)民小組、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區域內發現違法建築的,應當對違法建設行為給予勸阻,並及時向違法建築處置部門報告。
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違反本規定,為違法建築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承攬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或者監理業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