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比特幣已成違法犯罪工具
據澎湃新聞9月13日報道,當天晚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各類代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在一些互聯網平台進行集中交易,涉眾人數逐漸擴大,形成了不可忽視的金融和社會風險隱患。
“虛擬貨幣”已成違法犯罪工具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指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投資者應保持警惕,發現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應立即報案。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表示,投資者通過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等,且平台技術風險也較高,國際上已發生多起交易平台遭黑客入侵盜竊事件,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交易平台獲取所謂“虛擬貨幣”以從事相關非法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近期大量交易平台因支持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已被監管部門叫停。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台在我國並無合法設立的依據。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最後呼籲各會員單位履行行業自律公約的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不參與任何與所謂“虛擬貨幣”相關的集中交易或為此類交易提供服務,主動抵制任何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
在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叫停ICO之前的8月30日晚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也曾發佈過《關於防範各類以ICO名義吸收投資相關風險的提示》稱,以ICO名義從事融資活動,相關金融活動未取得任何許可,其中涉嫌詐騙、非法證券、非法集資等行為。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資料圖@視覺中國
監管部門正在監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意在禁止所有交易
無獨有偶,據第一財經9月13日報道,有接近監管的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透露,監管部門目前正在對所有涉及虛擬貨幣和法幣交易的平台進行監控,意在禁止所有交易。
上述接近監管的人士強調,監管意在禁止的並不是虛擬貨幣本身,而是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的交易。
目前能用人民幣等法幣交易比特幣的平台分成兩大類,一類是交易所,也就是比特幣的一手交易平台(OKcoin幣行、火幣網、比特幣中國等),另外一類就是OTC場外交易平台(幣看網、Coincola等),也就是比特幣二手交易平台。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監管當局決定關閉中國境內虛擬貨幣的交易所。截至目前,已有部分交易平台關站,多家平台暫停充值交易。國交網於9月8日中午發佈公告稱,平台所有幣種於9月8日17:30全部暫停交易。
9月9日,和幣網也發佈關閉網站的公告,稱和幣網將停止一切虛擬貨幣交易業務,並關閉網站,請投資者立刻將虛擬貨幣資產以及人民幣資產提現。此外,51數字資產、雲幣網等平台已經暫停了人民幣充值。
除了場內交易,國內主要的場外交易平台幣看網9月13日發佈公告稱其將於9月14日00:00起,暫停場外交易功能,屆時手機APP及網站將不再提供BTC(比特幣)、BCC(比特幣現金)的場外交易服務。

幣看網公告
不過,截至記者發稿,國內三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火幣網、OKCoin幣行和比特幣中國仍然表示沒有收到監管消息,平台運營正常。
OKCoin幣行公告表示,如果有關監管的報道屬實,OKCoin將停止目前的比特幣對人民幣交易,轉型為數字資產點對點交易的信息平台。
以下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全文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各類代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在一些互聯網平台進行集中交易,涉眾人數逐漸擴大,所形成的金融和社會風險隱患不容忽視。為幫助社會公眾正確瞭解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認識投資風險,保護自身權益,現就有關風險事項提示如下:
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投資者需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投資者應保持警惕,發現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應立即報案。
投資者通過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等,且平台技術風險也較高,國際上已發生多起交易平台遭黑客入侵盜竊事件,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交易平台獲取所謂“虛擬貨幣”以從事相關非法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近期大量交易平台因支持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已被監管部門叫停。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台在我國並無合法設立的依據。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呼籲:各會員單位應履行行業自律公約的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不參與任何與所謂“虛擬貨幣”相關的集中交易或為此類交易提供服務,主動抵制任何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