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從司法考試走向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初衷是什麼?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海】
被稱為“最後一次”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已於九月中旬結束,為了趕上這最後一班車,此次司考報名人數來到了創記錄的64.9萬人。
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之時,大家都已經預見到新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即將到來,而在今年8月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對涉及司法考試的條文進行了修改,正式宣告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到來。
究竟為何要做出這樣的制度變革,而這種變革又可能帶來怎樣的變化?由於具體的考試細則以及法院、檢察院、律師協會等配套細則尚未出台,僅從兩辦的意見來看,構建一個政治素養更高,業務能力更強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應該是此次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創設的最主要目標。
換言之,在肯定了從02年開始以來司法考試所取得的成績的同時,也對其未能實現當前形勢的期待有所遺憾。
一、為何構建法律職業資格制度
從02年開始到現在,司法考試的通過人數大概在60萬,而其中僅有一半左右的通過者進入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以及公證員這些法律工作者的隊伍中。而與之相對的是,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政府行政中的法律工作者們卻並沒有通過司法考試,當然我們不能武斷地説通過者一定具有更強的法律運用能力,但從比例而言,顯然司法考試通過者應當更為適合相應的法律工作。

2017年9月16日,天津,參考人員在“誠實守信 走好法律職業第一步”標語旁複習。當日,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開考(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不僅於此,即便進入到法院、檢察院、律師隊伍中的通過者們,也似乎並沒有取得應有的成績。排除掉因為思想素質不高、司法腐敗等因素(嚴格講,這些因素不應當排除,因為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本身就屬於法律工作者必備的素質),僅從客觀數據來看,全國法官人數在22萬左右,2016年受理案件數1630.29萬件,人均年處理案件數74件,基於全國人口每名法官對應人口數7400人。
2015年全國法官人數2944人,當年受理案件數69.83萬(排除簡易裁判所以及家庭裁判所),而我們的鄰國日本,人均年處理案件數237件,基於全日本人口每名法官對應人口數4萬3750人。**我國的法官無論是人年均處理案件數還是對應的人口數都遠遠低於日本,**而在審判質量、裁判文書説理等方面,相信沒有誰會認為我們已經遠遠高於日本。
當然,我們存在着經濟發展不均,人口分佈不均,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法官處理案件數已然趕上甚至超過日本法官平均值的特殊情況,但日本同樣存在着東京這樣的案件數更多的狀況。因而,在思考如何有效提高法官業務能力之時,作為入口的司法考試自然成為了一個很重要的要素。
倘若僅僅為了將法律職業人員範圍從法檢律師公證員擴充到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人員,那麼完全無需變革什麼司法考試製度,僅僅只需要在相應招聘時明確要求通過司考即可。
同理,法院工作人員的職業能力的提升也完全可以交給入職之後的內部培訓來解決。但國家仍然堅持進行改革,只能理解為,我們不僅對入口不滿意,對出口同樣不滿意。
在入口上,我們需要進一步提高門檻;在出口上,我們不再各自為政,不能因為各單位的培訓能力的不一而導致各法律職業人員的能力良莠不齊。因此,此次的改革並不僅僅是一次“考試名稱”的變更,而是一個貫穿始終的“制度”建設。
二、如何構建法律職業資格制度
1、在入口上,我們發現,改革後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更為嚴苛了。具體而言,只有(1)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2)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3)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才有報考資格。
而這一修改也是此次改革最為引起爭議的地方,這一規定被廣泛解讀為只有法律專業才能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甚至觀察者網有網友評論“國家的法律工作將由各個高校法學畢業生承包,將不再有具備金融背景的法官審理金融案件;將不再有具備醫學背景的法官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將不再有具備計算機學術背景的法官審理軟件侵權案件……各行各業的案件以後都將由僅有法律背景的外行人來裁決判罰。”
而我們從條件設定來看,這種擔憂毫無必要。
第一、即便在不進行此次改革的情形下,我們法院在招錄審判崗時也從未將專業要求設定到法律之外,換句話説,這種擔憂倘若能夠成立,也早就應該成立了,而不是一個將來時態。
第二、對於法官審理案件的專業性要求,我們不僅早就注意到,而且在學位設置時也早有佈局,條件(2)中的法律碩士,正是那些本科專業不為法律的學生才能報考,其中不僅有金融、醫學、計算機,還有建築、汽車、化學等等。跨學科的複合型審判人員早就成為了法官羣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7年9月8日,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的法官翻山越嶺來到上壩鄉東陽村,在農家門口開庭審理一件村民打架損傷賠償糾紛案。(圖片來源:東方IC)
第三、即便審判人員只懂法律也完全不會因為技術原因影響裁判的公正。因為,我們訴訟程序中還有鑑定,對於具體事實的認定完全可以藉助這些專業人員來幫助實現,而且在新的民事訴訟修改中,我們還增加了專家輔助人,以幫助我們的當事人對專業問題進行質證辯論,法官甚至只需要專注於法律評價即可。
因此這種排斥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理由之下的真正原因才更值得探討,那就是很多非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考不了了。而這其實恰恰是此次改革真正想要在入口排除的。
很多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視之為歧視,其實不然。條件(3)的存在並不排斥非法學專業的報考者,只是通過三年法律工作經驗將“考證狂魔”擠出隊伍罷了,倘若你真的願意並熱愛法律職業,你一定能夠滿足三年法律工作經驗的要求(例如企業法務、書記員、民間調解組織工作人員等等),並最終也一定能順利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而那些讀書期間將司考、CPA、證券業從業資格等等各種證書拿了一圈的“考證狂魔”們最終可能並沒有進入到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來,這也是為何60萬司考通過者中只有一多半從事法檢律師公證員工作的原因之一。
另外,這種所謂的“歧視”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同樣存在,改革後條件(1)要求獲得法學類本科學歷,不再允許本科期間報考,而法院、檢察院等單位並不接受沒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入職,這就陷入到要麼讀碩士,要麼工作了再考的選擇困境,因此很多法學本科畢業的學生也就只能紛紛改行了。而無論是讀研還是有着堅定信念畢業再考的學生,從統計學上來講確實都屬於學生中較為優秀的存在,這也再一次提升了參考人員的素質門檻,進一步收緊了入口。
2、在出口上,我們首先擴大需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的職業範圍,真正提升法律職業的專業素養。尤其在當前立案登記制下行政訴訟高發,迫切需要嚴格依法行政,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形勢之下,對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人員要以類司法的標準嚴格要求。
此外,雖不強制,但鼓勵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執法者以及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都儘可能的獲得該資格,提升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
更重要的一項舉措在於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如前所述,各法律職業團體由於沒有統一的職前培訓,導致法律實務能力的良莠不齊已然超出了本身個人素質的差異。法、檢、律師均有一年甚至更長的實習期,但這種實習很多都是“以賽代練”,缺乏體系性。
還以日本為例,所有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學員都需要進入到司法研習所進行兩年的研習,分別到法院、檢察院、律所各進行為期半年以上的實習活動一來保證能夠勝任法律工作,二來選擇自己適合的法律職業。

2014年12月20日是我國第一個國家憲法日,威海中院舉行了憲法宣誓儀式(圖片來源:新華網)
我們此次的改革,雖然沒有進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完全統一的培訓,但明確了法官、檢察官職前培訓時間為一年,其他職業分別由各自行業主管單位等進行確定。最重要的是培訓方式、內容、期限等等不再由各單位自由決定,而是進行了統一制定,目的就是為了訓練職業技能,提高參訓人員實際工作能力。
最後,期待真正熱愛法律並願意從事法律職業之人能夠進入法律職業共同體,更期待能夠為他們構建一個有效的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管理體系以幫助他們更好的進行法律實務工作。唯有“嚴入、嚴出、嚴管”,法治才更值得期待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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