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法律萬能主義者在江歌案面前被嚴重打臉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海】
最近隨着江歌母親同案件重要證人劉鑫的一次會面視頻的出現,使得對於江歌案,尤其對於其“摯友”劉鑫批判的文章不斷見諸網絡。而在這滾滾洪流之中,總有幾塊巨石驚起三尺巨浪,我們不妨探究下此次事件中有哪些點,值得我們坐下來重新思考。
第一,江歌母親曝光劉鑫全家人信息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很多網民對於人肉劉鑫全家的態度都集中到了這句“人肉別人是不對的,人肉劉鑫下不為例”中去,作為一種典型的雙標,我們自然是不應當支持的。畢竟今天是劉鑫,明天從別人中又會出現一個可能更“可惡”的李鑫張鑫來,總不能下次再換個人名,再來一次下不為例。
但我們又將如何來看待江歌母親的曝光呢?很多人都提到了刑法第253條,可能涉及到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而根據最高院和最高檢於今年3月發佈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來看,只要屬於“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就屬於“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第3條),但是,只有在符合“情節嚴重”這一條件下,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情節嚴重”的10種情形中大多為“非法獲取信息”,且要麼需要達到一定數目(例通訊內容50條或通訊記錄500條或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要麼以牟利為目的,而要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則要求,要麼出現人身傷亡、要麼出現十倍以上前款中的數量,要麼出現重大經濟損失。
而司法實務中對於該罪的理解和適用,通過最高院於今年5月份公佈的7個典型案例就可以明顯看出,我們將認定的重心主要放在的後果的嚴重性上。
而在本次事件中,江歌母親的行為,一來取得信息的數量很難構成大量,二來也沒有以牟利為目的,三來也確實沒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情形,因此即便可能存在着是否通過非法渠道取得劉鑫信息的可疑性,但在不存在相關後果的情況,想要警察立案確實強人所難了。
劉鑫曾在微博抨擊埋怨中國的警察對其報案不予立案,認為中國的法律沒有用,自然就站不住腳了。劉鑫認為中國法律之所以沒用,僅僅是沒有達到她期待的“用”罷了。



劉鑫在採訪時訴説自己的委屈
那在刑法上不太應當做出評價的情形下,民事侵權的角度又會有怎樣的結果呢。通過2014年最高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來看,公開家庭住址等真實信息的需要在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才能夠尋求侵權責任的產生。或者根據第13條,發佈經過修改、或者侮辱誹謗信息的也得構成侵權。這就意味着,發佈虛假信息的無需造成損害即可構成侵權,而發佈真實信息的需要造成損害才可構成侵權。
在此次事件中,劉鑫對於江歌母親披露的其家庭的信息並未表示虛假,因此只有在其能夠證明損害結果存在的情形下才可能獲得法院對於其受侵權的認定。而就目前的公開信息來看,劉鑫尚未對江歌母親提起過民事侵權訴訟,當然是否是因為尚在證據收集整理,尤其是損害後果的確定階段不得而知。
因此,就江歌母親曝光劉鑫全家人信息的行為,如果劉鑫認為有必要,完全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以修正其認為中國法律沒有用的偏見。
第二,江歌母親究竟對劉鑫期待着什麼。
換句話説,網民們對劉鑫的批判和責難究竟是因為什麼。即便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我們不應當對事實認定進行過多的評價。但由於已經有了犯罪嫌疑人,而劉鑫本身並沒有被採取任何人身強制措施,因此江歌受害一案從法律上講確實並不是因為其所致。
但從江歌母親的描述以及該視頻中劉鑫自己的陳述來看,案件確實與其有着聯繫,對於這種聯繫,我們不應當過度去糾結那些“愛不愛吃餛飩”的問題,而是在僅僅知道其經歷了此次案件之後,作為一個證人其有義務向警方描述其在案發時的見聞,更也應當理解作為一個一海之隔的母親聞此噩耗之後出於對於事件瞭解的焦急心理向其尋問時的急躁。誠然,如其自辯時所説,日本警方認為其也是受害者。
其實不僅日本警方,我們中國警方也會認為其是受害者,但如何看待警方要求不要見任何人,哪怕是出現在江歌葬禮馬路對面的説法呢?先不論這個要求是否屬實,但即便屬實,這也不是一個強制性的命令,更多的是警方出於對你人身安全的考慮、案件調查的保密性等等需要之後的一種建議罷了。

江歌與母親和外婆合影(圖片來源:江歌母親微博)
而對於劉鑫而言,在江歌母親僅僅是通過網絡尋求你向其大致解釋案件發生經過的要求,完全可以有自己的判斷是不是需要無條件遵照警方的要求,完全可以尋找到一個更好地解決方式,而不是向江歌母親發送什麼“再有這樣的消息出現,我就不配合警察”這樣的言辭。更不論一直不願直面,而導致江歌母親的曝光信息產生進一步摩擦;而且在開始新生活後,應儘可能的避免刺激到江歌母親,畢竟劉鑫明知她正關注着自己的網絡賬户。
這些種種的選擇即便不是為了江歌母親考慮,而僅僅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做出相反的選擇,畢竟期待着生活重新迴歸寧靜的劉鑫一定是不願意看到事情走到現在這個地步,而她曾經有過很多次選擇。
這讓我想到了電影《步履不停》中的一段場景,男主角的哥哥為了救一個傻小子而去世了,傻小子每年在其忌日都來他們家一起紀念,男主角覺得這個傻小子太不容易了,總是一直來,想着要不以後就不要來了,他們已經感受到他的歉意了,但母親不同意,母親希望他永遠記住是誰救的他,希望他一輩子都活在愧疚裏。
我不知道江歌的母親是哪種心理,但我知道倘若劉鑫以及其家人如果從一開始就願意和江歌母親袒露心聲,至少從形式上表現出對於江歌的尊重和悼念的話,至少江歌母親有成為男主角心理的可能性,而現在,如江歌母親所言,“劉鑫的道歉是迫於輿論壓力,我是不會原諒她的”。
劉鑫需要被原諒嗎,可能她也不期待,但誰會願意被記恨呢?很多人都説劉鑫是一個精緻的利己主義者,她只關注自己的利益而忘卻了對別人最基本的尊重,但我恰恰覺得她一點也不精緻,可能是一個利己主義者,但卻是一個粗糙的利己主義者,作為一個精緻的利己主義者,她怎麼可能會想不到自己的這種行為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呢?作為一個精緻的利己主義者,哪怕虛偽,她也會像電影中傻小子一樣表現出對死去江歌的尊重和悼念。
在這裏,我又不得不再次承認並正視一個事實了,那就是我們不能持法律萬能主義,法律規制的範圍永遠無法滿足我們所有的需求。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劉鑫無需承受法律評價,但道義上的評價,尤其是這種類民事範疇內的稍顯用力的私力救濟的存在確實能夠引起社會的反思,甚至最終影響了法律規制範圍的擴大化。
但我仍然需要呼籲,即便是這樣的道義評價,請用力適度,千萬不要突破了法律的強制性限制,尤其不要信謠傳謠,好心辦壞事。
就像某著名公眾號所“聽説”的,日本有先例,有人請願數多達33萬,法院就判了死刑這樣的言論,相信稍微懂法的我們都應當能夠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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