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患艾滋病未告知 丈夫向婚檢機構索賠12萬被駁回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江蘇南通一對夫妻,女方生孩子後,男方發現妻子患有艾滋病,隨後將婚檢機構告上法庭並索賠12萬,但被法院駁回。
此新聞被報道後,在社會上引發極大爭議,爭議焦點就是責任在誰:婚檢機構應不應該告訴男方,以及關於女方隱瞞病情的討論。
據看看新聞7日報道,南通市一對夫妻當初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共同在當地婚檢機構進行了婚前檢查,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
婚後不久,妻子生了個孩子,可是這時候男子發現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將婚檢機構告上了法庭,並索賠10萬元彩禮損失和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但法院判卻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調查,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了艾滋病,並在疾控中心有過備案,她還曾因此做過中期妊娠引產手術。
此案引發關於婚檢問題的大討論。有網民質疑,婚檢機構沒有將對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實告訴男方,未履行應盡的指責。



評論圖片均截自新浪微博
對此,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有明確規定,要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個人隱私,應當由其本人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也就是應該由她本人在結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了感染者有義務告訴其配偶或者性伴侶,但這條規定在現實中缺乏約束力。

此外,《艾滋病防治條例》中第三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説,艾滋病並非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即使在婚檢時,發現男女當中一方患有艾滋病並在傳染期內,醫師一般也只會提出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與男方決定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是否交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駁回了男方的賠償請求。
但男方的知情權如何獲得保護?有網民質疑,婚檢機構雖然保護了女方的隱私,但對男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直接的影響,生命健康權本應該優於隱私權,這樣是否本末倒置?


有學醫的網友指出,理論上婚檢結果不能告訴本人以外的任何人,需要患者將自身病情告訴對方。如果婚檢機構告訴了男方,女方還可以告婚檢機構侵犯隱私權。


所以,男方的知情權只能通過女方獲得?很多網民指出過錯主要在女方,艾滋病人可以保護自己的隱私,但涉及到結婚,伴侶有權知道存在感染風險。


網民質疑,健康人的健康誰來保護?有律師提出,女方在婚前故意隱瞞患艾滋病的事實,除了應當在道德層面予以譴責之外,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也可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衞生部關於印發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的通知》文件中也規定:“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接受醫學諮詢。”而“對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有媒體此前指出,我國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配偶告知的相關政策,其中提出如果艾滋病患者拒絕告知其配偶,檢測單位有權對配偶進行告知。**比如,雲南省衞生廳下發《雲南省衞生廳關於告知艾滋病檢測結果有關事宜的通知 》,通知中規定,若感染者拒絕告知配偶,則由負責告知的人員在陽性結果確認後,儘快 (不超過1個月 )採取適宜的方式告知其配偶,併為感染者配偶免費提供檢測和諮詢服務。然而,由於國家立法層面尚缺乏有關配偶告知的具體政策,出於對感染者隱私的保護,配偶告知主要還是依靠感染者本人進行。
艾滋病主要的三大轉播途徑為性傳播,血液傳播以及母嬰傳播。因此,只要注意這三大點,被艾滋病毒攜帶者傳染的概率就會很小。有些人是對艾滋病有誤區,但是儘管醫學界給出了相關證明,還是有人選擇拒絕。
採訪過艾滋病人的一名媒體人指出,由於大眾對艾滋病缺乏知識,存有偏見,導致“談艾色變”的現狀,也造成病人的心理困擾,由此隱瞞病情,對身邊人也守口如瓶。
如何保護病人的隱私權,又保護其身邊人的知情權?這本就是個很難權衡的關係,而婚姻處於灰色地帶,更需要法律來進行保護。


此外,除了對艾滋病的認識問題,更需要提醒的一點是,婚前彼此交換體檢報告比交換戒指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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