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曝洛陽三名男子疑遭同性迷姦 警方:正在調查
21日晚,微博上一名叫李楓的作家,以性騷擾罪名征討郭敬明,事件真假尚未定論。

同天,媒體又曝出,一男性網友爆料自己遭受男教練性侵併受傷,引發熱議。

近年來,男性遭遇性侵事件多有曝光,但很多人在面對男性遭性侵一事時,更多地把它當成玩笑,而未能像女性受性侵事件那樣備受關注。
今日,又一起同性性侵事件被媒體曝光。據北京時間報道,8月1日,網友“武漢直播”在微博發文稱,前段時間在網上看到一組淫穢不堪的視頻和照片,內容竟是3名看着年紀不大的男子疑似在無意識的情況下遭同性性侵,且全部過程被手機錄製,並被傳到網上。

@武漢直播 微博截圖
該網友根據照片上的GPS信息,發現地址位於河南洛陽西工區道南路19號附近,而周邊的尚客優快捷酒店的裝飾與照片場景相似。對此,時間新聞聯繫到該酒店,工作人員表示並未聽聞此事。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中。
無意中發現疑似同性迷姦視頻
今年5月初,網友“武漢直播”在網上搜索《魔卡少女櫻》中的動漫角色李小狼時,無意中發現了一個小狼愛正太的內容,“當時我以為是動漫。”他回憶説,隨後將網頁中的內容從一個名為yunfile的網盤下載到電腦,可當他打開文件,裏面的內容令他大吃一驚。
“沒想到是男子疑似被迷姦的內容,他們看上去年紀都不大,像是男孩。”他説,照片上三個男孩趟在旅館的牀上,其中兩人趴着,一人平躺,衣服蓋着臉部,最靠外的男孩褲子已被脱掉一半,露出內褲。視頻的內容則更加露骨,三人在毫無意識的情況下,內褲被脱掉,一名男性疑似正性侵他們。
在“武漢直播”下載到的視頻中,時間新聞記者看到,在這段長約10分鐘的視頻裏,三名男子在被脱衣服時均無反應,期間其中一人甚至臉部朝下,趴在地板上。
記者注意到,視頻開頭寫到“購買微信:bwmj666”,而在視頻中也有水印寫着“微信xiaolangaaaa”,然而通過微信搜索這兩個賬號,結果顯示該用户不存在。
“武漢直播”説,看到視頻後,他趕緊在網上對色情內容進行舉報,因為感覺事情很嚴重,他同時也諮詢電腦高手,嘗試從視頻和照片中找到線索。
經過一番努力,他發現照片屬性欄中留有拍攝時間,2017年1月1日,以及拍攝所在地的詳細經緯度。“我們根據GPS定位,發現拍攝照片的地方就位於洛陽市火車站附近。”他説,在附近搜索酒店後,找到一家名為尚客優快捷酒店(洛陽火車站店),其室內照片與事發環境極其相似。對此,時間新聞聯繫到該酒店,工作人員表示並未聽聞此事。

照片中自帶的GPS定位
“雖然沒辦法確認他們的具體年齡,但覺得這件事實在是太惡劣了。”該網友對時間新聞記者説,自己將內容發到網上是為了引起對被疑似迷姦男孩的關注。

照片的GPS定位顯示在洛陽市火車站附近
警方正在調查中
時間新聞記者注意到,8月1日“武漢直播”將該事發布到微博後,當天上午,認證為河南省洛陽市公安局車站派出所的微博用户在下方跟評,表示未接到此類報警。如果有詳細情況,請撥打派出所的報警電話反映。
這件事同樣引起洛陽市公安局的關注,其官方微博也在下方跟評,詢問該博主在什麼時間、什麼網站下載的視頻和圖片,能否提供更多詳細資料,以便警方進一步瞭解情況。
之後在8月18日,該網友再次發佈與該事有關的微博,車站派出所跟評表示,其所反映的情況,派出所以開展調查,如有更多線索可通過郵箱發送,或到派出所反映。
8月22日,時間新聞記者從洛陽市公安局車站派出所瞭解到,對於此事警方正在調查中。
採訪過程中,**“武漢直播”稱,在檢索這條視頻來源時,他和朋友還發現另外20餘部視頻。**這些視頻同樣不堪入目,比如單獨一名男孩在疑似沒有意識的情況下被性侵。視頻中,不少男孩看上去像是未成年人。
此外,他指出視頻拍攝者不僅實施性侵犯,還把異物塞入生殖器和肛門,甚至還用暴力扇拍男子的臉和屁股,侮辱受害者。
“關注此類事件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不可能是為了博眼球,更希望推進法律保護男權。”採訪結束時,他表示如果相關部門需要進行調查取證,自己將全力配合。
律師:性侵男性不屬於強姦罪 但要承擔刑責
若男性遭遇性侵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霍繼強律師表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只可能是女性,現行法律不承認男性被強姦一説。
儘管男性暫時不能作為強姦案的受害者出現,不過霍繼強律師表示,在具體司法實踐中,若成年男性遭遇嚴重性侵,警方或將以故意傷害罪來追究責任。
此外,他指出,**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罪中的“婦女”修改為“他人”,填補了我國男性性權利保護的空白。**具體內容是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若男性遭遇性侵,是能夠以猥褻罪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如果因性侵行為,導致被害人構成輕傷以上,則將依據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定罪量刑。
霍繼強指出,該事件中還涉及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2011年,42歲男子“強姦”18歲男同事並導致受害人輕傷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報》報道稱,這被認為是我國內地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綜合北京時間、中國之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