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70多套豪宅轉至妻子名下,只為不離婚…
據《錢江晚報》11月28日消息,日前,杭州某公證處迎來一對夫妻,老公將夫妻倆名下70多套豪宅統統歸屬到老婆一人名下,為的是讓老婆打消離婚的念頭,同時也表表自己的忠心。
還有一對緣分走到盡頭的夫妻,男方起訴到法院要離婚,女方拿出了一份曾經的“忠誠協議”。按照約定,如果兩人離婚,男方需要給女方500萬元的賠償費。
這些“協議”真的有用嗎?記者就此採訪了法院、律師和公證處等多個部門。
男方最後補償了女方200萬元
剛剛過去的這個週末,杭州蕭山法院臨浦法庭調解的一起案件刷屏了朋友圈。
案件中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大好,吵吵鬧鬧,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雙方弄了個“忠誠協議”。
協議上羅列了雙方對家庭的責任,其中,關於離婚部分內容大意如下:由於雙方感情不和,為了防止發生“某些不好的事情”,男方承諾,如他在沒有出軌的前提下提出離婚,要賠償女方現金500萬,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如果男方既出軌又提離婚,則應當賠償女方現金1000萬,在此前提下雙方和平離婚。
女方也承諾,今後將關心和愛護家庭,用家庭幸福鞏固愛情。
而如今,男方起訴到法院要離婚,女方同意離婚,但是要求男方按協議賠償她500萬元。
法官説,通常我們所説的“忠誠協議”,主要是夫妻之間締結的對家庭的承諾、離婚條件、子女撫養教育、離婚財產處理等方面進行的約定。但是真正事情鬧到法院了,這些約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還真不好説。
比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肯定無效,諸如那些出軌就自殘等承諾當然無效;還有的約定“若一方出軌就離婚”,那麼等到一方出軌了,但是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法院也不會據此約定認為兩人感情破裂而判離。另外,在婚姻存續期間,也不能約定孩子歸誰。
糾紛最多的還是財產的分配,等到離婚時,法官不會直接依照“忠誠協議”裏的賠償條款來判決,而是會根據具體案情來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
因此,這個案件最後雙方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男方將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價200萬補償給女方。

圖片來源:《我的前半生》
律師:通常建議寫“財產特別約定”再去公證,但感情婚姻全靠用心經營。
龐越是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擅長婚姻家事糾紛。她説,確實有不少未婚將婚的,或者是已婚但是預見危機的夫妻前來諮詢能不能弄個“忠誠協議”。
“如果真的要以協議的形式來保障雙方對婚姻的忠誠,我通常是勸他們別抱太大希望”,龐越説,感情、婚姻都是靠用心來經營的,哪是一紙約定能夠確立的。
而且據她多年處理家事糾紛的經驗,她知道很多時候,當感情保不住了,當事人會更多關注自己能否得到更多財產補償。所以,面對來諮詢“忠誠協議”的人們,她通常是建議他們做一個“財產特別約定”。
之所以要叫“特別約定”,那是因為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夫妻倆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共同共有,所以才通過約定來做一定調整。比如,非常明確地約定,如果離婚後,夫妻倆的財產以怎樣一種形式進行分配。然後明列現在夫妻名下的財產有哪些,一旦離婚,如何分配,甚至細緻到諸如“房產分割男方佔有40%,女方佔有60%”等。

圖片來源:《我的前半生》
公證處:不辦理“忠誠協議”,但會做“財產約定”,曾見識豪擲70多套豪宅表忠心的老公。
杭州市國立公證處明確表示,對於“忠誠協議”,用約定的形式去保障感情確保忠誠,這類公證他們是不會辦理的,儘管確實經常有人前來諮詢。目前公證處經手比較多的是“財產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
比如,“婚後財產約定”是對結婚登記後,夫妻各自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贈與、繼承等有關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做出劃分、約定。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
杭州的另一家公證處則辦理過一件包括對70套豪宅的權屬重新約定的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公證員小錢説這是她從業以來涉及金額最大的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這對夫妻一共有多少財產?
“這麼説吧,單單房產就有七八十套,都是高檔樓盤的,包括排屋。”小錢告訴錢江晚報記者,前來做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男方是某房產開發商。
夫妻來結婚十來年,男人從一個項目經理做起,一直做到了身家好幾個億的房產公司老闆。男人在外頭應酬多,後來就有了比較親密的姑娘,事情很快被老婆知道了。老婆的意思是,你再三心二意,我跟你離婚。
男人這數億身家都是婚後打拼下來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70多套房產不過是其中一部分,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數家公司的股權等。一旦女人執意離婚,財產就會分走一半的。何況男人對婚姻不忠誠的表現還有可能少分財產。
這意味着什麼,意味着一旦離婚,男人的公司將無法再正常運行。
所以,兩人跑來做“財產約定”——“夫妻名下共有的70多套房產都歸女方一人所有,男方對這些房產不享有任何權利。”

圖片來源:微博
長沙一已婚男與情人簽訂忠誠協議,其妻訴至法院,判決贈與無效。
正如上面所説的,違反法律的約定,是無效的。
日前,據《瀟湘晨報》報道,長沙一已婚男為確保情人不變心,竟與她簽訂了一份承諾書:未經其同意禁與其他男性發展親密關係,否則收回贈與財產。之後,為了討情人歡心,男子開始大筆轉賬,甚至豪贈房產。正當兩人感情愈見濃烈時,妻子發現喊了“停”,一紙訴狀將兩人訴至長沙市天心區法院。
事情的具體經過是這樣的:47歲的蔣某在長沙開了一家公司,妻子黃某則在國外陪小孩讀書。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蔣某認識了時年25歲的女子唐某,為了穩定這層關係,蔣某與唐某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簽訂,約定:“男方與女方共同相處的歲月裏(最少五年),女方不得未經蔣某同意與其他男人發展親密關係,否則男方有權收回贈予唐某的房產等貴重物品。”在簽訂協議後,蔣某甚至給女方買了一套房子。
事情很快被蔣某的妻子黃某發覺,她見丈夫如此“大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送給情人,一氣之下將丈夫和唐某起訴至天心區法院,提出了確認蔣某對唐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等訴訟請求。
天心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應相互忠實,有配偶者不得與他人同居。蔣某與唐某簽訂的承諾書約定了雙方婚外同居的不正當男女關係,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亦不合於社會公序良俗要求,系無效民事行為。判決確認被告蔣某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間無償贈與被告唐某34.2萬元的行為無效。
後來,唐某還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唐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