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周:黑了郭敬明這麼多年,今天不得不替他説句公道話
8月21日晚上,青年作家李楓通過個人實名微博發佈文章,控訴大約十年前(2008年前後),郭敬明對自己進行“性騷擾”、“性侵”。此文一出,迅速引爆網絡。在公周廝混的知乎上,無數個藉機調侃、嘲諷乃至辱罵郭敬明的帖子迅速出爐。一位知乎答主,寥寥幾行答案12小時點贊破萬。實際上,這些高贊答主説了什麼?無非是毫不遲疑地把郭敬明定性為十惡不赦的性侵狂、掌握資本力量的魔頭,藉機繼續調侃郭敬明的性取向、身高,迎合部分網友對郭敬明的負面情緒而已。

有人説知乎藥丸、知乎已完,從這件事看來,確實不容樂觀。
不過,越是處境艱難、身處癲狂,我們越該堅守理性、發出不一樣的聲音。下面是我從法律專業角度,對李楓事件的評述。
1.“性侵”、“性騷擾”和“猥褻”
首先,“性侵”不是法律概念。廣義的性侵害,是人們對強姦、猥褻、侮辱婦女(例如正房當街扒光小三衣服等)、性騷擾乃至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比如暴露狂)等與性要素有關的所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統稱。狹義的性侵害,專指強行發生性行為(對女性,構成強姦罪;對14週歲以下男孩,構成猥褻兒童罪;對14週歲以上男性,構成強制猥褻罪)。
其次,理解“性騷擾”,首先需要明確“猥褻”的概念。“猥褻”有三層構成要素:(1)具有“性的意義”,即刺激或滿足行為人的性慾望;(2)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權”,即未經對方許可;(3)實施性行為之外的其他淫穢行為,例如對胸部、陰部、臀部等隱私部位的觸碰、摳摸、親吻、揉捏等。這三者缺一不可。相比之下,“性騷擾”的概念更寬泛,(1)可以不直接刺激或滿足性慾。比如老闆趁女秘書送材料時,故意講黃段子、露骨的挑逗語言等。這種做法構成性騷擾但不構成猥褻;(2)行為方式不僅限於對胸部、陰部、臀部的侵犯。比如老闆來到女下屬辦公桌旁,一邊講工作,一邊曖昧撫摸女下屬的後背、手背等,構成性騷擾,但不構成猥褻。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強姦、侮辱、性騷擾的對象都只能是女性。如果對男性實施上述行為,需要根據情況歸入尋釁滋事、強制猥褻等不同法律定性。你可能已經發現了,只有“猥褻”概念是男女通用的。即便這一點,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9帶來的新變化。
2.假如李楓的指控屬實?
李楓的微博控訴中,其實關鍵信息就是兩條:
其一,郭敬明“來到我的牀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在我看來,郭敬明的這一舉動,尚不構成性騷擾。主要原因是情節輕微,尚無明確的性意味。可能郭敬明確實是同性戀、也確實對李楓產生了性慾望,但僅僅憑藉“來到牀上”、“把手放到身上”仍不足以認定。當然,李楓講得很粗略,如果是郭敬明直接把手放到了李楓生殖器或大腿內側等部位,那就可以認定為“猥褻”了。
其二,“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還想給我口交”;這一點,李楓講得也有些模糊。究竟是郭敬明明確提出了這一要求,還是李楓通過郭敬明的動作、表情或其他暗示,得出了郭敬明希望給自己口交的要求呢?甚至郭敬明採取了某些不法行動,比如撕扯李楓的衣服、闖進李楓正在洗澡的浴室等等?由於信息不明,我們仍然無法認定郭敬明的行為構成了“性騷擾”或者“猥褻”。
所以,即便李楓的控訴屬實,我們尚不能得出郭敬明構成“性騷擾”或“猥褻”甚至“性侵”的結論。

郭敬明與李楓
3.李楓的指控可信嗎?
個人認為,在李楓提供進一步信息或拿出相關證據之前,他的控訴只能説“可能”,而談不上可信。畢竟從2008年至今,已經近10年時間。並不是説相隔10年,爆料一定是假的,只能説增加了我們判斷的難度。而且,李楓的描述太過簡略,缺乏可以相互印證的細節,這一點也與他勇敢站出來、揭露超級文化名人郭敬明的姿勢不相符合。換句話説,如果真的是忍無可忍、義憤填膺的指控,他提供的信息會更全面、更詳盡,而不是現在這樣輕描淡寫、模稜兩可。
我們願意相信李楓的真誠,但也希望他拿出進一步的證據,提供更多信息。這次事件究竟是否會爛尾,取決於李楓本人。
4.如何看待郭敬明?
公周的高中時代,郭敬明與韓寒剛剛開始爆紅。那時候在無知的情況下,看過郭老師的《幻城》,也就深深瞭解了郭老師的寫作風格和文字水準。從此,敬而遠之。
郭敬明的成功,是特定時代的特定產物。在我看來,他只能算作娛樂人物,而不是文學作者。我們可以批評他的抄襲醜聞、指摘他的電影和小説,甚至可以調侃他的身高、評論他的性取向(其實拿這兩點調侃任何人,都是非常Low非常無知的)。但涉及到法律概念,涉及到“性侵”、“猥褻”、“性騷擾”,我們還是要堅持法治原則,不能僅憑一面之詞羣起而攻之。
什麼是法治原則?我給大家一個最樸素的答案:就事論事。
(本文原發於微信公眾號“公眼觀察”,觀察者網已獲作者授權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